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格刑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2009-07-05 06:53张珊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职犯罪人职务犯罪

张珊珊

摘要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跟其当前的相应刑罚设置的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和其他地区的相应刑罚设置经验,讨论了资格刑之于职务犯罪的相适应性,必要性和相关的刑罚价值意义。提出了充分利用资格刑的特殊性,丰富资格刑的内容设置,对职务类犯罪适用剥夺其担任职务的权力的资格刑,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刑罚体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达到遏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资格刑剥夺公职职务犯罪附加刑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86-02

和很多种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与公职和职权紧密关联的职务犯罪自古即有,它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伴随着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并不断的进化发展的。历朝历代,职务犯罪都被视为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毒瘤,皆将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加以惩处遏制,进而维护自己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即使是在当前,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也依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人民更是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职务犯罪是当前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使我们的政府更加公正、廉洁、高效,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法学家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本文中,笔者将就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的法定刑加以探讨,比较研究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提出符合刑罚发展趋势的刑罚方法,解析重视资格刑适用在职务犯罪中的必要性,切实做到打击跟预防职务犯罪

的相辅相成。

一、职务犯罪及其刑罚设置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以及其他应当比照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处罚的犯罪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犯罪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他们都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进而具有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它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自1997年刑法典将贪污贿赂类犯罪单独列为一章,规定了上至死刑的严厉刑罚,体现了与腐败作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司法机关准确的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性标准。从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刑种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跟选科并处罚金两种。其中自由刑和生命刑的适用十分广泛,而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则异常狭窄。其相关适用刑种的规定相较一些在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

新加坡刑罚对受贿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一般为七年一下监禁或者单处、并处罚金豎。法国刑法典中也规定,对于职务犯罪,处监禁、罚金,还应当禁止担任公职,或者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豏。而这些国家跟地区都较好的遏制了相当部分的职务犯罪行为,其刑罚体系的科学性跟罪刑设立的合理性功不可没,大量而丰富的运用的附加刑尤其是资格刑,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取得很大的作用,而我国刑罚体系中相关附加刑的规定却显得十分粗糙而乏力,这对我们应对很多职务犯罪问题造成了不便。在处理职务犯罪问题上,如何有效的设立科学的刑罚体系,丰富和细化资格刑的设置,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学习。

二、资格刑和职务犯罪的相关性

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无视职务要求,滥用职务权力,损害国家或者人民的利益,那么这种权力就变成了一种腐败的破坏性的力量。归根结底,职务犯罪是与其职务及职务带来的权力跟便利条件是分不开的。行为人所担任的公职是其犯罪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是其必要手段。担任相当职务和职务犯罪之间的这种密不可分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要防止一个人重新犯罪,就必须使之与其职务相分离,只有通过刑法上否定其公职,消除其犯罪的前提条件,才能有效的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资格刑是以剥夺一定的资格为特征的刑罚,这种资格通常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或者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表现为一定的可剥夺的权力的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身份等豐。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资格刑有作为附加刑适用的,也有作为主刑适用的,总得来看,和我国一样,很多国家是把资格刑当成一种附加刑来使用,如罗马尼亚,波兰,意大利,西班牙,巴西等等。在刑法典中资格刑只是作为基本刑罚也就是主刑的补充而存在的,但是客观的肯定这一点,丝毫无损于资格刑的意义,相反,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资格刑的特点,巩固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认为,我国主要的资格刑既是剥夺政治权力,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相较于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相对单薄的内容涵盖,和直观尖锐的政治性色彩,世界各国的有关资格刑设置的纷繁具体的内容,系统科学的分类则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总结来说,国外的资格刑主要包括一下方面:剥夺一定的权力;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驾驶;剥夺亲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力;剥夺国籍等。但是不难看出,两者在剥夺一定公职和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上,是具有很大的一致性的。这也为我国借鉴适用资格刑对职务犯罪加以惩治跟预防的方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平台。我们也可以将原有的规定较为笼统的资格刑设置分立开来,将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分开设置,并加以细化和归类,以便于对具体犯罪做出处罚时能够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职务类犯罪的处罚,都忽视了附加刑的适用。除了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规定了一定的财产刑之外,对于其他的职务犯罪一律都没有附加刑,更不用提剥夺和禁止担任公职的资格刑,没有把对公职的否定(即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权力)提高的刑法的高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的必要性

资格刑由于其剥夺的是特定的“资格”这一独特的属性,有着其他刑罚无法取代的优点。即其具有十分明显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作用。对犯罪分子适用任何刑罚,就意味着国家对其犯罪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否定评价,但是不同刑罚的表现形式却大不相同。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的直接效果是剥夺罪犯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力,政治上的否定评价则是间接体现出来的;而资格刑的最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已经取得的某种荣誉、头衔等,侧重于从政治上对犯罪人及其行为进行直接否定评价,而不是直接给犯罪人造成某种物质上的损害,这也是资格刑的主要实质内容。就剥夺公职的资格刑来说,它主要是剥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公职的资格与行使公权的能力,而并非以惩罚犯罪人或剥夺犯罪人的名誉为目的,而是以此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豒。此外,自由刑执行完毕后,也不是一定能够表示犯罪人已经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所以,就社会保安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之内剥夺公权,也是符合现代形式政策之基本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资格刑的剥夺公职,它具有直接剥夺或限制行为人再犯能力的独特功能,是其它刑罚所不能取代的独有特性。

概括来说,提倡对职务犯罪广泛适用资格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适用资格刑是实施犯罪预防的需要

对职务犯罪的犯罪人处以资格刑,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需要。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该类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将行为与职务联系起来才能构成犯罪。因而,在刑法上对其公职进行否定,就消除了其犯罪的前提条件,因而可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在一般预防方面,也通过剥夺职务资格来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豓,如果对职务犯罪人的公职资格予以否定,必然在公职人员进行犯罪与不犯罪的抉择中增加控制犯罪的砝码,使其在权衡得失时抑制犯罪欲望或更加谨慎地从事公务。所以剥夺职务资格可以对一般公职人员起到警戒作用,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二)适用资格刑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通过对其职务资格的剥夺,表明犯罪人不具备或已退化而不具备担任国家工职人员的条件,从而可以将不符合职务要求的人员从国家公职人员的队伍中清除出去,纯洁了职务人员队伍,从而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剥夺犯罪人的职务资格,就是将缺乏或丧失公职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队伍中肃清,所以也有利于纯洁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三)对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是法制原则的要求

众所周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一般违法行为规定可以予以开除公职处分,这一定意义上其实是剥夺公职资格的体现。但是对于职务犯罪来说,行政处分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当今社会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对于与之相适应的刑罚规定也要集中的体现刑罚的适应性和严肃性。要把剥夺公职提升到刑法的高度加以重视,对于职务犯罪适用剥夺从事一定职业和担任一定职务资格,并使之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相配合,就能更加有效控制和预防这类犯罪。

(四)对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是真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职务犯罪不仅仅是对受害人直接的侵害,而且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和廉洁性的侵犯,是对公职的亵渎,因而要求在刑法上对其违背职务要求、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否定。不论是纵观历史,还是参考借鉴当代世界各国,我们都能发现,腐败并非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打击腐败不一定要以重刑为前提,我国立法司法机关过于相信死刑、无期徒刑的威慑力,不仅未能对受贿罪进行有效控制,还招致了国际上有关人权、死刑等方面问题的非议跟指责,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形象豔。科学设置刑罚的根本性工作在于建立可靠的打击跟防范机制,而适用资格刑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它有效的惩罚犯罪人,预防犯罪,维护了国家威信,并纯洁公职人员队伍,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其侵犯了公职队伍的廉洁性豖,那么资格刑恰恰在一定程度上修补了被侵害的法益。故而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实现罪当其罚,才能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

四、适用资格刑之于职务犯罪的价值功能

倡导对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有利于建立丰满充实的资格刑内容体系,科学的规范罪与刑的相适应性,资格刑对于完善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价值功能:

(一)资格刑的惩罚功能

应用于职务犯罪的资格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从事一定的犯罪活动;二是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玷污了其所享有的公职。在这两种情况下,对犯罪人判处其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公职的刑罚,都具有惩罚的意蕴在内,都能够充分的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

(二)资格刑的评价功能,也就是否定功能豗

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力是对那些利用职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予以刑法上的否定,它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那些特定的亵渎其职务所要求的公正廉洁性的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因而对职务犯罪适用资格刑具有对犯罪人的评价功能。

(三)资格刑的防卫功能

被判处剥夺一定公职的犯罪人,如前所述,往往是利用这种公职进行犯罪。因而,对这种犯罪人判处剥夺公职,则是剥夺了其借以实施犯罪的凭仗和手段,从根本上杜绝了再犯此罪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利用其职务实施犯罪活动,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资格刑对于职务犯罪的适用具有社会防卫的功能。

(四)资格刑的威慑功能

资格刑通过对犯罪人公职的否定,达到惩戒效果,对其他具有同样资格的人能够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公职人员如果珍惜自己的职务,就不能去从事与本人的公职不相称的对于本身公职权力有所损害和亵渎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被剥夺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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