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2009-05-12 10:30范禄成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6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现状

范禄成

摘要分析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以顺昌县为例,总结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并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对策;经验

中图分类号 S325.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6-0290-02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为了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必须积极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逐步提高,也要求产品必须标准化,农民必须组织化。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产权关系、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和闯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实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30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村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农业生产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农产品流通不畅、转化能力低,出现卖难现象;农民增收滞缓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可以统一利用资源,使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共同致富。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载体,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又可以扩大农业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规模化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实现农业增效。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盟,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格局,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消除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因为不平等带来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因此,在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过程中,要把发展区域性,尤其是发展较大区域性的专业合作社摆上重要位置。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近几年来,顺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据农经部门统计,全县现有养羊、柑桔、草莓、葡萄、竹荪、食用菌、果蔬、笋竹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76个,加入农户7 586户,带动农户20 826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个,入社农户935户,占全县总农户数的2%;带动农户4 128户,占全县总农户数的9%。但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中介性专业协会多、经营性专业合作社少,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农民和从事农村工作的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有的部门和干部在工作中侧重于发展农村专业协会,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重要位置;有的认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职能部门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淡化了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组织、引导职能。

(2)规模小、覆盖面不广。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只有数十户社员,现有社员户的覆盖面仅占全县农户数的2%,带动农户仅占9%,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中所占经营比重不大,对当地农业经济的影响力不够。

(3)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主要是专业合作社虽有规范章程,但一部分流于形式;少数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难以发挥作用;内部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资金扶持政策,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二是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享受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三是运销成本高,特别是外销鲜活产品、食用菌种时,过路、过桥费用多,负担过重。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1)典型引导,示范带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出现的一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化指导,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选择典型,进行示范性试点十分必要。一是培养带头人。要分期分批组织当地热心于合作事业的龙头企业法人、农业大户、社会能人进行合作经济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性质、作用和意义,增强其组建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通过引导和扶持,让他们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二是培育典型。要在现有的专业合作社中,择优确定若干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试验和示范,通过帮助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组织对外交流学习、科技培训等途径,促使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成为当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典型。三是扩大影响。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认识,消除农民对兴办或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思想顾虑,更好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2)分类指导,多样发展。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引导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在兴办主体上,鼓励农民合作兴办、社会能人牵头创办、依托龙头企业兴办,同时要发挥供销社领办的作用。在发展方向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工商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在发展模式上,突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要积极探索“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通过多样发展,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3)完善机制,规范运作。一是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要指导专业合作社制订完善的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明确责任和权利;要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要建立健全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对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其利润采取按交易额分配或按交易额与出资额分配相结合,以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特征。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农民社员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4)强化服务,政策推动。各级农经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指导。一是加强技术服务。要通过组织各类培训,使农民社员掌握农业生产科学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要积极帮助农民引进优良品种,推广生产新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二是加强信息服务。要加快建立信息网络,加强信息队伍建设,使产业化服务网络终端延伸到社员和农户,真正服务于“三农”。三是加强销售服务。努力架设农产品购销平台,开拓市场,通过各种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扩大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知名度,使农产品的销售延伸到省内外大、中城市。并要提高农产品质量、改进包装,利用现代流通网络,进入大型超市销售,扩大市场。四是做好资金服务。积极为各专业合作社疏通各家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的渠道,解决生产经营资金问题。五是落实扶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交通部门要给予道路运输优惠政策支持;农经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协调,帮助专业合作社申报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通过服务与扶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巩固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孙保华.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8):216-217.

[2] 翁海娟,周贤东,林敏莉,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与对策探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S2):27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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