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东海的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途径的几点认识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大陆架海洋权益东海

于 晨

摘要本文首先对东海海洋权益争端进行了概况分析,指出东海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进一步复杂化的发展态势。之后,文中提出了五点应对之策。

关键词东海海洋权益争端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91-02

一、引言

2004年7月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当日,日本租用一条挪威科考船,在东海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以东的中日争议海域,开始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中国在东海勘测开采油气资源,为时已久,日本方面突然发难却自2003年始。2004年5月27日一位《东京新闻》的记者和日本一位大学教授乘飞机对中日争议海域尤其是“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了考察。随后,包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在内的诸多日本主要媒体开始发难,声称中国侵害了日本的海底权益,并指责日本政府软弱。

半月之内,东海海底资源之争两次上升到政府层面。6月22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青岛同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举行会谈时,建议两国共同开发海上天然气。也就是说中国仍然坚持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然而,川口表示,担心中国可能“侵害”了日本的海底资源权益,要求中国提供“春晓油气田”等中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的一系列油气田的具体位置、掘井深度以及其他试验开采数据等有关的详细资料。

“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为中外合资,其中就有著名的壳牌公司的股份。2003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还曾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此项开发的各方代表,媒体报道颇多。日本若有异议,当时为何沉默?

也有人指出,日本租用科考船进行考察一事发生在中日关系史有重大意义的7月7日,表明日本政府的立场已趋强硬。

在日本科考两天之后,韩国媒体爆出:韩国石油公社租用另一艘挪威船只,也对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进行了考察。韩国的介入使东海海域问题更加复杂化。

东海的海洋权益争端日趋激烈和复杂,该争端的解决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在分析我国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的基础上,汲取前人经验,尝试提出适用于解决我国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途径。

二、争端的缘由与现状分析

(一)争端缘由

中日两国隔海相望,一衣带水。秦代便有史书记载两国之间的海上往来,东海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了两国沟通的必经之路。但历史上,中日两国贸易往来甚少,一直到近代,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变,两国才逐渐加强了之间的往来。尤其是作为岛国日本,由于其自身自然资源匮乏,更是大力加强海上扩张。东海争端,由此而生。

1.丰富的油气资源是争端的导火索

东海区域,北到韩国的济州岛,南到台湾岛的北端,西面是中国大陆及其附属岛屿,东面是日本的九州岛和硫球群岛。

据地质史学家的研究考证,东海海域是个蕴藏丰富的海底石油区,据了解,东海油气储量达77亿吨。1968年联合国亚洲经济委员会通过对台湾海峡以北的海底资源勘测,发现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广大东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海底石油资源。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尚未勘测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吸引力。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争端的复杂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也为各个国家特别是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我国东海问题上,可能会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不是共架国,而日本则一直主张中间线原则,因此在划定“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时,就会出现“两条线”。日本也正是借此大做文章,并且一直霸占钓鱼岛,意欲借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资源。

(二)争端现状

上述分歧在近年来的矛盾主要聚焦在两个事件上:东海油气田争端、钓鱼岛归属。

东海油气田问题指中日双方就开采东海油气田的争论。日本方面认为该领域属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但其实中国的开采区域位于日本认定的分界线边沿以外。反而,日本方面批准的开采区域贴近中国的开采区域,正位于中、日两国有争议的水域,中国方面认为该领域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我历代政府都对此岛拥有主权。钓鱼岛,日本人称其为“尖阁列岛”,是台湾岛附属岛屿之一。二战结束后,美国长期占领该岛,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台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目前,该岛实际由日本管治,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对钓鱼台列屿声张主权。自1970年代开始,海外华人及大中华地区民间团体曾多次进行“保钓行动”。

三、争端的发展趋势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一)争端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全球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际社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争端也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日本向中国发难,这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调整全球军事部署,使得日本在美国东亚战略上的重要性得到提高,美国在对钓鱼岛的态度上也向偏袒日本的方向转变。美方的表态使问题复杂化,日方把美国的态度视为对其在中日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上的支持,认为国际形势正在向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转化。

(二)东海争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近年来,虽然中日民间交往不断,贸易往来频繁,但中日高层互访基本上处于冷冻状态。直到最近,这种状态才有所缓解。

2007年4月11日至1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日本进行了历史性的访问。这是时隔7年中国总理对日本的首次访问,也是中日打破政治僵局之后的“融冰之旅”,而中日关系真正的冰雪消融尚需双方艰辛的努力和时间。在这之前,去年10月8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访问北京,表示“让政治和经济两个车轮强力运转”,提出努力构筑基于共同战略利益的互惠关系。

中日两国关系的进展,为东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与平台,而正确适当的处理好东海问题,也必将有力的推动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

四、争端的解决对策

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法律角度探讨解决途径,同时,也兼从其他几个方面尝试探讨。

(一)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寻求解决途径

1.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

如何利用《公约》维护海洋权益,是每一个《公约》缔约国必须深刻研究的问题。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己有,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来研究,中国的主张比日本合理,论据比日本充分。第一,在大陆架定义上,《公约》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按此定义,结合《公约》规定,中国最多可享有东海350海里的大陆架,其位置可达到冲绳海槽中央。第二,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在国际上一些著名案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如: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突尼斯—马尔他大陆架划界案等等。《公约》第83条中“以便达到公平解决”一语,就是对公平原则的确认和肯定。至于“等距离原则”,本身并非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利用《公约》进行划界尽管是理想的方法,但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日,很难在短期内达到目的。这对极为复杂的东海划界来说尤其如此。一定程度上来说,无助于现实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2.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我国要走向海洋,必然无法回避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洋权益之争。出于对国际竞争形势的回应和参与国际海洋建设制度的需要,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尽可能多地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海洋国际组织的工作,以适应海洋法和海洋事务的发展要求。

3.积极准备海洋勘探资料及相关论证资料

我们要在《公约》和相关国际法框架内,本着尊重历史延承关系、尊重现实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对于海域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益的矛盾,开展大量的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和法理历史研究,获得全面、精确的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资料。我国对此要有所准备,避免在海洋权益谈判中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

(二)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完备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都应该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现代海洋法的框架内进行,遵守和执行国际协定,尊重他国海洋法规。另一方面,海洋权利的行使,海洋权利的维护,海洋开发和涉外海洋活动的规范,都离不开国内法律制度保障。

(三)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

重大海洋事务属于国家战略和安全问题,需要国家的统一协调和决策。许多国家都建有高层统一协调的海洋决策管理体制。我国面临的重大海洋问题比许多国家都突出,针对目前争端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彻底解决的情况,应该设立更高层次的决策机构,中央可考虑设立专门常设机构办理此问题,成立由中央高层领导组成的跨部门高层机构。将海洋争端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四)搁置争端,共同开发

小平同志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设想,即:搁置争端,共同开发。这是我国在海洋开发问题上的基本国策。

“搁置主权”的主张,并不是意味着放弃主权,相反,搁置主权的前提是中国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只是中国出于现实存在的状况,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愿意暂时搁置主权。

共同开发是日本可以接受的最现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日本政府并没有明确拒绝中方的共同开发提议。共同开发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只要日本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是完全可以达成协定的。豍

(五)其他对策

1.谈判协商,和平解决

在东海问题上,多边谈判是一条有利途径。在谈判时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权益,承认分歧的客观存在,友好协商。豎我们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包括中、日、韩、俄罗斯、东盟等在内的东亚能源合作论坛作为谈判平台,形成相关政府官员年度会晤机制,同时每年召开的东盟+中、日、韩峰会(10+3)也可以讨论包括中、日等国的能源合作问题。将为中日东海油气之争找到较好的解决问题的平台。豏

2.发展海权

发展海权,加强对争议海域或岛屿的实际控制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实际管理,二是要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提供保障。

过去,中国在海洋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识得不够。在当今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真正过硬的证据,就是实际控制。

目前我国海上力量薄弱,尚不能满足我国对主张海域进行控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充实海洋维权力量。建立、充实统一海洋执法队伍,增加我国的海洋军事存在,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当考虑的。

3.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

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强公众对维护海洋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维护海洋权益的宣传,克服重陆轻海的传统观念;同时,通过教育普及和深化公众的海洋意识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海洋观教育应从青少年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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