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的多数决定与非支配

2009-03-25 03:00杨少星郑维东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12期
关键词:自主

杨少星 郑维东

【摘要】多数决定是西方民主参与的基本规则,但维系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首先应当确保个体公民的参与权利不被程序所过滤,保护个人参与权利的真实与完整。程序上的合法,并不能说明其结果必然是公意所归,民主参与还应当体现出公民对专断权力和多数派的“抵制能力”。

【关键词】民主参与 自主 多数决定 非支配 非干涉

西方民主不但要求“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应当具有可控性,还日渐表露出其积极的一面,即通过民主参与来增进公民的福利。然而,“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政治已越来越逃离公民的掌控,使个体不断屈从于支配着他们的政治权力。” ①无论公民以间接方式还是直接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现代民主观都主张公民在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具有自主表达的能力和抵抗侵犯的能力。抵制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固然是有益之举,但增强个人在民主参与中的独立性,防止政治表达过程为强者、多数所操控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多数决定的弊病:支配

现代人在政治生活中对自主的不懈追求,主要在于保证民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然而在民主实践中,民主的基本规则或许不是“多数就是真理”,但多数优先于真理的逻辑,却是实实在在的。首先,由于群体结构并非如设想般地是由完全独立的个人构成,个体公民在政治参与的时候总是受到群体或他人的支配。因此,尽管现代社会的个人高度分化,以“权利对话”来看待政治秩序的建构,但实际中的个人之间却是在相互影响或者相互支配的关系中进行“有限自主”的政治表达。其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共政策的真理性、合理性以及决策事项的公共性必定受到“多数即合法”的压制。②在每一次民主实践中,参与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依赖于多数成员的道德自律与公民意识;如果多数派不尊重少数,那么即使采取申诉手段,也是在决策之外寻求某种补偿而已。对于少数来说,补偿替代不了对该事项的权利。再次,参与者在公共事务中行使公民政治权利时(包括制定民主程序),受到来自其他参与者的影响,使其不能自主地选择意向的人物和方案。我们所关心的是这些相互影响是否带有某种强迫性和误导性(比如虚假信息和承诺),以致个人无法在政治表达中保持独立自主。

因此,民主参与始终都需要把握个人自主原则。只有个人在民主参与中保持自主,多数胜出规则才具有使全体服从的权威。否则,多数胜出,依然是一种力量和智力优胜者对弱者的支配。但正如上文所述,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是不可能的,因而本文所指的个人自主,是指政治表达时不被他人支配、武断干涉。

非支配与非干涉

从某种角度来说,民主政治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了民众趋利避害的本性。由于并非所有公民都能掌握那些赖以形成独立意志的资源(经济条件、信息等),他们在实际政治参与中不能自主(或者说自主的代价太大),要么被诱导,要么以参与权利换取眼前急需的生活资源。这种情况下,所谓协商,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说,民主参与需要一个“修正器”:政府干预。但何种干预才是可欲的?

传统自由主义认为,只要行使政治权利不受到干涉,那么参与者就处于“非干涉”状态,他就是以独立意志行使权利的。言下之意,意志本身便是自在而独立的,不受外界的强制。参与者具有控制公权力的权利(机会),但是是否按意愿行使,是其意志的作用,与外界影响无关。这种绕过独立意志形成条件的假定,忽视了参与者在外部环境的推挤之下进行迫不得已选择的可能性。我们必须承认,外部环境是多样的,比如不分真伪的宣传诱导和许诺、某种因支配关系(隶属、资源控制)而潜在的胁迫。对于这些影响个人独立意志的可能性,“非支配”观点则给予了较为充分的承认。新罗马主义的自由观认为,自由应当从其对立面考虑,即如果“不是不自由的”,就是自由。如果人们不能按照本意行事,那么不管他是受到他人支配或控制,还是受到他人的干涉,都处于不自由、不能自主的状态。③因此,“非支配”强调的是促成合意选择的条件,即在存在合意选项的条件下,不屈就于“次好”的选择。“非干涉”即自由的观点是强者乐于拥护的观点,它的逻辑是以“独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这一假设为前提,指的是主体之间的“动作”,而不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观点(有意)忽略了广泛存在着的各种“非干涉”但存在支配关系的事实:虽然个人的行动没有受到干涉,但是这可能是因为对其具有专断干涉能力的人不在场,或者是由于该人的疏忽和好心。菲利普·佩迪特认为,自由并不是因为主人的怜悯与不干涉,而是在于没有任何主人。

如果我们相信民主参与的输出结果应当是全体民意而非多数意志,那么毫无疑问地应该朝这样一种“非支配”的原则去努力。“非支配”比“非干涉”走得更远,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干涉那些非良性的社会支配关系(包括政治参与中的支配关系),从而使个人可以充分地利用公权力促进公民权利的发展。

非支配的参与原则与政府责任

在追求自由的历史中,人们是以个人权利最大化思维来看待共存局面的。“非支配”、“非干涉”主张,是人们在多次博弈局面中逐渐认识到的利益最大化策略。洛克认为,由于个别人不能认识到这种理性的利益最大化法则,所以要成立政府以防止人们自助权的滥用。但以常态思维来看,自助权的滥用,直接造成的后果不是政府的出现,而是“以牙还牙”的复仇。其结果必然发展成为霍布斯假设的自然状态,即人们为了自保,不得不“先下手为强”,最终演变为恶与恶对峙的局面。④然而,社会没有因此崩溃,而是在恶与恶的长期对峙中承认对方的存在,并产生合作思维,利用契约来使个人自由达到最大化和最稳定状态。这意味着,自由的定义既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实力对话,也取决于人们对长期共存这一情况的认识水平。然而毫无疑问地,自由的概念最终将在强者和弱者间的博弈中不断趋向一种双方都可接受的定义:将自由限定在不影响他人的范围内。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政治的责任应当是反映出人与人之间“非支配”的理想,使之在法律与制度建设中得到体现。

政治参与与公民权利之间,表现出如下相互支持关系:如果政治参与权利无法完整、真实地实现,那么其他的公民权利(自由权、要求权等)也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如果要促进政治参与权利完整、真实地实现,那么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他公民权利,比如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权利,使公民乐于、敢于在政治参与中自主表达。菲利普·佩迪特认为,保障个人权利,需要让个人拥有“抵抗力”⑤。“抵抗力”与掌握社会资源的程度紧密相关,不单指抵抗政府部门权力的滥用,还指抵抗作为“源头”的社会各团体与个人的能力滥用。除了制定完善法律和制度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之外,个人在社会领域形成“抵抗力”主要有两个途径:限制支配能力拥有者的支配行为,或者增强公民抵抗支配的能力。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制定私人参与经济交往、公共生活的规范,限制能力拥有者使用资源的方式和范围,规范上级对下级、商家对消费者、男性对女性等此类能力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方式。后者主要是指为加强公民参与的自主性而向公民提供资源的福利政策,如普及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法律援助、申诉制度。可以说,只有在个人具有抵抗能力、抵抗“武器”的前提下,提倡协商或论辩式的民主,才具有了真实而坚实的基础,民主形式才可能充分发挥民众的智慧和创造力。

结论

民主政治的发展模式正如它本身呈现的多样性一样,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在限制、抵抗公权力滥用的同时,又要让公权力干预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为公民服务。这本身便是具有深层冲突的逻辑。从中我们可以看见民主发展历程中的有趣现象——随着民主的进步,个体在防范公权力入侵方面的能力越来越弱,然而这却是公民不断利用公权力改善、实现个人权利的结果。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民主参与包含着两个存在张力关系的权利:个体拥有的自主权利,以及因此而派生出的“对公权力的支配权利”;两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两个权利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是使“自主权利”向实质化转移,原来的个人自主权利的重心则倾向于“政治参与意义上的自主权利”。这便意味着个人与共同体的融合,默认了政治权力对私生活某些方面的干涉。如此,以“非支配”为原则的干涉观点,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深层次的哲学命题:自主是人们想要的结果,但自主似乎也仅仅是一种有用的手段。毕竟,人们所欲的是自主内含着的各种与幸福有关的目标。(作者单位分别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①郭忠华:“个体、公民、政治——公民的当代境遇与公民身份的政治责任”,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序言),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

②钱永祥:“民粹政治、选举政治与公民政治”,许纪霖主编:《公民性与公民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3页。

③[英]昆廷·斯金纳:“国家和公民的自由”,昆廷·斯金纳、搏·斯特拉思主编:《国家与公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3页。

⑤[澳]菲利普·佩迪特:“反权力的自由”,彭斌、李安平译,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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