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09-07-05 06:53王晓燕段理达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益利益法律

王晓燕 段理达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问题由来已久,但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可以实践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定论。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入手概括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知识,然后从市民社会理论方面、道德失范角度和法律教义学方面着手,研究了我国在本土上如何更经济、效率的解决环境纠纷,以期在立足于本土资源,弃陈就新,可以开拓一个新点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法市民社会理论道德失范法律教义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5-02

一、概述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在环境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对侵害环境公益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全环境公共利益。第二,涉及的利益范围较广。传统民法上的环境纠纷主要表现为由相邻、通风、排水、排污、采光等而产生的纯利益性质的纠纷。当今,环境纠纷早已突破私益的局限,其公益化的趋向日益明显,而且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能没有影响到具体公民的权益,但却影响了国家、社会公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会牵涉较广的利益范围。第三,主体资格和范围不同于一般诉讼主体。我国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直接厉害关系人才有起诉资格。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却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其状况的好坏、优劣会涉及每一位人类成员。严格地说,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没有起诉主体的,只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就可以启动该程序。第四,起诉的条件既可以是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也可以是损害结果有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其侵害结果既可能已经产生,也有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方可实际产生。

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研究

(一)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构件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是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需要;其次,公民的环境权的保护在民法、行政法中混杂不清,法律上管理权限不清;其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决定了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维护社会的稳定决定了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研究

1.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立法也是借鉴外国的成熟做法,从立法上给予肯定,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环境资源各法中明确列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

但正是这种做法,在我国建设法制国家时,中国走入了一个误区:即先有立法,再形成法制。也就是说:中国法律都是从上至下的强制型的;而中国的法大都是从外国引进的,所以中国的法逻辑是从上到下的,其实这种逻辑是反法律生长逻辑的。综上,我国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坚持主流为主,支流在辅;即以法律的从上而下的形成逻辑为主,以认真解决生活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为辅,多关注少数人的声音,从中得到新制度。这样,民众在记住这项法律时就相对容易,而且在生活中方便得到实践,还可以扩展中国法律的多元化特点。关注少数人的声音,则就是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该现象后,国家就会发现这方面的缺陷。公众也可以有公益诉讼代表人向社会提起国家应当关注该方面的问题。当国家在关注该方面问题时,先不要急着引进外国的成熟规定,应当先顺应本土化资源的前提下,顺沿本土人民针对这种现象的解决方法,再进行系统完善融合进法律规定中,从而实现法律的完善。

立法应当注意研究我国市场和经济的运做规律和需求。立法之难,之不确定,无一不是因为我们可以有多种选择,而我们无法肯定性地、排他性地认定哪一种选择最佳,所以才导致我们的立法上的困难。

2.从市民社会理论方面的法律研究

在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中国市场没有充分的竞争。因为,中国在很多方面是国家操控市场的,而国外的却是市场操控国家的,也就出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生长的正常逻辑:即从下而上的成长方式。例如日本,在日本民众买音响的话都知道是SONY的好;液晶显示器就是LG的好。这样,国家为了保护好这些龙头产业,就会采用立法的方法来制定一系列的有益于这些龙头的规定;而另一方面,民众生活中在本来已经形成的思维模式里就已经为这些名牌保存了一席之地,所以在法制出台后就毫无悬念地遵守它了,这时就形成了正常的法律生长逻辑。在我国,政治意识分化比较严重,所以环境对国家权力和权威不受威胁时,环境法是不可能得到实施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化,逐渐地出现了利益分化,商品经济也越来越浓;分工越细代表生产力越高,且人们之间的联系也越密切,依赖性就越强。这时,社会与人就有了依赖性,随之而然地,社会就产生了。社会的产生带动了自然人转变成社会人,随着社会人的个人需求越来越多,人们之间就有了利益需求,有了利益需求就会出现利益需求共同体,这样就出现了社会法,这就是市民社会法了。

世界大舞池中,西方普遍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是超稳定的。因为中国的土地集中化速度较慢,这说明中国的王朝更迭是由于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中共是通过意识形态和政权来统治国家的,而要保持社会稳定则要进行市民社会教育,进行教育的方法之一就是给予市民充分的利益诉求渠道,形成利益表达。中国顺应市民社会化理论,我们适合走在中国和个人之间寻求一个中间体。因为,国家是为个人提供公共产品,社会是在私人领域由个人利益诉求集成的团体由一个一个团体组成。无独有偶,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如此。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要依靠社会来实现,即环境公益问题需要国家给予市民充分的利益诉求渠道,但这条渠道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至少是现在的中国是行不同的。因为,首先,环境诉求主体是不存在的,之所以是这样说,是因为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们不适当的索取和不适当的排放,再加上环境破坏的广泛性、隐蔽性及长期性的特点,受到环境侵害的人的数量就数不胜数了。这时,这种环境侵害就很可能被市民所忽略或误认为是其他方面引起的。如此便没有了环境诉求主体;再次,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潜在群体的,而正对受害群体,现行中人们通常将其纳入民诉中给予诉讼渠道。

环境利益没有代表者,没有社会利益整和,现在只是国家决定个人,不是社会自由利益代表,所以环境法得不到实施。换句话说:只有国家对某个地方某领导进行个人业绩考核中规定了环境业绩的时候,这个地区才会出现环境的管理。环境利益的实现是要先看公民是否有权说话,但政策若不明示你会受环境侵害的,公民又怎么会知道呢?环境利益包括事后补救和事先预防。如:《环境影响质量评价法》是国家制定的,而不是公民制定的,所以即使立法出来了,还是国家代表公民实施。综上就出现没有环境利益主体,没有代表了。

综上可见,貌似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没有渠道可诉求了,其实也并非如此。现代社会,提倡言论自由的社会,社会舆论这个渠道已经相对放松管理了,当社会舆论达到一定深度和广度时,就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当利益共同体出现时,随时间的推移就会形成一个团体,团体的形成就会出现利益逐足;当利益膨胀到足以让公众关注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从道德失范理论和法律教义学方面的法律研究

社会中,缺少不了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取决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环境;而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环决定了文化的形成;而文化是人存在的根基。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基础性角色。而道德失范就是指在社会变化剧烈的过程中,传统的、固有的价值观念体系是首先被破坏的,这样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反映;首先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反映,它们会向强势体系让步;这种让步首先是制度的改变,所以,当价值体系摧毁时,新的制度还没有及时赶上变化时,制度的观念就会脱节。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讲,只要有低成本的道德支持就可以发展起来,但现在连这样的低成本都没有。

现今社会再次出现道德失范的状态:整个社会无信仰、无道德规范体系,有的就只是市场经济,但这个已经被人们所熟识,人们发展了市场经济后又渐渐地向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了,所以缺少适应变化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出现。所以,现代社会处于一个道德失范的状态,即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颠覆,共产主义思想已经被彻底动摇了,现在的人们竟然开始提倡学儒家思想了;而且在新社会中,新宗教是不存在的。这时,法律作为一种信仰也是在社会中也渐渐地站不住脚了,所有的制度都缺少发展的思想基础,缺少来自道德规范的支持。所以,任何的体制运行起来都是艰难的,其运行成本也是很高的;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而就法律教义学方面来说,主要是阐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法制作用是取代宗教成为世俗生活领域中的规范。宗教是满足人的,而科学是人满足社会人的。科学化的发展改变了立法的技术、执法手段;法律的判断即法律运作方式方面,法律的科学化不与教义学冲突,即在法制层面发生作用和法统方面发生作用。而且科学化也促生了新念产生。

以上这两点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说,都是要在经济建设的社会中寻找一个让大家共同遵守的信念。就环境法建设方面,虽说可持续发展观念是这些年来人们经常提倡的,但该信念没有形成一种意识形态。所谓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中很多的意识中一个中心地位的观念被大多数人所认同时,这个意识就是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了。且在道德失范的现在,经济建设占主要意识形态,所以就出现环境保护给经济发展让步了。所以,如果社会发展观念还没有向公益诉讼靠拢的话,则环境保护是不可能在社会中站住脚的。

三、结论

关于环境保护的话题,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频繁地被人们所提起,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然没有太多的人去研究它,突破它。本文的论述中,关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研究,我们可以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切入,并寻找到一个共同的可以被大家都认可的信念,关注少数人的声音,尽量避免移植外国的法律,在顺沿我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制度始终是要被实践的,被广泛的应用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所以,我们应该利用本土化的多元化法律规定的特征,来纠正法律的成长逻辑,适应社会的发展。或许,在文化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制度城墙,将公权利拘之墙外,为了广大的私人生活,通过各种形式寻求一个风筝,引带我们以自由的意识去飘荡。在司法自制的现代,我们可以从法律关系入手,找寻一个线索来实现法的成长。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就是需要人们寻找到一个线索,要公益诉讼有一个可诉求的渠道,让公众心中有一个共同的信念,一同带动环境保护工程蓬勃旺盛。

猜你喜欢
公益利益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公益
公益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公益
公益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