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杜勒斯给蒋经国的忠告

2009-05-13 09:00杨涛
凤凰周刊 2009年28期
关键词:忠告蒋经国大法官

杨涛

提起约翰·福斯特·杜勒斯(1888—1959年)这位美国前国务卿,人们由头脑中涌现出来的就是反共、反华的形象。不错,这位仁兄对于共产党的确没有什么好感,对于新中国充满仇视。他在国际活动中,鼓吹冷战,推行“战争边缘”、“大规模核报复”以及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等战略。1954年他又策划美国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企图将台湾长期作为美国的军事基地。不过,1953年,杜勒斯与蒋经国先生的谈话,却让我们认识到反共的杜勒斯的另一面。

1953年9月,在台湾的“蒋家王朝”在极端困难时,由蒋经国出访美国寻求美援。蒋经国在美国拜见了魏德迈将军、麦克阿瑟将军、艾森豪威尔总统、杜勒斯国务卿等美国政界要人,其中杜勒斯的一番话让蒋经国难以下台。杜勒斯告诉蒋经国,他听一些美国驻台代表评论,蒋将军的手段“有点厉害”。当时的翻译沈铸,不敢将这句话翻译给蒋经国听。杜勒斯在意识到沈铸没有将这句话翻译过去后,又将这句话重复了一遍,而且明言所谓“有点厉害”是指蒋经国在处理安全事务的手段上。杜勒斯还称,他希望蒋先生在美国实地考察,可以看到不需用厉害的办法,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杜勒斯还说,美国也须对付颠覆和忠不忠贞的问题,但总以不侵犯嫌疑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利为原则。(参见《蒋经国大传》李松林、陈太先著)

杜勒斯这席话是有的放矢的。国民党溃败到台湾以后,更是加强了特务工作,蒋介石重新整合和改造了特务组织,成立了“总统府机要室资料组”、“台湾情报工作委员会”等新的特务组织,蒋经国逐渐掌握了这些特务组织的大权,成为国民党的特工新掌门人。而蒋经国掌管下的特务组织,无所不包、权力无边,利用台湾的“戒严体制”和特殊的权力,绕开法律程序,到处捕人、杀人,制造了无数的冤狱。比如王哲甫案、桃园事件、麻豆事件,甚至一位中学音乐教师在编辑教材时,因选用的民歌《读书》歌词中有“为了穷人要翻身”的词句,竞被认为是“为敌张目”,书被查,人遭逮捕。

尽管杜勒斯是反共的“急先锋”,但是,显然,这种特务享受无边的权力和制造“白色恐怖”为他所不容。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对于人权的保障已经深入人心,“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任公用”。显然,杜勒斯与当年的蒋经国虽然同聚在一个“反共”的旗子之下,但两者的差距却不可以道里计。是的,两者都面临着“对付颠覆和忠不忠贞的问题”,但是,一个却是可以肄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和同顾正当程序,另一个却是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总以不侵犯嫌疑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利为原则”。这种差别就是恣意的人治与专制和法治、正当程序的区别,这是一个重大而具有原则性的差别,可以说,杜勒斯给蒋经国的忠告,不是意识形态差别的忠告,却是一个法治对于人治的忠告,是一个宪政国家对于专制政权的忠告。

杜勒斯的忠告上承坦尼大法官的“梅里曼诉讼案”。1861年4月27日,在美国“南北战争”的非常时期,当时的美国总统林肯趁国会休会期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暂时中止一些不稳定地区的人身保护权,准许军事人员不服从人身保护权的命令(即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权今),可以自行逮捕嫌犯。根据这个命令,马里兰州的联邦军官们开始大规模逮捕一些被认定支持南方,动摇军心、破坏稳定的嫌犯,其中包括—名叫约翰·梅里曼的人。梅里曼的律师为此直奔华盛顿,找到了当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这位曾经因为“斯科特案”以维护奴隶制而臭名昭著的首席大法官在维护人权方面却丝毫不含糊,他传令军方带人来见他,但是,军方对他的命令却蔑视对之。在炮火轰鸣的那个年代,坦尼大法官说下了这样的一段名垂青史的话:“1.在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之下,总统不能暂停人身保护权,也不能授权任何军官这样做;2.一个军官无权逮捕和拘留不属于战争法规管辖的人,即使这个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这段话与杜勒斯的忠告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坦尼大法官的坚持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它虽然授权总统在战时可以暂停人身保护权,但同时也规定:军方可以逮捕和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但不得加以军法审判,并要将逮捕的平民名单和案情告知普通法庭,如果当地普通法庭的大陪审团拒起诉疑犯,疑犯便可要求地方法官命令军方将自己交给普通',Z-A听证并释放。

杜勒斯的忠告下接关塔那摩美国海军基地军事法庭违宪案。“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赋予了美国总统在反恐中极大权力,美国政府因此在关塔那摩美国海军基地设立了军事法庭,用来审判国际恐怖主义嫌疑人。但在2005年1月31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乔伊丝·亨斯·格林法官宣布,由美国政府设立所谓“战斗人员身份复查法庭”,然后举行听证会决定受关押者是否为“敌对武装人员”违反宪法。她认为,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毫无疑问,我们的国家必须采取强硬措施以免受大量毫无预知的威胁,但它不能否定一些基本权利的存在,我们国家的人民已为此奋斗了200余年。”2006年8月17日,底特律法官泰勒作出的一项裁决,同样认定美国政府境内窃听项目违反宪法。这一项目涉及对居住在美国、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联系的人士进行电话窃听和电子邮件监视。布什总统曾称:“如果基地组织打电话给美国的人士,我们想知道他们在说些什么。”泰勒法官裁决书中写道:“给总统这样不受限制的控制从来不是宪法起草者的意图。美国没有世袭的国王,权力只是出于宪法。所以,所有‘内在权力都必须出自宪法。”

其实,杜勒斯所称“总以不侵犯嫌疑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利为原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官员不想最大限度行使权力,官员总是趋于让自己的权力行使到最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美国的官员之所以不能将权力无限地行使,在遇到公民权利之时停留下来,与其说是杜勒斯们的自觉,勿宁说是拜美国建国先贤们所确立的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即马歇尔大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所致。这是一套“坏人也会做好事的机制”,它让杜勒斯们感到敬畏进而将尊重人权化成他们血液中的东西,它让美国的官员在行使权力出现偏差时能自我纠偏,从而维持一个生机勃勃的文明社会。它不仅意味着行使警察权和维护国家安全权力的官员要自觉以尊重人权为前提,不能以战争或者国家安全为名,搞秘密逮捕、恐怖政治,更意味着,对所有公权力,尤其那些戴着“战争需要”、“国家安全”神圣帽子的公权力,更需要司法的制约。

首先,司法与行使警察权的国家机关要绝对分开,不能在人财物上受后者或者后者的上司所控制,应保持绝对的中立性;其次,无论什么权力,在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他人隐私进行监听,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他人物品前,都必须经过司法听证,得到司法的授权,如此,才能“不侵犯嫌疑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利”。而这二点,在蒋介石威权统治下的台湾,并不具备,“蒋将军”的手段自然就会“有点厉害”。

杜勒斯的忠告对于蒋经国有无触动,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次访问结束后,蒋经国离美返台前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说:“除了军事范围以外,美国所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政治上的民主作风、社会上的守法精神,以及人民生活上的自由和快乐。”蒋介石去世后的台湾,在蒋经国的领导下,不但经济上开始腾飞,而且政治也日趋民主,特别是蒋经国晚年,为了向历史作出交代,先后作出了开放报禁、党禁等一系列重大举措,造就了今天的台湾民主、法治和自由,也成就了他成为到今天仍然在民众中享有最高评价的台湾领导人形象。今天的台湾,有民主、法治和自由制度的保障,离杜勒斯所说的原则已越来越近。

编辑 魏恭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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