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世界精神”与“全球伦理”

2009-06-19 08:24
唯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和谐发展

陆 华

作者简介:A陆华(1969- ),女,江苏宝应人,东南大学军事教研室副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在职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防教育、国防关系伦理。

摘 要:黑格尔在构建其伦理学思想体系的《法哲学原理》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世界精神”这一理念,旨在寻求一种能够调解国与国之间矛盾的理论基石;而20世纪末最早由宗教界人士提出,并迅速得以广泛传播的“全球伦理”亦在试图构建一种解决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而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框架。两者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在追求一种“普遍的善”,都在寻求人类未来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世界精神”;“全球伦理”;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5-0025-04

20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不断深入,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抑或落后国家都因相互间的贸易往来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地球村悄然兴起。然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却没能消除不同国家和民族间固有的差异和矛盾,“利益最大化”的谋求和驱使导致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并在环境、能源、文化和价值观念等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地区性冲突和局部战争依旧此起彼伏,天下仍不太平。如何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构建一种良好的全球对话与合作机制,寻求一条人类共同繁荣的发展道路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主要课题。其实,构建全球化时代和谐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不仅需要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同步发展,而且也需要不同文明背景下文化价值伦理精神等软实力的共生共荣。黑格尔的“世界精神”和最先由宗教界人士提出的“全球伦理”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价值参考。

一、作为“普遍的绝对精神”存在的“世界精神”

对全球问题的伦理思考,对全人类未来共同发展的理性研究早在两千多年前东西方文明第一次进入繁荣阶段的时候就出现了。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堪称“哲人政治家所写的治国计划纲要”[1]。中国传统儒家也提出过一幅“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礼记•礼运》)的“大同”社会图。

近代,雨果•格劳秀斯在让•博丹“国家主权”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既然自然是国际法的基础,就应该按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各国都应享有天然平等的权利”[2]33,按自然法则构成的国家主权是一种独立于任何其他更高权利的权利。康德在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于1795年写出了《永久和平论》,倡导由各国建立一个根据禁止战争盟约而结成的世界政府和道德世界。他认为,国与国之间要在公正的法律之下普遍地联合起来,战争将永远消亡。作为理性与自由的体现,人的自由不是人欲横流,而是只服从理性制定的规律,人的任务、人道的利益就是通过理性活动的不断努力把现实世界改造成为幸福的道德世界。[3]费希特在对拿破仑战争进行深刻反思之后,提出:国家本质上是伦理至善的一种体现,国家的使命就在于伦理基础上建立的世界主义秩序,而一旦完成它的使命之后,国家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国家也和人类一切典章制度一样,纯粹是为奠定一个完善的社会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它自身的消亡。”[4]黑格尔正是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在其系统国家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精神”这一理念。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5]253-261。国家理念包括三个层次:“(一)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来说的个别国家——国家制度或国家法;(二)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三)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给自己以它的现实性。”[5]259显然,在黑格尔眼中,国家不仅是其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进而发展的伦理实体的高级阶段,而且还是构建世界这一宏大伦理实体的基石。这一观点也印证了康德的思想,即“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它本身像是树干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6]

作为个体存在的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独立自主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然而,就像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人不是现实的人一样,不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也不是现实的个体。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存在的进程。当国家这一伦理实体发展成熟之后,它必然向着更高的领域——“世界精神”迈进,以实现其作为个体为世界这一共体所做的努力。正如黑格尔所言,各民族在相互关系中的命运和事迹是这些民族的精神有限性的辩证发展现象。从这种辩证法中产生出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它既不受限制,同时,又创造出自己;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行使着它的权力,它的高于一切的权力。[5]351国家与国家彼此之间都是特殊物,各自拥有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利益所在,但它们在相互组成的世界这一共体中,都应以普遍的利益为追求的价值所在,以“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为力量来源。“世界精神”既是一种集世界性与民族性为一体的精神,更是一种自在自为的意志自由。

二、黑格尔“世界精神”的伦理内涵

尽管黑格尔提出的“世界精神”在当时并没能成为一种现实,没能变为完成黑格尔内心深处日耳曼情结的有效手段(笔者以为,黑格尔天生具有的“日耳曼情结”主要表现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对日耳曼民族的重墨描述和高度概括,如他认为的日耳曼世界的出现是世界历史的第四个因素,作为“精神”的“老年时代”,它“是完满的成熟和力量”),但作为一种对国与国之间关系进行思考并提出具体设想的学说,“世界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黑格尔的世界和平思想,对后人如何正确理解和平与战争问题、如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适应和谐世界构建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笔者以为,黑格尔“世界精神”的伦理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是超越于任何一个国家之上的由众多国家或民族达成的普遍的意志自由,是全人类理性思维发展的必然结果。处于欧洲动荡不安局势中的黑格尔,必然会去思考国家的未来发展。一个国家的存在,只有“通过别国的承认才成为完善的”[5]347,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应该是对内对外关系的完整统一。通常情况下,国与国之间通过订约建立彼此的友好关系,但倘若相互间的特殊意志不能达成协议,各国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都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法律,就会避免不了因激情、利益、目的、才德、暴力、不法和罪恶等内在特殊性和外在偶然性以最大规模及极度动荡的局面而出现的国际争端,并最终诉诸武力。正是基于对这种处于变化中的国际关系的深入思考,黑格尔提出了一种凌驾于国与国之上的、以最高裁判官面目出现的“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并赋予它最高的权力,“‘世界精神的要求高于一切特殊的要求之上”[7]37。同时,按照黑格尔对精神本性的分析,“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5]11。“世界精神”这一“普遍的绝对精神”必然遵循“精神—理智”的发展规律,在诸多国家和民族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努力使彼此之间的和谐发展成为一种真理。

2.由于“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5]4,“世界精神”作为一种最高的法也是一种客观的定在法,它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行使并完成着自己的使命。黑格尔提出,“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在世界精神所进行的这种事业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5]352-353。他还通过对世界历史四种不同发展模式,即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和日耳曼王国的介绍阐释他的“世界精神”,即“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光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从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这种发展就是普遍精神的解释和实现”[5]352。发展包含一个内在的精神决定,一个在本身存在的、自己实现自己的假定作为一切发展的基础。伦理精神发展所能实现的介质正是经历了一个由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最终达到世界的不断广阔的过程,并完成了意志自由从特殊物到普遍物的飞跃。

3.诞生于国家观之上的“世界精神”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也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境界。黑格尔在对个别国家的伦理特性进行概述时,曾明确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2]260。精神世界的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的使命和单纯的自然事物的使命是全然不同的,“在人类的使命中,我们无时不发现那同一的稳定特性,而一切变化都归于这个特性。这便是,一种真正的变化的能力,而且是一种达到更完善的能力——一种达到‘尽善尽美的冲动”[7]54。对“世界精神”的不懈追求告诉我们,社会的进步不仅表现为个体的利益和德性的全面发展,表现为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整体德性的全面提升,同样,也表现为全世界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丰收。这里所谓的普遍物正是诸多国家和民族共同追求的一种最高的“善”的价值所在。

三、“世界精神”与“全球伦理”的殊途同归

1990年,德国图平根大学普世宗教研究所所长孔汉思在《全球责任》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全球伦理”这一概念;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6500多名宗教界人士共同签署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旨在通过宗教对话,寻找人类在价值观上的共识,以求得人类的价值和解与共同发展。尔后,“全球伦理”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便拉开了序幕。如今,“全球伦理”早已超出了原先宗教界的范畴,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寻求的一种能够让不同发展层次的国家共同接受的价值水准和道德理念。

“世界精神”和“全球伦理”尽管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若仔细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它们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对未来社会的伦理设计。

首先,两者提出的历史背景相似。无论“世界精神”还是“全球伦理”,都是对当时社会处于重大历史变革时期出现的诸多问题的哲学反思。黑格尔生活的时代可谓欧洲近代史上的“战国时期”,英、法、荷、西、奥、俄等国为了自己的利益纷争不断,特别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拿破仑战争更是给欧洲各国近代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当时的德意志也处于这一风云变幻的漩涡之中,然而,由于实力的孱弱决定了它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欧洲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微不足道。对这些现实问题的思考便成了黑格尔哲学创造中的主要课题,并被他放在“世界图像”中予以考察。[8]而“全球伦理”亦出现在雅尔塔体制摇摇欲坠至冷战宣告结束这一国际形势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历史时刻。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引发国际格局深刻变革,经济全球化在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在一些学者看来,全球化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高度政治化和最终伦理化的问题,它们会影响整个社会”,因此,提出“全球化呼吁全球伦理;世界政治和经济呼吁世界伦理”[9]113-114

其次,两者都是以国家为客观存在的伦理实体。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直接在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实存中获得它的定在,即它的权利。它的行动和行径的原则,只能是这种具体实存,而不是被看做道德戒律的许多普遍思想中的任何一种思想”[5]349-350。但“由于各国都是以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相互对待,又由于整体的特殊意志完全以它自身的福利为内容,所以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5]349。这里所谓的国家福利也即国家利益;又因为各国所认定和追求的国家利益不同,所以国家这些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就只能诉诸武力。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即“国家可以把每一细小事件都看成涉及它的无限性和荣誉;当一个强有力的个体性愈是经过内部长期和平而被驱使向外寻求和制造活动的题材时,它愈会有这种感受”[5]348。这种对引发争端根源的洞察力可谓入木三分,即便在当今社会也有着强大的说服力。黑格尔努力寻求的“世界精神”便是一种能够化解国与国之间矛盾的手段。它的出现就是为了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单个国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它会表现为“内在性和外在性全部范围的精神现实性”。而最先由宗教界提出的“全球伦理”也同样离不开国家这一伦理实体。“全球伦理”是在人类面临共同困难及共同发展问题的前提下各国如何遵循一种良善的道德选择,无论其最终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理想社会,但国家在其理论及实践发展过程中都将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都将承担历史赋予它的神圣而光荣的使命。也正如黑格尔所说的:“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

最后,两者都以“普遍的善”为追求的价值目标。黑格尔的“世界精神”虽然作为一种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出现,但它的实现须借助于历史的发展进程。“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从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和必然发展”[5]352;而“善,作为潜在于世界进程里的东西,是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世界进程的一切现象里,并在世界进程的现实里取得了它自己的实际存在”[10]256。善即“普遍”,所以,黑格尔的“世界精神”也是一种伴随着“普遍的善”而不断发展并以“普遍的善”为目标的价值理念。同样,全球伦理作为一种自由的理念、“活的善”[5]164,对个人而言,会表现为“一种对全局的理解、对基本的人类问题的感觉和深植于内心中并很好地被反映出来的道德信念”[9]126;对国家而言,则可以理解为在全球范围内所有的国家和民族共同享有的一种自由理念,共同追求的一种“普遍的善”。全球伦理,既包含着人类为解决共同问题而达成的价值共识和确立的道德规范,也是人类在对未来社会进行设计时的一种价值目标,是未来人类应该实现的共同的价值理想。

综上所述,人类在诞生之初就开始关注自身的发展,就非常重视对未来命运的设计。黑格尔的“世界精神”虽然算不上一剂解决未来世界诸多问题的良药,但其所蕴含的合理内核及对解决国与国之间存在问题的理性思考都与“全球伦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两者都在追求着一种普遍的善,都在寻求着人类未来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

[2]肖佳灵.国家主权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

[3]汝信.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69-71.

[4]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A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7.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99.

[7]黑格尔.历史哲学[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8]丁建弘.德国通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31.

[9]恩德勒.国际经济伦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56.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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