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07-05 07:38李岳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弱者裁员合同法

李岳红

摘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几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释义,澄清了存在的误解,接着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质和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最后指出企业应当换位思考,学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71-01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很多企业和专家一起炮轰《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其为劳动者提供了“铁饭碗”,甚至质疑这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倒退。2007年底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出现了大量的裁员现象和“辞职门”事件,包括现在也仍有这样的现象发生。这不仅给劳动者和企业造成了麻烦,而且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释疑

事实上,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人一直存在着误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点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有一定协商的空间;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无确定终止时间只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明确期限来说的,其终止时间没有确定,并不意味着没有终止时间,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被解除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其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即是把《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加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款合并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九条的十四种情形,使得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的更为明确。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情形,并且许多裁量性条款都可由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加以限定。所以,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铁饭碗”并不妥当。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质及意义

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向弱者倾斜的本质的。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拥有实现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强大的生产资料,决定了其主导地位,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并且劳动者作为让渡劳动力的一方,不仅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需求上处于劣势,豍劳动力自身也有人身依附性、不可储存、不可回收等固有缺陷,加之其必须要被用人单位使用来换取相应的价值用以满足自身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这一切决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弱者地位。而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以,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所以,作为《劳动合同法》重要内容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体现着保护弱者以实现公平之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上存在着不公平,但通过法律的调整,从而使其达到实质的公平。《劳动合同法》即是这样,通过对处于劣势一方的劳动者的保护,以弥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合同的长期稳定,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力最优质的时期,而劳动者到了一定年龄就将其解聘的现象。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促进劳资双方良性、健康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资双方矛盾减少,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一次如果再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会因担心增加成本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目前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大量裁员的根源所在。而这样造成的结果会使得劳资纠纷增多,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失业人员的存在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当然这是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再依法定的条件解除,这样不仅能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也能够促进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更好的为所在单位服务,使得整个工作氛围趋于和谐,共同生产,共同发展。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也起着促进作用。近几年,国家一直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处处体现着和谐,在劳资关系中依然。正如前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资纠纷减少,会避免大量裁员现象,不会在短时间出现大量的失业人口,保持劳动力的相对平稳,那么国家就有更多的精力去安置其他的显性失业者,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的人生活都有所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否则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也违背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初衷。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为避免大量裁员现象的出现,用人单位不应只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应当换位思考,正视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需要保护的现实,并且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义和权威,而不是考虑如何规避法律。毕竟劳动者将劳动力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运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劳动者收入也随之提高,这本就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认清这点,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形成一个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进而带动企业的发展甚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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