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土地农民所有制

2009-05-21 08:52:44马立新
当代经济管理 2009年2期

马立新

[摘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是我国1949年至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行效果颇佳且受农民欢迎。实行农地私有化是由社会分工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没有必然联系,与公有制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也是能够相容的。从农地私有化的产生条件,农业生产的特点,新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史,中国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等方面分析说明,在中国推行农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应在国家的控制下,积极稳妥地推动农地私有化,恢复土地的农民所有制,还地权于农民,实现土地的农民所有,以解决“三农问题”和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

[关键词]土地农民所有制;农地;农地私有化;私有制;集体所有制;承包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2-0005-10

一、引 言

农地私有化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农业产业特点决定的。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无必然联系。与社会主义制度也是能够相容的,与公有制也是能够并存的。

土地私有制或曰农地私有化,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所有制,从社会分工来说,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原始公社的瓦解和私有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出现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或少地,有地者不从事农业劳动或很少从事农业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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