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废止

2009-05-21 10:09:34肖铃韩一衍
理论导刊 2009年4期

肖 铃 韩一衍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国式的陪审制度,其承载着厚重的期望,但是多年来的实施情况却难如人意。尽管2004年8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试图通过技术上的完善改变这种局面,但因这种中国式陪审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国民心理,自身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其必要性和移植成功的可能性也大有可疑,因此予以废止才是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废止

中图分类号:D925.04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4-0084-03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渊源于国外的陪审制度,被视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审判公正、制约国家权力等价值方面被寄予了厚望,但是它多年来的实施情况却难如人意,以至于学界和实务界很长时间以来都在激烈争论其存废问题。随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似乎因为立法机关“坚持并完善”的选择而尘埃落定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决定》解决了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症结,因此2008年5月在该《决定》实施整三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结果却显示,“但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笔者认为,《决定》并没有根本改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存环境,技术上的完善不能改观该制度与我国诉讼文化、国民心理、诉讼制度等方面格格不入的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这一问题值得继续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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