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哲学思维方式研究

2009-06-19 08:24李志洁
唯实 2009年5期

熊 进 李志洁

作者简介:A熊进(1978- ),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李志洁(1980- ),女,广东肇庆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摘 要:对唯物辩证法思维实质的惯常理解模式就是将其认作斗争思维,结果是不仅造成理论上的失足,更带来实践上的严重后果。产生这些问题有理论与实践的根源,但根本原因在于对唯物辩证法思维实质的对立同一规律做了错误的解读,所以需正本清源恢复辩证法和谐思维的本来面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哲学基础和思想资源,同时,也需要对和谐思维方式理解中出现的两种不良倾向做一个剖析。

关键词:唯物辩证;和谐哲学;和谐思维;斗争思维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5-0036-04

为什么唯物辩证法思维的实质——对立同一规律在20世纪由苏联肇始直至在中国大地上演变为一种骇人听闻的斗争哲学?这一演变过程就思想本身的规律来说又是如何发生的?对此进行探讨既是一个纯哲学理论问题,而且又会促使我们深入到历史经验的反省中去深刻剖析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哲学根源,进而对推进当前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所裨益。

一、唯物辩证法思维实质的惯常理解模式

关于唯物辩证法对立同一规律学说,在教科书中我们耳熟能详,大致是:一方面,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是矛盾,矛盾是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而凡矛盾皆有两重性,或者说,两个方面,即同一性和斗争性。这一点分歧倒是不大。另一方面,即由上面的观点推出或演变为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既然绝对高于相对,矛盾的斗争性高于同一性,对立同一重点在矛盾的斗争性,矛盾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那么,把这种辩证法思维方式演变为一种斗争哲学就是势所必然的了,从前者跨越到后者的关键就在于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原理。问题是,这一推理是否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这一原理是如何演绎成型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学术史的梳理。

“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概念最早出自毛泽东,而他又是深受列宁的影响。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就引用列宁的话来说明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对立的统一(一致、同一、合一),是有条件的、一时的、暂存的、相对的。互相排斥的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1]其中,“运动是绝对的”这一观点又来自恩格斯,恩格斯似乎成了始作俑者。但是尽管恩格斯有过类似静止相对、运动绝对的说法,但在他的视阈中却未把运动的绝对性作为一个重大的哲学基本原理进行论证和立论,反倒是特别重视强调“运动本身就是矛盾”[2]的原理。运动本身的矛盾性质即已表明运动和静止是相对而言的,万事万物都是静中有动、动中有静,动静一体的。但怎么就成了一个是相对的、一个是绝对的?这个跃迁让人深思。理论上固然有僵化、片面的思维模式在作祟,更为重要的可能还是由于当时政治环境、斗争形势的逼迫所致。再看看马克思的论述,他先后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说法,其一:“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3]101;其二:“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4]。这两个说法按照惯常的理解模式我们都认为是在强调辩证法的否定性,进而突出否定性。既然要否定,那就必须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海德格尔就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达到了虚无主义的极致”[5]。至于这是否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下面将会进一步阐发,但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本人更重视“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6]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本来是相对相生而言的,强行作相对和绝对的区分有诸多理论困难。有一种说法称,同一性的相对性是就一时而言、短暂的,而斗争性的绝对性则是就永久而言的。但这种说法与矛盾固有的两重性原理相左,既然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必备的两种性质,怎么会有一种性质时有时无,甚至可有可无呢?还有一种普遍的理解和做法,就是把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原理用来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对抗是绝对的、非对抗是相对的。这样就使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变成了斗争性在矛盾的两重性中占据主导、支配地位,同时,也意味着在非对抗性矛盾中,矛盾的同一性占了主导地位,矛盾的同一性此际又成为绝对的了,这岂不与矛盾斗争的绝对性自相矛盾?这种叠床架屋的区分本来是想突出矛盾斗争绝对性的地位,但反而更难以自圆其说,在理论上出现了缺环和漏洞。这只能表明,最初对同一性的相对性和斗争性的绝对性的区分本身在理论逻辑上就有问题。若肯定矛盾斗争的绝对性,不仅理论上有诸多困难,而且实践上更会导致许多严重恶果。毛泽东同志在建国之后提出了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光辉思想,按理说,国内应该主要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了,但是为何阶级斗争扩大化运动一再上演?原因就在于理论上始终突出矛盾斗争绝对性,导致正确的理解思维方式被禁锢。面对这诸多问题,人们对唯物辩证法思维惯常的理解模式却并没有作出深刻的反思,这有当时国内外复杂形势的逼迫原因。苏联、中国立国之初都处在资本主义的重重包围之中,肃清国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成为首要任务。这同理论上的因素互为因果、互相强化,终于形成了斗争思维的既定范式。

二、唯物辩证法思维的实质是和谐思维方式

唯物辩证法对立同一规律就是一种关于和谐的哲学,但并不是因为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矛盾同一性,而是有哲学史的基本事实,主要是以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为充分依据。首先来看黑格尔,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7]。黑格尔关于对立同一的完整学说和成熟理论是凭借正题、反题与合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肯定、否定与否定之否定)三个环节得以确切规定和表述的。简单地说,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这三个环节的变化运动过程,其中,合题是最高阶段,也是黑格尔最为重视的阶段,表明绝对精神的进程在其中得到了完成,实现和完成了自己的本质和目的,“理性的唯一兴趣就是扬弃这些对立”[8]。当然,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浓重的神秘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色彩,但是,无可否认,这个合题是在更高的基础上把对立与同一两者统一起来。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统一(合题),即“对立面的同一”,或“多样性的同一”,或“不同的东西的共鸣”,绝对精神才走完了自己的进程,闭合成圆圜,达致完满。因为“凡是配得上哲学这一名称的学说,总是以绝对统一的意识为基础”[9],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即是一种和谐哲学。

马克思本人对黑格尔正—反—合题的三段论是表示同意的,他自己也认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10]144,而这个“融合成的新范畴”恰恰是辩证法的精髓和最高阶段。马克思正是通过娴熟运用和“颠倒”黑格尔的辩证法对劳动与资本关系作了深刻的剖析。在劳动与资本的辩证运动中,马克思发现了工人阶级最终埋葬资本主义制度进入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的现实途径,完成了哲学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变革。尽管马克思生前并没有完成自己几次提到要写出一部《辩证法》的宏愿,“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11]250,但正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留下了资本论的逻辑,不懂黑格尔的辩证法便读不懂《资本论》,尤其是它的第一章。确实,马克思的辩证法批判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从外观上就有诸多相似的地方,《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就有不少人攻击他形而上学地研究经济学。

通常意义上,人们认为,马克思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阶级斗争,可以从中找到把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实质理解为斗争思维方式的根源。当然,阶级斗争在马克思学说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阶级斗争并不存在于整个人类史始终,恩格斯晚年就特意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申明,解释《共产党宣言》中正文第一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1]272,是“从土地公有的原始社会解体以来”[11]257“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11]272,而且随着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阶级斗争也会随之消亡;另一方面,在各历史阶段,阶级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并不能囊括整个人类生活的全部,而仅仅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诸方面之一,否则,人类的发展进步在你死我活、同归于尽中怎么得以体现?更何况,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更是呈现出这样一副和谐、田园诗般的场景:“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1]85。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他认为,不能在现存社会体制内寻求和谐而诉诸无产阶级革命有其合理性,因而他对资本主义包括阶级斗争在内的社会冲突所进行的鞭辟入里的分析,更是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根据和现实途径。但是这种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你死我活、同归于尽的斗争也是随着具体形势发展变化而变化的,马克思恩格斯都决非是“暴力论”至上的一味鼓吹者,他们指出,一旦出现和平斗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就应当充分用达到变革的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晚年都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方式有过反思,并没有排斥采取和平手段的可能性。马克思曾指出:“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12]恩格斯亲历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更多,他说:“1848年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过时了”[13]510,情况发生了倒转,反对合法手段的不是无产阶级而是资产阶级,因为“我们用合法手段却比用不合法手段和用颠覆的办法获得成就要多得多”[13]524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阶级斗争也只是手段,最后达致结束“人类的史前时期”,进入真正的人类史才是最终的目的。或者说,“你死我活”、“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只是人类极端手段,并非整个历史发展的常态,也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惟一途径,人类的文明、进步和财富还是靠和谐、和平、发展才传承下来的。马克思对真正的人类史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进行了系统阐发,而共产主义社会才是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无论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完成了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3]81的“历史之谜”的解答,还是《共产党宣言》对“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294的联合体的论述,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对“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形态的“第三个阶段”[14]的说明(马克思还特别指出“第三个阶段”是建立在它之前的两个阶段之上的,可见并非一味否定,而是否定之否定),都以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绘和展望,勾画了一幅和谐生动的蓝图。当然,和谐也决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死寂状态,而是存在着不同差异、具有多样性的统一,矛盾有新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样式,只是可以不发展为冲突对抗。在马克思看来,矛盾冲突是手段,新的和谐才是目的,和谐高于冲突。我们要跳出斗争绝对性主导支配同一性的思维模式,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被遮蔽的和谐思维向度澄明出来。

三、对唯物辩证法和谐思维方式理解应注意的两种倾向

唯物辩证法思维的实质是和谐思维方式,确立这种思维方式是对过去几十年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斗争哲学的一种匡正,恢复辩证法的本真面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证明,“阶级斗争为纲”那一套理论体系并不适合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更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要真正把握唯物辩证法和谐思维方式还必须时刻警惕两种倾向,以免误入歧途。

第一种倾向:借回归传统复活封建思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人的文化自信心大为增强,加上对西方启蒙以来的工具理性进行猛烈抨击的后现代思潮的涌入,出于对20世纪中国文化发展和社会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建设曲折经历的反省,许多学者,特别是有国学背景的学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传统哲学,如获至宝般地发现传统哲学那种强调统一、主张和解、提倡和合的和谐哲学才是我们现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哲学理念。的确,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从史伯的“同则不继,和实生物”到儒家的“和而不同”、“和为贵”、“中庸之道”,老庄的“阴阳和谐”、“天地人相合”,墨子的“交相利、兼相爱”,等等,都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与理念,这些都可以为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但是,有人据此进而提出所谓新儒家或新道家等成为当代中国的根本选择和出路,笔者不能苟同。姑且不论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已经证明了这条路根本行不通,从性质上说,我们也无法否认中国传统和谐观的主流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并且,从学理上讲,这也不合历史逻辑,显得荒谬绝伦。

首先,这种倾向的隐含前提是建立在中西“和”与“斗”的对比和重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的。用“和”与“斗”两范畴来标识中西哲学与文化的根本区别,这本身就十分可疑。这种简单的二分对立或许与一种似是而非又广为人们所接受的看法有关。这种看法认为,中国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其主导是和谐思维。吊诡的是,一部二十五史就是勾心斗角、互相倾轧的历史,中国最近几十年,尤其是“文革”时期就在大搞斗争哲学。其次,用“和谐”与“斗争”来标识中西哲学与文化也很不确当。一方面,我们现在面对和吸收的“西方文化”成分比较复杂。在西方或许是传统的,对中国而言却是现代的,其中,甚至含有许多批判现代性弊端的后现代因素;即便在西方是传统的,也多是批判封建主义的。若是用那些前现代的“新儒家”、“新道家”来代替,无疑是历史的倒退!当然,前现代的东西可以经过改选重铸而转化为现代的东西,但是这种经过转化而形成的现代的东西需要实现与新生的现代性因素的整合。另一方面,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原本属西方文化的范畴,于是,由斗争思维向和谐思维的转变,不仅要处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中国哲学传统的前现代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把立足点放在中国传统哲学上恐怕不行。“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而且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现代文化,提升了当代中国人的素质和品性(汶川大地震中全国军民的大爱、至善本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马克思主义本身已经成为中国的一种新传统了,而且历史和事实证明,实现和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是当今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根本途径和出路。

第二种倾向:辩证法成为毫无原则立场的“变戏法”。“文革”结束后,经过反思,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人们就认识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根源,认识到问题主要出在夸大矛盾的斗争性而忽视矛盾的同一性。因此,在理论上拨乱反正的主要任务就是弥补辩证法重“斗争”轻“同一”的“缺陷”。目前,在讨论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和哲学基础时,又有人沿袭过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方法,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比重关系来解释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问题。认为凡矛盾都有两重性,而且这两种性质在不同的事物和矛盾中、乃至不同的时代精神和哲学体系中,都有着不同的比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矛盾的斗争性占主导地位,因此,那时的辩证法就应是“斗争哲学”;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矛盾的同一性占主导地位,辩证法就成了“和谐哲学”,实现了斗争思维向和谐思维的“华丽转身”。可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认为革命战争年代斗争哲学实在必要,因为它适应当时的客观情势,那么,建国后,尤其“文革”中的“阶级”斗争如何解释呢?谁敢保证类似“文革”般的梦魇今后不会再来一次?这种庸俗机会主义的解释本身就是对辩证法实质是和谐思维的遮蔽和误读。

同一和斗争作为经验事实,在不同的时代从总体上讲确实有主次轻重之分,由此,可以从中引出相应的政治原则,如针对不同情况,时而强调斗争,时而强调统一采取一些策略来应对形势的变化。但是这种因情势变化而人为发生的偏斜,是事物自己运动的辩证法吗?在斯大林时代,不就是因为最高领袖不喜欢否定之否定规律而在教科书中大笔一挥将之勾销了么?事物自己运动的辩证法真要是这样变来变去,或者因人为的喜好而可有可无的话,那就不是辩证法,而是“变戏法”了。实质上,这完全是在“和稀泥”。经此一“和”,辩证法的核心和灵魂,即批判性和革命性,就荡然无存,剩下的只有相对主义和诡辩。其结果,将是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声誉扫地、失去人心,沦为某些人为现实政治作论证的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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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