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与网吧维权有关的人身财产侵权赔偿案

2009-04-23 10:04
网吧经营 2009年3期
关键词:会员费人身人民法院

李 远

看了本文的题目,读者可能会诧异:网吧维权怎么会与人身财产侵权有关?且听老李细细道来。

2008年6月下旬,我乘车去湖南邵东县,此行的目的本是为当地网吧就工商年检交纳巨额会员费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到达邵东后,对于是否立即对工商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们发生了分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上法庭打官司。县里有个叫“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的机构,接受企业的投诉,有一个经营者便建议先到“优化办”进行投诉。于是我帮经营者们写了个材料,指出工商局借年检之机收取“会员费”是完全违法的,要求“优化办”对此进行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好的发展环境。经营者们兴冲冲地去了“优化办”,“优化办”接待的非常好,答复的也很认真,“优化办”的领导还立马上打电话我了工商局的领导。要求他们依法行政,不能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可当经营者们同样兴冲冲地去工商局办理年检时,却被告知照样要交“会员费”,而且一分也不能少!理由是交这些费用是上级工商部门的规定,不交不能参加年检,“优化办”不能干预我们的正常工作。当经营者们再去找“优化办”,“优化办”的回答就变得吱吱唔晤,王顾左右而言它。经营者们失望至极。

与此同时,工商局则加大了收缴“会员费”的力度,马上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在会上,局长强调了收取“会员费”的重要性,还提出了工作思路:“网吧不是不交费吗,我们可以下去检查,通过检查罚款!人家文化、公安一次能罚一万五,我们一次罚一千行不行?罚上五次就比会员费还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商局开会时有个经营者就在会议室外面,由于局长说话声音很大。这个经营者听了个一清二楚,并用手机录了音。

工商局说干就干,马上组织了大批工商人员开始对全县网吧,首先是那些拒交“会员费”的网吧,进行所谓的“检查”。2008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邵东县工商局两市镇工商所一行三十余人在星星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另一网吧的经营者小王闻讯赶来,用随身携带的小摄像机进行拍摄,被以该工商所所长彭阿强,副所长申文斌、专干谢军俊等为首的十余人围殴打伤并抢走弄坏摄像机。小王向当地中心派出所报警后拿回了已经损坏的摄像机。当晚8时许,当地中心派出所接邵东县工商局报案,以小王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为由将小王传唤至中心派出所进行盘查。最后盘查的结果证明小王“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成立,于次日凌晨一时将小王放行。小王无故被盘查限制人身自由五小时。

小王从派出所出来后,先后向邵东县纪委、政法委反映此事,要求对邵东县工商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提出具体要求:赔偿损坏的摄像机、赔偿医药费及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损失费3万元,开除直接对小王实施侵害的邵东县工商局两市镇工商所所长彭阿强、副所长申文斌、专干谢军俊公职,赔礼道歉。我们还通过湖南红网、国家工商总局红盾网论坛、凯迪网猫眼看人在网上发贴等形式呼吁。至7月3日止,小王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应,邵东县工商局亦没有任何道歉的表示。

2008年7月3日,我为小王撰写了行政诉讼状,作为委托代理人,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邵东县工商局对小王实施的抢夺其摄摄像机、伤害其身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坏的摄像机、医疗费、营养费、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6月28日的录像光盘(因摄像机损坏,工商局未能将磁带取走,故留下了清晰的影像资料)、病历等相关证据。

2008年7月10日,邵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小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立案审理。2008年7月11日,小王接到邵东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邵东县人民法院将于2008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小王诉邵东县工商局人身财产侵权案。事情又是在立案后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机。

2008年7月18日,在邵东县政法委主持下,公民小王与邵东县工商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邵东县工商局承认了自己对公民小王人身侵权的事实,并赔礼道歉,经过协商,邵东县工商局向小王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包括医药费和损坏的小摄像机。次日,小王向邵东县人民法院以“邵东县工商局已经承认了侵权的事实并赔礼道歉作出了赔偿”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提出了撤诉申请。

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批准了这一申请并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这起公民诉行政机关人身财产侵权案以公民的彻底胜利结案,法律再次彰显其巨大的威力。

行文至此,应当可以结束了,但可能会有读者会问;“那经营者们有没有交‘会员费呢?工商局的年检通过了吗?”为了回答这个疑问,我只好再补充几句:小王被工商局恶人先告状之后,所有的经营者都被工商局的作法震住了,纷纷按工商局的要求交上3450元的“会员费”,然后顺利通过了年检。这个3450元,据说与去年相比,少了千把元。这大概也算得上是维权的成果吧。顺便说一句,小王的网吧没有交这3450元,因为这是小王与工商局人身财产侵权案得以调解解决的条件之一。

对于这样一个结果,我感到很无奈:最初定下的维权目标没有实现,法律却在一个出人意料的地方显示出了无比强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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