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当今社会的折射及危害

2009-07-05 06:53刘静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

刘静静

摘要“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在西周时期就有论及,更为后世统治者视为治国经验。本文先是探寻了“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根源及其历史表现,其次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该原则的在当今的表现就是严打政策,并阐明了其危害。

关键词刑罚世轻世重法律文化严打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3-02

一、“刑罚世轻世重”的由来及其在历史中的体现

在古人最早用刑时,就已对刑罚的轻重有了一定的认识,《尚书》有载:“上刑适轻,下服,下服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豍意指:对犯重罪者,适于轻判的,就处以轻罚,对犯轻罚者宜重判者,可处以重罚,刑罚的轻与重根据情况去裁量,刑罚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不同。西周对专司狱讼刑罚的大司寇之职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政邦国,洁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豎这种理论对于后世统治者影响很大,成为后来历代统治者的政治经验,也是进行刑事政策调整和立法的一条指导原则。

综观整个古代法制过程,可知,由于儒家中庸主义的指导,中国刑法一直追“刑罚中”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豏刑法一般以用中折狱为常道,既反对滥杀无度,重刑轻罪;又反对罚不当罪。同时,统治者而或轻或重,有时宜重,有时宜轻,从实际出发掌握刑狱,上下波动。曹操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拔乱之政,以刑为先。”豐颇显其意。

首先,我们举唐律和明律的不同来看。虽然明律的制定大多以唐律为楷模,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内容上存在着“彼此参差,轻重互异”(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朱元璋曾旗帜鲜明指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豑认为:“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豒这种思想导致了明律鲜明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事政策。以谋反大逆罪为例,按明律“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唐律则谋反及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连带处死范围除父、子年十六以上者外,其他人可不处死。如参与者本人虽斩,但父子可不处死,笃疾、废疾者亦免。而且明律在实施过程中大量实施法外用刑,形成了法定刑和非法定刑的结合使用,以达世轻世重之效。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礼的束缚作用趋于淡化,而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又必然求助于刑罚的威慑和镇压,但归根到底,轻刑重刑的使用,都是考虑到社会的具体情况,并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从上述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每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后,都面临着不同于以往朝代的社会形势和政治格局,都需要统治集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统治策略和刑事政策。刑罚轻重地适用都是根据社会时局不同而不同的。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法律文化根基

首先探讨法律文化根基这的问题,就要涉及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由于法律文化和文化的定义一样聚讼争纷,因此,笔者不打算在此过多地讨论这个问题。)法律文化在指令意义上归属观念范畴,它是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施的总体特征的综合,它通过评判、选择和制约作用,引导法律制度的创制和运作,影响法律思维的进行控制法律的实施。人们观念上固有的“天经地义”“理应如此”的正当理由,指导这一切有关法律的活动,使其在总的结果上呈现出民族文化的特征。豓任何一种政策和原则都有其文化方面深层次的原因,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探究一下其在法律文化方面的深层次的原因。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很重要的意识范畴就是“安定”,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各安其份,不争、无讼,以达到和同的理想境界。中国古代的价值观,形式上呈现出复古的取向。豔所谓“古之民朴以厚”“民不争”“刑罚不用而至于天下”,就是对在表述一种安定的观念。为了实现表面的安定,一方面进行教化,提倡道德内省,通过“节欲”“去欲”以达到安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就是实行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刑罚的轻与重根据情况去裁量,刑罚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不同,从而使得法律符合现实的需要,从而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另一个很重要的意识就是“时顺”的观念。时顺的观念就是指对同一行为的评价,肯定或者是否定不仅以法律、政策、习惯、经验为依据,而且要随时机的变化而转移。豖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观察到循环往复,相峙相移的现象,但是他们又没法理解其中原因,就把他们归结为循环往复的阴阳五行说,表现在法律上则为“宽则济之以猛,猛则济之以宽”等等。其实“时顺”观念的核心就是需要,就是统治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形式的需要,不断调整总的政策方针,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指导法律的适用,从来实现稳定其政治统治的目的。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就是能够满足统治者需要的这个一个工具,也是历代统治者能够实现“大治”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三、“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当今社会的折射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在当今社会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严打”政策。“严打”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增强,犯罪率特别是暴力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现实,提出并发展的系统地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其要求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豗“刑罚世轻世重”在我国是有悠久历史和传统的,可以说影响了几乎整个封建文明史。“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刑罚的轻重应随世情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所谓“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说明世之治乱决定刑之轻重,刑应当与世相宜。正如韩非所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豘《正义》曰:“刑罚随世轻重,言观世而制刑也。”豙即所谓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主张根据社会犯罪情况的变化调整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力度。而这种思路在今天仍然是很有市场的。

从1983年第一次“严打”来看实行严打刑事政策的现实原因:“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撅,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的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大案6.7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大案6.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豛正是基于这一现实原因中央相继确立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

1996年初鉴于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明显上升,特别是在北京接二连三发生一系列罕见大案,如这年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在其住所被杀,2月13日北京新街口海泉珠宝行被抢等等。中共中央从4月份开始在全国部署一场以“抓现行、破大案、追逃犯、挖团伙”为主要任务的“严打”斗争,这是继1983年“严打”之后的又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国性战役。

2001年4月2日至3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时也认为:现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撅,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势力危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此次会议要求当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尽快改变治安面貌,“严打”整治的范围是下列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从而在我国范围内掀起了为期两年的第三次“严打”斗争。

四、“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危害

“刑罚世轻世重”观念虽然强调刑法的适用应与治安状况相结合,但它的弊端远远大于其利:其一,它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体现,对建设“法治”中国是一种危害;其二,它是破坏“罪行法定”的刑法原则,是罪刑擅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其三,它会不恰当地宣扬了重刑主义传统,使得一些现代的刑法思想受到冲击。

“刑罚世轻世重”的观念对统治者实现统治目的,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有利的,但是它是纯粹的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极容易因为法律、政策暂时的符合现实的需要,来掩盖法律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性,从来形成了一个暗藏危机的法律机制。而且“严打”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刑事政策,它毕竟只属于特定时期整治社会的非常策略,在法治领域内强调的是“依法”治国而非“依政策”治

国或其他,这一点必须时刻坚持。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严打”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同时也有可能触及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罪刑法定”的主张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的罪行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而提出的主张。豜经历了从机械刻板的绝对罪刑法定到比较灵活的相对罪刑法定的发展,今天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相对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严打”政策作为“促使刑事执法在特定时间更加有效化的手段”,其“要旨也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对人民的民主和敌人的专政”。豝“严打”过分强调人民专政的惩罚性和震慑作用,而忽视了共和宪政的民主性与现代刑法的进步性,同时为配合“严打”,我国制定了大量特别刑法,造成罪刑法定原则被破坏,法条关系紊乱,罪刑关系不协调等弊端,为公民私权的受害与公权力膨胀特别是司法专横埋下了隐患。

五、结语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中不乏对我们现代法治有借鉴意义的有益的部分。“罪行世轻世重”的原则虽然为历代统治者所青睐,视为治国的一条宝贵的经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它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实用主义法律观,导致重刑主义的倾向,与罪行法定,教育刑主义,刑罚缓和化等近现代刑法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它在当今的体现为严打的政策,严打虽然能够暂时的实现社会安定,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逐渐为世人所觉察到的。所以笔者认为,“严打”作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浪潮的情况下作出决策,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切不能以特殊否定一般,甚而以特殊代替一般,而是应该对社会转型期的刑事犯罪作深入分析,顺应刑法改革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的时代潮流,倡导合乎法理、情理、事理的应然刑事政策,扬弃不符合犯罪现象客观规律的实然刑事政策,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随着刑事法治理念的建构,“严打”刑事政策必将被“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所替代而最终退出社会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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