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立
摘要:“留置”就是“继续盘问”,两者内涵一致。从性质上来看,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把握继续盘问适用对象主要涉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四种情形”的理解。应当将情形之一的“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中的“证人”修订为“知情人”。立法应当明确“带至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强调“带至行为”过程中不能使用武器、警械。被继续盘问人可以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键词:继续盘问;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带至行为;救济
中图分类号:D631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4-0081-03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合理、规范地适用继续盘问,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继续盘问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性质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