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2009-07-05 06:53蔡名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力民事权利法益

蔡名钦

摘要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学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形成了意思说、法力说、法益说等几种学说。本文对这三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并指出意思说和法力说不能解释民事权利的本质,论证了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利益,即赞同法益说。

关键词权利民事权利法益说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33-02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私权,要探讨民事权利必须先了解权利。权利的争论由来已久,到现代都还没形成通说。对于何为权利,学者们的理解很不一致。一方面源自于自古萌芽的权利意识、用于表达权利的词语、关涉权利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愈益纷呈;一方面源于人们的认知的局限性。张文显教授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作出了比较经典的归纳,他把学者们的观点归纳为:资格说、主张说、利益说、自由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八种主要观点。①正因为权利的定义不能令人满意,有学者提出上述的观点都只是强调权利的一个因素或者说一个特征,要想获得比较科学的定义就要通过分析权利的要素来认识权利。夏勇先生对权利作了经典性的要素解释,被以后的学者引用得较多,他在1992年出版的《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对一项权利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基本的要素,归结为五大要素,这就是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②夏勇先生断言:以上述五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所以一项权利的成立暗含这五个要素,不同学者对权利的定义只不过其侧重点不同而已。这就要看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这个被强调的权利的属性等同于权利本质的理解。民法是私法,民事权利是权利中的私权。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必须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要素构成。本文基本赞同夏勇先生的观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不一样,社会的上层建筑会随着社会主要任务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自我修正,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在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也会产生变化。所以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不同的权利观念。另一方面,由于学者们的知识结构,世界观,人生观各不相同,对社会,对人类的也有不尽一致的理解,导致学者对权利有不同的解释。徐祥民主编的《民法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③魏振瀛主编的《民法》认为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④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规范赋予当事人实现其利益所可实施的行为范围。⑤本人认为,科学的民事权利定义不应只从逻辑出发,应该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事权利发展状况,要注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民事权利在我国向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中国缺乏私权观念和私权意识,私权观念发展的很慢,本文认为科学的民事权利应重点强调民事权利之法益属性。本文把民事权利定义为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法律赋予其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分析

何为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观念的发展过程中,民法学者吸收权利的本质观念,对民事权利的本质进行思考,形成了意思说、法力说、法益说等几种学说。这几种学说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一是随着权利观念的发展而发展,再者,特定背景对于推动权利理论的发展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在崇尚人的理性的个人主义取代了“神”的观念,在世俗社会居于统治地位,反对“君权神授”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背景下形成的。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的能量,具有强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伦理意蕴。有些学者认为,民法最为推崇意思自治,将其奉为基本原则。在民法中没有哪种权利是主体不能自由选择的,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我国也有学者支持这种观点。对意思说的批评主要包括四方面:(一)该学说是在从宗教社会转化为世俗社会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为了依其所依托的哲学、政治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一旦它所针对的目标消失,这种学说就有被动摇的危险。就是说意思说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为了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提出来的一种学说。当意思说的任务完成了,它借以产生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复存在,这种学说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二)有学者认为,民事主体在该种理念支配下,会产生法律权利泛道德化的倾向,也就是说容易混淆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在人们意识里如果出现法律权利泛道德化的想象,人们对法律权利的理解就不明确,不利于人们保护自己的权利。坚持意思说也有碍于法律及其理论独立地位的确立。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调控的制度工具,有明显的区别,如果坚持意思说,法律就很容易与道德相混淆。⑥(三)意思说难以解释个人内在理性何以能够产生客观权利意识及旨在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制度本身。而且在面对“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意思,以至于它导致了权利与法律的出现”的追问更显得一筹莫展。(四)意思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者或者在毫无意思感觉为何享有权利的问题。这也是对意思说最致命的驳难。

法力说产生于19世纪中期以后,这一时期的学者认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力。法力说突出了权利的“特定利益”和“法律强制性因素”。在它看来,某种利益上升为实证上的权利,并因此而区别于其他利益的根本在于法律对之加以规定,并提供保护。易言之,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所提供的强制力。法力说用于解释权利的本质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法力说用于解释民事权利的本质也为我国较多民法学者所支持。虽然大多数学者支持法力说,但法力说还是受到了很多棘手的责难。对法力说的批评包括四方面:(一)基于道德权利的存在,其仅以道德性便能取得正当法律地位,立法者也不得不承认“某些权利存在于立法之先,不能以立法来排除”。就是很多民事权利不必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的民事权利不能以立法来排除。(二)法力说理论是民事权利的陷阱,它必将导致民事权利陷入权利法定化的泥潭。⑦民事权利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是最贴近人民生活的一部法律。民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做出灵活的调整。如果坚持法力说,很容易使民事权利的发展受到限制,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三)法力说有混淆权利与权力之嫌。这也是法益说用于解释权利的本质和用于解释民事权利的本质时所不同的地方。当用法益说解释权利的本质时,没有混淆权利与权力的问题,因为权力就是公权利,在逻辑上行的通。但用法益说解释民事权利的本质时,就会让人容易混淆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区别。(四)坚持法力说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说明在特定情况人们不享有权利却能享受利益的正当性,而且在实践中极易忽视对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权利但实质上为权利的利益的保护。

19世纪末产生了法益说,即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说使人们注意到权利的价值和目的,把权利需要和主张归结于满足主体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期望或动机,而这期望或动机源于社会生活,是唯物主义的一种权利观。法益说主要受到三方面的批评:(一)有权利未必有利益,有义务未必不利益,例如亲权,代理权,赠与行为、捐助行为,乃至舍己救人行为。再例如不侵害别人的身体。(二)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并非总是一致,如监护权、代理权。(三)并非所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都是权利。典型的责难是法律对于人们利益的保护,并非均以赋予权利的方式。⑧

三、民事权利的法益本质分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私权利是法律赋予社会主体的作为独立法律人格所具有的基本人格保证。对私权利的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和法律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法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民事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应当多方面论证。本文赞同法益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法益说关于权利的利益本质,反映权利义务范畴在分析现实社会的科学作用。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人的利益界限,明晰产权,从而定纷止乱,促进生产与交易,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学家创造了权利义务理论,并用这两个范畴来描述和认识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来构建其理想中的世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益说清楚地的认识到利益是驱动人的行为的内在动机,清楚地认识到人类世界的利益关系,法益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是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这个基础上认为权利的产生就是为了界定人们利益的归属和界限。

其次,有学者认为,民法最为推崇意思自治,将其奉为基本原则,在民法中没有哪种权利是主体所不能自由选择的。因而,其本质应为意思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讨的。表面上这种观点合情理,但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并不能推出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意思。一个人有意识地实施某项行为,不只是因为他想去做,而是因为是想获得某种东西,易言之,目的乃引发行为之根源所在,也就是说“无目的即无行为”。因此,对于法律来说,更重要的不在于意志本身,而在于借以产生该意志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利益。法力说虽为多数学者接受,但就如学者们提出的驳斥意见,本文认为法力说用于解释权利的本质具有说服力,但用于解释民事权利的本质就不是很合适,其中本文认为最大的不足是容易混淆民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民事权利内容重侧在“利”,权力的内容侧重在“力”。

再次,虽然法益说受到了各方面的驳斥,但经过分析,对法益说的驳难不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就是看到法律关系得片面特征,或是对法益说的理论产生的误解,都是经不起推敲的。针对上述对法益说的批评谈谈自己的看法:1.正如许多学者所言,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亲权存在的基础就在于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虽然可能物质方面会有所消耗,但总的来说,精神利益大于消耗的物质利益。赠与行为、捐助行为,乃至舍己救人行为也可以从这个方面解释。2.史尚宽先生认为,“代理权谓得阅代理行为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之地位。关于其性质,有谓之为权利,有称为资格或地位,以后者为通说。”我同意史尚宽先生的观点。⑨代理权是一种资格,而不同其他民事权利,以其来反驳法益说显然不合适。3.权利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权利是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属。逻辑上的推演就是,所有的权利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并不一定是权利。因此,否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都是权利,并不能否认权利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一本质。

最后,对私权利的认识和充分的法律保障是社会和法律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缺乏私权观念和私权意识,民事权利向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民事权利制度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更谈不上健全和完善。在这种环境下,正确认识民事权利有重要意义。民事权利的本质只有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才能逐渐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才能让民众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别人利益,使民众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才能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民事主体在法律的规范下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只有坚持“法益说”,才能逐渐改变大众对民法的看法,提升民法的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使人民真实感觉到民法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才会提高人们学习民法的热情,充分发挥民法对社会的规范作用。所以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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