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保留原则为视角:开除学籍设定之思辨

2009-05-21 10:09:30刘稳丰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9年3期

刘稳丰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但我国对此重视和运用不够。在处分违纪学生中,开除学籍关涉学生受教育权,却由部门规章所设定。借鉴德、美等国及我国台湾的做法,我国高校开除学籍有关规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法律保留原则;开除学籍;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09)03-0104-04

一

法律保留原则由19世纪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ottomayer)首创,其基本涵义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能作出。法律保留原则是基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而产生的。法律保留原则不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深刻的影响,而且“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上有无明文规定,几无例外地加以遵循。”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深化,法律保留原则的调整范围在不断扩大。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的调整范围由干预行政扩及到给付行政,现在又扩及到教育、监狱管理及公务员关系等一些内部行政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标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统观之,大致有损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部分保留说、重要性理论等,其中“损害保留说”是最为古老的确立标准,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侵害”相对人权利或者课以相对人义务等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重要性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一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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