公共政策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解析与研究

2009-03-17 04:27叶海平王丹丹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09年6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

叶海平 王丹丹

摘要:基于对“天之道”与“人之道”的涵义及其关系的诠释,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核心取向是“公共性”,这种取向从发展观的意义上说就是走向“共同富裕”。具体表现为:作为社会行为目的的主观价值和价值理性的辩证关系及其转换;作为社会发展作用机理的不平衡规律与平衡规律的辩证关系及其转换;作为社会发展伦理状态“善”与“恶”的辩证关系及其转换。同时,该项研究还涉又一系列更为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天之道”;“人之道”;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6—0097—08

一、“人之道”与“天之道”的当代诠释

老子曾经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阐释了道的含义:一是从万物始源的意义上阐述,老子在《老子·一章》中说过:“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始;有名,万物母。”二是从“道”就是规律的意义上阐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三是从“道”的功能性质意义上阐述,老子强调了道的“中庸”性质,“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四是将“道”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阐述,“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五是从执“道”者的道德标准意义上阐述,其在《老子·七十九章》中指出:“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因而,总结上述老子的思想,从共同富裕发展观的视角理解,重要的就是强调“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中庸精神”,即“中庸之道”的社会功能观。

根据这样的理解,“道”既是规律之道、万物始源之道、社会法则之道,更是仁者行为之道或圣人、善人之道。

那么作为与“天之道”相反的“人之道”应该如何界定呢?老子关于“人之道”的论述比较简单,主要强调了它是“中庸之道”的反面,即“损不足而奉有余”。根据推理,“天之道”既非圣人之道,仁者之道,更非善者之道。“人之道”理所当然地不是一种规律性或本源性的东西,是违反社会规律的人的行为之道。

但是,也有个别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人之道”是必然,是规律,是“人类社会的一般行为规则”。人之道的“损不足而奉有余”恰恰体现了权力社会中的必然性。“人的欲望不可能以确定的数值为满足,财富的聚集永远不会自然停止,社会总是更多地保护其上层的利益,而牺牲下层的利益,人类的行为方式便是如此的”。同时,该学者还认为,“天之道”只是一种“社会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既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我们可以对老子思想与个别学者的诠释作进一步的解读。老子是把人的主观行为与“道”之规律以完全对立的形式进行表述的。实际上,人的主观行为有可能与规律相对立,也有可能与规律相一致,这是老子思想中没有阐述的一个问题。其次,就“损不足而奉有余”或者相反“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社会功能意义上理解,前者是一种社会财富平衡分配的规律,而后者则是社会财富不平衡分配的规律,并不能简单地只肯定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这也就是我们肯定个别学者对“人之道”诠释的基本理由。但是,我们肯定对“人之道”规律的解读,并不意味我们应该走到另一个极端,那就是错误地去否定“天之道”。这恰恰就是我们并不同意个别学者对“天之道”诠释的立场所在。

基于“天之道”与“人之道”在规律涵义上的共同性的理论诠释,我们可以有更为深层次的思考与启迪:

一是人的行为(无论是利己行为还是利他行为)在客观规律面前都有一个盲目或自觉的区分。盲目的行为必然形成无序的社会状态,迫使客观规律强制地在无序中实现其必然性和规律性。只有自觉的行为才能与客观规律一致,才能实现其对客观世界改造的目的。

二是人的自觉改造世界的行为,有适应规律和利用规律的问题。自觉地适应规律来改造现实世界,这种主观能动性建立在现成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的基础上,而利用规律来改造现实世界的问题则强调可以创造客观条件来实现理想目的。无疑后者是一种更高层次,更具有创新性的抉择。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的“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

三是利用“天之道”来改造社会,还是利用“人之道”来改造社会,实际是遵循社会财富平衡分配规律或不平衡分配规律基础上的价值抉择。根据老子的思想,前者无疑是一种“无私行为”,是为了实现一个按“善”的社会伦理价值观进行分配的财富状态,即共同富裕的状态。而后者是一种“私利行为”,是为了实现个人私欲,结果造成体现“恶”的社会伦理的财富分配状态,即贫富两极分化状态。

四是公共政策是具有立法权的公共权威部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和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并执行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是政策主体对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分配带有明显的全社会利益抉择和价值权衡的特征。它既不是个人的利己行为,也不是个人的利他行为。公共政策是代表着整体公民权益和利益的权威部门的行为。因此,它的政策价值定位和抉择具有比个人行为更丰富的意义,它必须超越个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把“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的价值取向,把社会公平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价值标准。

二、“人之道”:公共政策价值定位与价值抉择之一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人之道”一是体现事物发展过程的不平衡规律;二是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就不平衡规律来说,有两种层面的理解:一种是表面的、形式上的理解,辩证法所描述的“事物发展的波浪式运动规律”就是对不平衡规律在事物发展的过程形态上的一种比较简单的表述。另一种是深层次的理解,认为不平衡规律是矛盾斗争性的一种反映。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述了他对国家经济计划的基本思想:“所谓平衡,就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过了一年,就整个说来,这种量就被矛盾的斗争所打破了,这种统一就变了,平衡成为不平衡,统一成为不统一,又需要作第二年的平衡和统一”。

但是,毛泽东在发展观问题上,过于推崇矛盾的对立和斗争,正如他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不平衡、矛盾、斗争、发展是绝对的,而平衡、竞争是相对的。”他认为只有不平衡才意味着事物发展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按照他的观点,从矛盾的角度来理解不平衡规律,主要意味矛盾双方或多方的相互竞争、制约、对抗、排斥、竞争等等。但是,这种作用并不和社会发展的含义等同,原因在于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结果恰恰会形成一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就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态及其收入水平的差距来看,我国社会不平衡状态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各阶层收入的不平衡。我们之所以认为,不平衡规律是一种常态规律,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客观相关性上理解的,这种相关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区

域发展的不平衡。其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毫无疑问这是与区域之问存在的天时、地利、人和之间的差距造成的,是区域发展的生产力基础所决定的。二是城乡之间区域不平衡的问题。它与历史上的城、乡差距有关;与城市的现代产业及部门与乡村的传统产业及部门的分化有关;再者,也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有关。三是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只能在最有利的经济领域或行业部门率先启动,然后带动其他经济领域或行业一起发展,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此外,行业本身因其资源的稀缺程度、技术的先进程度、竞争的垄断程度等等也会造成行业之间的不平衡。

不平衡状态对社会发展会产生两个方向上的作用:正向作用和负向作用。正向作用是指社会发展一定适度上的收入不平衡状态对社会保持良性的竞争、积极地运行是有益的。负向作用是指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有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如不加以控制,不平衡规律运用的最终结果就会使社会的发展陷入极端不平衡状态,形成贫富两极化的社会现象。这种状态意味着,社会系统内部由于某个或某些要素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各要素之间在发展方向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和分裂,社会经济生活丧失了理性和道德的支持,走向了无序和混乱。特别是各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上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引发了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的区际传递,导致不发达地区“效益外溢”现象和人才大量流失。结果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不满情绪高涨、社会治安恶化、区际摩擦加剧、民族分裂活动严重等,最终必然导致社会的激烈动荡。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极端的“恶”的结果,反映了公共政策不平衡规律的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在社会伦理上的局限性和对人类良知的背离性。

三、天之道:公共政策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之二

与“人之道”相反,“天之道”一是体现了社会发展过程的“平衡性”或“平衡规律”;二是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平衡状态。

就社会发展过程的平衡规律而言,其深层次的涵义与矛盾的统一性有关。按照经典作家的思想,平衡就是指矛盾双方或多方面的统一关系,即协调一致的关系,但是有必要强调的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竞争的关系,而是与对立、竞争、对抗、制约、排斥等含义相反的另一种矛盾作用关系。它意味着矛盾双方或多方面的融合、互补、促进、合作、协调、均匀、渗透、影响等作用机理,它反映的是事物发展中的另一种作用规律。正如有的学者在解读布哈林平衡论思想时指出:平衡是与竞争、量变、统一、民主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哲学范畴。平衡是从特定的方面揭示了事物矛盾诸方面之间的协调与适应的关系。平衡是事物自身不断克服和调解种种不平衡、不协调,从而达到结构的有序的结果。

前面提到毛泽东关于“平衡、静止、相对”的论述,我们认为这是从社会发展的状态这一视角来阐述的,即平衡的相对性指的是平衡作为不平衡的一种对立状态,会显示出社会各要素在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稳定、均等、协调和有序,即质与量的关系上的协调、适应和有序状态,这种状态毫无疑问是一种暂时的、有条件地维持着的社会状态。

但是,作为社会发展过程规律的“平衡”,指的是平衡作为一种调节机制或作用。平衡一刻也不会停止对不平衡状态的协调、修正、维持、调整等,目的在于使不平衡状态不致于走向失控、走向无序、走向极端。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规律和不平衡规律一样,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始终利用各项政策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如扶贫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区域合作政策、城市户籍政策、减免农业税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能源开发和合理利用政策等等。这都是为了避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走向极端的一种举措和努力。

当然,平衡或平衡规律的运行也会产生消极的后果,暂时的、有条件的平衡状态如果变成一种绝对利好的价值选择,就会使我们的主观努力和发展速度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在毛泽东时期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我们的政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曾经企图用平均主义的办法来一举实现共同富裕,结果造成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的收入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迟迟未能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公共政策建立在“天之道”的平衡规律理念下的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如果运用不当,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有其一定的局限和弊端。

四、公共政策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矛盾转换

1在“盲目”与“自觉”之间的转换

价值定位和抉择的盲目性指的是人们缺乏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只是凭着主观意愿来盲目地行动,因而往往不能科学地预见其活动的后果,只能被动地为客观必然性所支配。

价值定位和抉择的自觉性指的是人们正确地认识并掌握一定的客观事物规律的有计划、有目的活动,即合规律的自觉活动。

公共政策价值定位和抉择的“盲目性”和“自觉性”是“人之道”与“天之道”关系的一种体现。

价值定位和抉择“盲目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推崇功利价值,忽视价值理性。德国新康德主义弗顿堡学派价值哲学的奠基人文德尔班曾说过:“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这种单纯的满足需要或有用性为判断标准的,实际是“功利价值论”,即主观价值工具论。他们忽视了价值的本质应该是合乎客观规律的必然性,忽视了只有必然性才真正构成价值理性,才有可能使人们的社会实践立足于长远的、根本的、整体的价值目标,才有可能实现真善美的价值,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具有强烈欲望色彩的价值工具和具有客观自觉性的价值理性,在政策实践中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矛盾关系,并常常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两者之间的转换。正如一些地方政府实行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在主观上希望维护地方本位利益的同时,却违背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目标,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结果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封闭状况,无法使区域经济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的、开放的体系之中,最终还得被迫放弃错误的政策选择,被迫打破局部封闭的状态,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这实际上就是反映了人们在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和抉择上从盲目的主观主义状态向自觉的、能动的、有目的状态的转变。

2在不平衡规律与平衡规律之间的转换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作用机理规律的“平衡”与“不平衡”,从而也区分了作为社会发展目的状态的“平衡”与“不平衡”。

从表面上看,建立在不平衡规律基础上的公共政策价值定位和抉择必然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尤其是贫富分化的状态。而贯彻和利用平衡规律必然造成社会发展的平衡状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目标。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不平衡规律的利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对社会发展的平衡状态起正向作用,而平衡规律则也可能对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起负向作用。因此,当我们分析社会发展的过程作用规律与社会发展目的状态的关系结构时,一般会形成以下几种政策格局:

第一,规律与状态一致的政策格局,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某些地区、某些行业优先发展的政策,毫无疑问会扩大地区或行业之间的不平衡。

第二,规律与状态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政策格局。如我们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共政策应该建立在起点、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基础上,应该注重分配尺度和分配比例的公正合理,而不是简单的结果均等,但这样的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恰恰不是实现均等而是造成分化。按劳分配的政策是如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也是如此,按资本分配的政策更是如此。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人的“天然特权”,允许并承认人们在个人能力,个人付出程度上的个体差异,允许并承认人们的资本和财产的所有差异。如果抹杀这种差距,片面地追求结果的均等或均衡,必然导致平均主义。但是,承认这种差异和特权的公平性,在促进社会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又必然造成收入分化。

第三,两种规律共同发生作用,从而构成复杂的政策格局。

一是不平衡规律和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为主,平衡规律和平衡的发展状态为辅的政策格局。如目前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只是在总体不平衡的社会保障状态下的一种适度补偿的措施。

二是平衡规律和平衡的发展状态为主,不平衡规律和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为辅的政策格局。如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已形成政府干预为主,市场作用为辅的政策导向,意味着国家进入经济平衡的发展阶段。

三是平衡规律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不平衡规律与平衡的发展状态交叉并行的政策格局。如在目前已形成区域差距的情况下,强调政策平衡只会扩大差距,相反,只有采取“纠枉必须过正”的不平衡政策才有可能缩小差距。

第四,两种规律在一定条件下转换的政策格局。正是由于平衡规律和不平衡规律与社会发展的目的状态并不是直线型的对应关系,因而选择何种规律为主来实现既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就成为一个摆在公共政策制定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毫无疑问,就我们所研究的“共同富裕”发展观而言,社会发展的贫富分化一旦达到某种危险的程度(通常根据“基尼系数”来判断),也就是说,贫富分化已经危及到社会的正常、有序、稳定的运行,那么,我们的公共政策重点就必须转移到平衡规律的基点上来。

3在社会伦理的“善”与“恶”之间的转换

康德认为善与恶乃是实践理性之唯一对象。根据他的这一说法,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一个弃恶扬善的进程。尽管人天生的本能欲望时刻诱引人违背道德法则去追求个人的本能欲望之满足,以致使人表现出“非社会性”之特点。但康德认为,人与其他物种自利之关键在于唯有人才具有理性能力。凭借这种能力,人不仅可以超过自律之制约表现出真正的自由和独立,而且也可以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并因此种道德性而成为世界的唯一目的。

毫无疑问,按照康德的理论,“共同富裕”体现着社会伦理的“善”的准则,而“贫富分化”则体现社会伦理“恶”的准则。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是人类在其理性支配下作为真正自由、独立的道德主体的一种基本行为准则。这种理解与“天之道”的涵义是一致的。然而,在其现实性上,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贫富均等化的概念,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共同富裕是保持在一定的合理性差距内的富裕程度均衡化,笔者称之为“适度性共同富裕”。如果我们从“贫富分化”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适度差距”或“适度分化”的意思。

就社会发展普遍的道德准则而言,公共政策的基本定位和抉择究竟是“适度性共同富裕”为目标还是以“适度差距”为目标是有原则性区别的。前者是把“均衡或平衡”状态作为发展的主导思想,而后者则是把“差距或分化”状态作为发展的主导思想。无论我们选择哪一种都会形成一种社会发展的普遍的道德行为准则。在潜移默化的时间推移中,这种行为准则会逐渐凝固为人的自由本性中的行为根据,从而使我们具备遵循某一种道德法则的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作为一项社会普遍应该遵循的公德,公共政策必须把“共同富裕”或“均衡状态”作为一种基本的定位和抉择,这实际是建立一种“善”的道德行为准则,是有利于社会人群的道德行为的修养和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的。

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均衡状态(目标),与作为实现状态手段或机制的“均衡规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尤其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强调了“非均衡规律”也可以作为实现均衡的作用机制,这就从另一方面肯定了“恶”的办法的道德功利性或道德工具性。这就构成了工具道德与理性道德之间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从而从发展观的意义上说,也就揭示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和抉择在工具道德与理性道德之间的“恶”、“善”转换关系。

因此,就建立在平衡规律基础上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和抉择来说,平均主义的公平和效率主义的公平是两种不可能回避的“两难抉择”,其原因在于当收入分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指标时,为了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由政府出面进行适度的平均主义分配也是必要的。这实际上就是我国国民收入税收调节政策和对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基本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收入的平均化调节是对效率公平的一种背离,是平衡规律“悖论”的体现。

五、进一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1关于“共同富裕发展观”

就发展观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提法,典型的有“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发展观”、“以人为本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循环经济发展观”等等,但很少有提“共同富裕发展观”。其实从前面这些发展观来说,虽然它们表述的具体内涵和历史的概念层次是有区别的,但就其共性来认识,都是建立在平衡的基础上的,也即符合“天之道”的理念或理想。那么,“共同富裕发展观”作为一种未来的社会目标或前景,也应该是可以作为体现平衡观的“大道”理念或理想的。只是从目前来看,“共同富裕”可能还是一个比较遥远的目标,在理论的意义上进行研究是可以的,但在其现实性上确实只能提“适度性共同富裕”或“一定程度的共同富裕”。至于未来,这种共同富裕能够实现到什么样的程度或水平,会形成一种怎样的社会结构,我们现在确实很难加以揣测,很难构建一个前瞻性的具体设想或规划。那么问题的反思在于,首先什么是“适度性共同富裕”,也即我们如何确立“适度”(是以国际通用的基尼系数为标准,还是我们应该有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尼系数标准)。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命题,它必须综合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方面的学科知识才能形成一个合理性的判断。其次,“适度性共同富裕”是一种过渡性的目标吗?如果是,那么构成这一目标的国民经济收入指标和国民收入指标的平均值是多少?这个平均值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值。再次,基于对适度共同富裕的目标值的研究,必然要求考虑我们未来社会在接近共同富裕状态下的经济目标值,而这个经济目标值的确定,最终取决于人口、资源、环境、资本、科学技术要素,我们关于这五大要素的结构数量分析和运行状态分析的研究似乎是一个空白。最后,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决于我们经济所有制体制、政治体制及其改革的状况,当我们重温邓小平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教导时,不要忘记前面还有两句话:“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这个问题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学、社会学或行政学的问题,而

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

2关于“规律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域中,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一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概念;二是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概念;三是从哲学上来理解价值概念。这三种理解中第一种是狭义上的,后两种是广义的,广义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客体的自身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用关系,也就是指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当然,这样的理解马上形成一种分歧:究竟是主观判断的有用性,还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有用性。就笔者论文所涉及的“规律价值”来说,毫无疑问是指建立在客观存在基础上的有用性。这样,既然我们可以认识规律、选择规律、利用规律,那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提出“规律价值”的概念呢?只不过,目前在政策价值的定位和抉择的研究中,很少有人把规律也作为一种可以定位或抉择的对象。这恰恰是我们必须重视探讨的一个命题。

3关于“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

就“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提法,一般总是认为价值定位在先,价值抉择在后,这样就很容易得出结论:规律的定位在先,社会目的状态的抉择在后。但事实上,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价值定位可以成为价值抉择的前提,反过来亦然。我们可以根据对社会目的状态实现的政策定位来决定我们选择遵循何种发展规律。因而,我们在论文中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价值定位是指什么?而价值抉择又是指什么?当然,相对主义的理解并不会阻碍我们在假设条件置定情况下的概念确定性,原因在于事物自己有其在先置条件下的存在确定性,也有其在结构层次上的条件确定性,还有其在作用机制、功能反应等的条件确定性等等。例如,就结构层次来说,平衡规律或不平衡规律就至少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表现形态层次,二是本质机制层次。其表现形态可体现为直线式(平衡)或曲线式(不平衡)的过程形式,而其本质机制则取决于系统各因素之间究竟是构成一种对抗、排斥、竞争的作用关系还是合作、互补、相融的作用关系。根据这样的有条件的相对确定,政策可以作出定位和抉择的区分。

4关于“社会状态”

“社会状态”是一个非常广泛和多义的概念,关于社会状态的诠释和描述至少可以有几百种的解读。但是因为我们的论文一开始就限定是对“共同富裕发展观”的一种解读,这样也就等于限定了社会状态的内涵。显然,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状态”应该是指社会的经济状态,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群体或阶层的收入状态。正如,老子对“天之道”和“人之道”的论述中所说的,其“不足”指的是财富和收入比较低的社会群体或阶层,而其“有余”则是指财产和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或阶层。社会状态呈现损有余而补不足或者相反的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加以判断呢?很显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等从其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来考察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这种立场和观点再加上这些人的社会阶层地位等等,那就更加复杂了。因此,为了简单起见,也为了避免相对主义和不确定性,故我们明确说明可以从社会伦理这方面对社会状态作一个比较合理的判断。一般而言,在道德标准上有两个基本派别,即目的论与道义论。目的论认为:在人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己他两利,为己利他”,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则是“无私利他”。道义论则完全否定“为己利他”,而把“无私利他”作为适用于一切领域的道德终极标准。两种解释虽然略有不同,但都是把“利他”作为“善”的基本准则。根据上述标准,“损有余”这三字虽然讲的太直截了当,太残酷,但是“补不足”毫无疑问是一种“慈善”行为,是一种“善”的理念的体现。同样,“损不足”也就成为一种“恶”的理念体现了。如果我们站在“不足”的社会群体或阶层的立场和利益上想一想,“善”“恶”判断就非常明白了。

5关于“工具”和“理性”

价值工具和价值理性,道德工具和道德理性等等已经成为常见的提法。实际上在西方实用主义理论的影响下,有些人对邓小平的“猫论”作了完全实用主义的理解。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把所有的东西作为工具来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已经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正如我们在论文中提出的“恶”的手段可以成为达到“善”的目的工具,“善”的手段也可能成“恶”的现象的工具。但是,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划清实用主义工具论和理性工具论的界限的。正如,理论界已经为我们划清了西方实用主义和马克思实践主义的界限那样,我们可以强调,为了避免政策工具行为的盲目性或主观性,必须清楚我们需要达到的目标,必须选择对实现目标有利的客观规律。一句话,我们必须使政策的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建立在客观理性或实践唯物主义,而不是实用主义工具论的基础之上。

6关于“政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对于“个人利己主义”和“个人利他主义”,亚当·斯密曾经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把自利人假设作为古典经济学的基石,而经济学家戴维·科勒德则在他的《利他主义和经济》一书中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利他主义经济现象。作为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公共政策,它不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的,因为它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价值抉择。正如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国家是整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体现。但是国家政体的构成是一个非常复杂、庞大的系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政府部门在进行政策设计的时候,必然会有政府自身的利益考量。因此,反映到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上,就会呈现出政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倾向。利己主义是建立在政府本位利己主义之上的,而利他主义是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

此外,从政策本身的实质和内容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政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上的区分。利己主义指政策有利于社会个体的竞争活力、权益保障、自由发展等,而利他主义则是指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群体的互助、合作、交流、共赢等等。如政府关于市场自由主义的政策,毫无疑问是有利于市场利益个体(个人)的自我竞争和发展的。但是,政府关于市场规范管理的政策就是明显地体现着政策的利他性质。

正因为政策有着这样客观存在的二重指向,故“政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与“个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一致,但也可能在另一种条件下发生冲突或碰撞,尤其是政策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利己主义取向是经常会发生矛盾的。毫无疑问,当进行改革价值定位和价值抉择的时候,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上述两大命题的矛盾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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