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十年来法与人性善恶关系研究的梳理和论述

2009-07-05 06:53邢继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性恶论人性法治

邢继洪

摘要十年来我国学者对法与人性的关系多有论述,最初强调人性恶对法的前提的重要性,中经善恶二元论和人的社会性、理性、道德性的预设,最后又得出应以更宽泛的人文主义为前提:尊重人的需要和价值;防范性恶;宽容弱点;鼓励优点。其实,对人性除进行先天的体悟外,还应观察后天的可塑性,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关键词人性善人性恶人文主义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1-02

一、对人性善恶与法、法治关系的梳理

较早论述人性善恶与法、法治关系的学者有刘进田、李少伟和里赞三位教授。刘进田和李少伟在《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一书的第五章“人性预设与法律文化”中说:“考察中西政治法律文化史,可见到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文化事实:凡强调法的重要性的思想家大都把法与人性恶联系起来,以论证法的存在基础和必要性。承认人性恶与肯定法的地位之间成为一种必然因果逻辑。人性恶成为法的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豍里赞教授在《“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中也有同感:“纵观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制度史,钟情于理想的人性,却屡屡事与愿违;而在对人性从根本上持悲观态度的性恶观基础上,却建立起了民主法治的宪政大厦。或许,人性恶的判断在形而上学的思想史中并非全貌甚至主流,然而历史却表明依凭于它的制度层面上的实践却是迄今为止人类政治实践中最为成功的一例。”豎三位作者都引证了中西法学史上诸多经典作家的语录,如中国的荀子、韩非子等,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路德、加尔文、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里赞教授还分析了个中的原因:“首先,性恶论作为一种对人性的终极判断,断然否定了‘完人临世的可能性,这既拆除了指望‘圣贤或‘哲学王等好人救世的价值基础,并且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的逻辑前提。”“其次,性恶论对人性的根本否定,与形而上学的‘法的提升,不仅拥有共同的哲学理念,而且二者在理论上相互关照,为法治提供了必然的价值基础。……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法与人定法相对应的二元对立观,通过自然法对人定法的批判,呼应了对人性根本否定的性恶论;同时,又通过自然法对人定法的超越,实现了法律自身的提升。”“最后,性恶论为社会确立权力制约机制的必然性和‘法高于权的关系提供质然的支持。”豏

以上三位学者的共同观点可以概括为,性善观导致人治、专制;性恶观导致民主、法治。这样的观点在张灏、郝铁川、启良、范进学、叶传星等学人的有关著述中也有相似的看法。曹希岭教授在2003年第5期的《浙江学刊》中,对上述观点作了剖析,得出了更全面的认识。他说:“民主法治的人性基础是人性善恶二元论。人性中有恶的成份,决定法治是必需的;人性也有善的方面,所以民主法治是可能的。”偏面的性恶论“实际上抽去了实行民主法治的可能性,在为专制人治张目。”豐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就是如此。笔者认为,同样偏面的性善论的必然结论只能是无为而治,因为天使是无须治理更无须约束的。

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是对善恶两元论与政治、法律的关系也应做更具体的分析。如果人性中恶的成份大于善,那么,人类终有一天会走向灭亡。如果善大于恶,那么前途就是光明的,只是道路的选择还须思量;因为善大于恶既可以导出人治,也可以导出民主法治。如果说有些人是善的,有些人是恶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善恶力量的对比;恶势力战胜善良之辈,那么人间就会变成地狱;善良的人们战胜了邪恶,那样人间就会变成天堂,天堂的人们自然会和谐相处,无须什么法律。如果说人性有善有恶,而大多数人的善性多于恶性,且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善恶又是可以相互转化、转变的,那么,窃以为这样的前提就必然导致民主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如果说权力对于所有人都是一个极大的诱惑的话,那么分权制衡就是必然的。

严存生教授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上撰文,对把人性恶视为法治、法治基础的观点进行了剖析,指出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制度要从最坏处着眼与法律的人性基础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律的人性基础指的是所在社会人的基本类型和基本属性,它着眼的是社会中人的总体和大部分;而从最坏处着眼正好相反,它考虑的是该社会中人性的弱点和变异,即极少数坏人的一极。”严教授进一步指明:“这个观点在逻辑上还会得出一个危险的结论,即认为法律是用来专门对付坏人的,或者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不需要法律的,或者说法律对好人是不起作用的,因为社会中的‘坏人毕竟是少数。”“他们没有认识到法治社会的法律的实现更多地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赖于人们的优良的道德品质。”豑

刘国利、吴镝飞两位教授在2004年第6期《中国法学》上发表“人文主义法学引论”一文,文章认为既使是把善恶两元论作为现代法治的哲学基础也总付阙如。因为“人性善恶二元论未能全面包容以人为本价值论,未能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相对于性恶论,人性善恶二元论中包含着朴素的仁爱思想,但还没有达到将人作为目的、崇尚人的自由和尊严的高度。”两位教授认为,将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的人文主义作为现代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的一部分比性恶论或性善恶二元论都更为合适。这种人文主义法学强调:1.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2.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政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3.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4.鼓励人的优点的原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豒

二、关于人性善恶与法、法治关系的思辨

对于芸芸众生来讲,利己的一面是无限的,利他的一面是有限的,而利益资源又是有限的,人的先天秉赋和后天环境也是有差异的,因而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也是有差异的,有差异就会有对立,有对立就会发展成矛盾。

由于利益有矛盾,所以从本能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想让社会规范限制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人虽然希望有交通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但同时却想让自己在需要的时候横穿马路或闯红灯。当然,也由于社会规范和舆论会培养人们的良知,而形成一种人格机制,这些人就宁愿自己不符合规范的利益受到自律,有些人甚至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此藏菩萨,从而获得一种崇高人格。

在事实上,没有全人类一致通过的社会规范,因为如果全体通过,就意味着这种规范的无必要与消解,原因就在于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性,一致通过的规范是不需要约束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讲也没有全人类应该通过和遵守的社会规范,如勤俭节约、保持人类种的繁衍与发展,反对损人利己等等,这些规范都应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

从理论上分析,少数统治者必须满足多数被统治者的基本需要,使他们有一个过得去的生活,这样统治者再依靠一定的暴力,才有可能维持偏向自己的法律制度;否则,一定会被推翻。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起义,就是在民不聊生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人性有一条生存底线,那就是“不自由,勿宁死。”

然而,人性还是有一种向善的内在机制的。独悦乐不如与人悦乐,因为那样会产生共鸣,人气也会更旺,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平等待人的态度。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因为部分人好,这部分人的好心情会受到另外一部分心情不好的人的影响,这样的好心情是美中不足的。由于人性有这样的内在机制,就使得人们只要有条件就会向更大的范围的善前进,所以,对人类的大方向应该是乐观的,关键是要创造这种条件。其中,物质生产力是基础,但也应注重物质与精神的协调发展。

最后,如果说善即和谐的话,那么,人天生就喜欢和谐,所以,人性天生向善的倾向就是主导的,只是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和谐,破坏他人的和谐,但这样一来,实现的是小和谐,是自身的和谐,由于破坏了他人的和谐,所以又造成了与他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由此可见,这是一种下策,或不得已而为之。只要有条件,人还是会向更大范围的和谐前进的。

三、对人性、法律和经济相互关系的反思

我国目前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为基础的。下面我们以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为例,分析一下我们的理论与人性论关系。

“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什么呢?作者按照我国法理学中的惯例,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批判资产阶级观念的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豓

人性和经济究竟哪个是基础,哪个在先呢?我认为人性是基础,人性在先,是人性决定经济,经济反过来实现着人性。

首先,让我们看人性与生产力的关系。如何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来发展生产力呢?马克思说过,人们的活动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实践证明,生产的结果越是和个人利益挂钩,人的积极性就越大。资本主义文明的飞速发展,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源就在于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这是生产力以人为基础的第三点理由。

其次,让我们看看人性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在生产关系中,存在着生产资料由谁占有、产品如何分配以及人们的相互地位三个主要问题。生产资料的占有分公有和私有两种形式。产品的分配有按人平均分配、剥削与被剥削、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四种形式。人们的相互地位有平等和等级两种形式。生产关系为什么不是简单的、公平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而是有以上几种复杂的具体关系呢?这主要是与人天生的自私心理和由人的共性所决定的平等趋向有关。

私心产生了私有制、剥削、按劳分配和等级制。对平等的追求产生了公有制按需分配的原则。市场经济也是以人的私心为基础的。在这里,人性是基础,是原因,是决定性的。生产力的发展只是条件,生产关系是结果。由此可见,历史唯物主义离不开人性理论的。这正应了恩格斯的那句话,唯物史观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豔共产主义是关于人的异化以及克服异化求得解放的学说。这种学说是基于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理论,因为它认为个人自由是成为全体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

上面是一个横向的分析,下面我们再进行纵向的考察。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我们应该承认,虽然人与社会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但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讲,人首先是一个个体,他身、心、意首先感到的是他自己的状态,只有自我状态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以后,才能感受他人的状况。人们都受快乐和痛苦两大法则的支配,都是趋利避害的(边沁语),都有自我保存、自我满足、自我发展的愿望。“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豖这是利己主义(还包括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生理和心理根源。虽然利己主义有这样的根源,但这并不排斥个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以后,也会有情感,会有爱心,会助人为乐,会产生利他心理。社会教化更可以使利他主义发扬光大,使得无数仁人志士可以超越自然本能,为他人和社会而献身。但是,法主要是为普通的芸芸众生制定的,法和正义“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不充足的供应。”豗

生产力有所发展,产品有相对剩余,但又不够充分时,人的利己主义表现得最为充分。这是私有制、等级制和剥削制度的人性根源。人类都有共同性,这决定了他们有对平等的追求,事实上这种追求也是伴随人类始终的。但是,它毕竟是人们的一种高层次的需要,在历史发展的这个阶段上,对物欲的自我满足还是占了上风,这便是人性的异化:“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豘

人们为了摆脱剥削和不平等,在有些国家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对平等的要求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性根源。但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产品依然不足,还不能充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所以,人的利己心理还很重,这样必须实行生活资料的私有制、市场经济和按劳分配及较低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文革时期对人性估计过高,认为只要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个人和集体利益一致了,人们就可以积极地为社会做贡献,甚至可以达到大公无私的境界,从而过分注重集体和国家利益,人为提高所有制成分和分配制度,轻视个人利益,结果导致人们劳动热情的丧失。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对人性深处的利己利他心理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性、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和法律,从而确认、引导和保障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不断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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