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2009-05-12 09:47徐亚沁
商情 2009年14期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股市

徐亚沁

[摘要]股市采取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我国能否实行这种制度,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有关股东职权的规定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机构投资者进驻上市公司管理层,而是将其作为公司治理中意思自治的一部分而不加以强制性的干预。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背景情况,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可行性。

[关键词]股市 我国证券市场 机构投资者 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可行性

伴随着大小非解禁,2008年7月,私募基金上海宝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赛马实业的流通股东和机构持有人,打算“围攻”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进入赛马实业董事会。这是国内首次出现私募基金要求进入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举动,实质上是机构投资者要求进入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典型例子。

在欧洲,一些成熟的股市很早就采取了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做法,股神巴菲特就当了好几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然而在我国能否实行这种制度,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有关股东职权的规定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机构投资者进驻上市公司管理层,而是将其作为公司治理中意思自治的一部分而不加以强制性的干预。笔者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背景情况,试分析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可行性。

一、我国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影响因素

1.市场制度缺陷的影响

中国股市本身不成熟,上市公司的质量差,绝大多数公司缺少必要的投资价值;而且市场的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那里得到必要的投资回报,于是只好通过对股票的炒作来获取股票的差价收入,不适合长线投资。

2.法律制度因素的影响

我国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一定约束,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因此,基金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具有控制力。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首先,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极不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即使参与到其管理层中,治理也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

4.机构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国法规的不健全,基金从设立、发行到运作普遍缺乏规范化的管理,难以按照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开展业务,致使基金的发展很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

第一,机构投资者本身缺乏实施管理监控的能力。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乏对冲机制,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获利——不利于吸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机构投资者监控有实际性的困难。因为证券投资分散,机构投资者往往是多家公司的小股东,数家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又存在法规和操作上的问题。由于股票的价格和公司的治理并没有完全的联系,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性就很可能会体现出来,投机或操纵价格的行为就会变得流行。

第三,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市场比较滞后,私募基金的情况尤为严重,在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上市公司管理层很难肯定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者,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障碍克服

机构投资者要真正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发挥作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加强培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一个相对完善的成熟的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关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然而与基金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在推进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制建设方面应着重以下的工作:(1)在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明确规定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权利;(2)对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活动设施、中介作用和活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从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等角度提出监管要求;(3)对现行公司证券法律中关于股东提案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建立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

2.逐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普遍现象。机构投资者无力与之抗衡,流通股比例过低,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只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行国有股减持和股市全流通政策,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因此,要积极鼓励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减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转向公司治理导向的价值投资。

3.改变或取消法律制度上的明令限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对基金的两个10%的限制。而对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其将保险基金投入到股市亦有严格的限制。只有放宽这些限制,机构投资者才能由消极的股东变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发展。

4.培养具有长期投资倾向的稳定投资者

为克服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性”,必须使其与公司治理机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就需要机构投资者目标适当。只有当机构投资者具有追求长期盈利的目标时,机构投资者才可能进行长期投资;丰富目前机构投资者的种类也至关重要,只有培养具有长期投资倾向的稳定投资者,才能保证其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后,能真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1]梁能.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3]杨丹,刘自敏.机构投资者参与董事会治理的途径[J].董事圈,2008,(1):32- 33.[4]李德智,李玉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与对策[J].河北法学,2005,23(7):33- 36.[5]刘平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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