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过错界定

2009-07-05 06:53舒人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犯罪人主观

舒人俊

摘要本文分析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被害人过错界定,并简要的阐述了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及其性质。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过错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01-01

一、概述

被害人过错这一法学名词,是随着20世纪40年代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悌格(Hans Von Hentig)对被害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开创新学科——《被害人学》之后逐渐被学者们提出来的。

亨悌格在深入研究被害原因的过程中发现,除了社会性的、生理性的原因之外,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被害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他们要么明知有被侵害的危险仍然任性而为;要么事先挑起争端而反被所伤、所害;要么从事了一些不道德、不合法甚至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被害,等等。由此,亨悌格等人就在刑法中提出了“被害人过错”这个概念。

关于“被害人过错”这个概念在国内现行的正式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相应文字表述的。国内的一些学者和关于被害人方面的著作中对其的定义大相径庭,缺乏权威。国外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虽然较发达,但落实于正式法律条文上的定义也鲜有所闻。归纳起来,主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过错是指与犯罪的产生或被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包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包括在特定情境下与防止犯罪事件发生和自身被害这一目的相悖的不当行为和心理状态。豍2.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被害时自身应负责任的无意过失或出自故意的错误言行。3.被害人过错是指基于社会行为互动论的观察方法,就被害人对刑事事件形成所具有的原因性作用所做的否定性评价豎。4.被害人过错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背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或过失行为,从而与加害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直接关系的、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豏5.被害人是指诱发了犯罪人犯罪意识而遭致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主观错误。豐6.影响对犯罪人处罚轻重的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过错。

二、争议点剖析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理论基础、研究层面切入,定义了被害人过错,归纳起来有几个共同点:一、强调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二、存在来自被害人方面的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行为等可统称为不当的行为;三、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对犯罪的发生、危害程度的加剧起到了作用,存在关联,包括:刺激,引诱,不断强化等。但就构成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要素也存在以下一些明显的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点是关于过错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还是违法、不道德行为,甚至过失行为呢?上述观点中大多提到被害人过错以存在行为不当为条件,如:第七种观点认为“影响对犯罪人处罚轻重的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过错。”而第一种观点则更为宽泛,“包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包括在特定情境下与防止犯罪事件发生和自身被害这一目的相悖的不当行为和心理状态。”我们认为,对于过错行为性质或者范围之争,并不是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的关键所在。既然是过错,那必然存在行为上的不对、错误或不当,只要从实效上它起到了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的作用,就都可以归于被害人过错之列。

关于过错的性质,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分类解析的方式加深对被害人过错的认识。1.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过错。包括被害人故意不履行合同、诈欺、赖债、躲债、恶性逃债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脚踏两条船”、包养“二奶”、通奸、妍居、卖淫嫖娼等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吸毒、毁坏公私财物、酗酒闹事等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等等。被害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2.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这种过错实质上就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予以减轻或免除。3.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过错。在一些伤害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程度低,道德水准不高,心胸狭隘,看问题比较偏激,对生活琐事、邻里摩擦、债务、婚恋等民事纠纷处理不当,并以互殴、恶意挑起事端、酒后肇事、言辞侮辱、激将、要挟等方式激化矛盾,进而难以收拾演变为刑事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激化矛盾的言行,与犯罪人加害动机的产生、加害行为的实施、加害结果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因而自身存在过错,故对犯罪人的加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个争议点是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外延。上述观点有的认为它是一种行为,如第二种、第四种、第七种、第九种观点;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心理状态的,如第一种、第六种;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责任、一种评价。对于外延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基本概念入手,“过错”一词在《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过失和错误”,是一个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豒把这个概念放入到犯罪事件中加以考虑,作为概括被害人对引起犯罪的发生所应承担之责任的行为,那就是“被害人过错”。所以,被害人过错其实是一种表现被害人主观心态的行为,而不是什么责任或评价。其过错行为是载体,主观心理状态是本质。

三、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被害人过错,就是:出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直接产生了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程度,并足以达到影响对犯罪人罪责评判的行为。由此可知,从刑法上看,所谓被害人过错,它应该是刑法上的一个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它依附于刑法而生,本身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对犯罪人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问题的存在,刑法学上也就完全不需要讨论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所以,在刑法学研究中,如果我们确认我们所讨论的被害人过错的确是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过错,我们就必须认清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中的地位,确认被害人过错只不过是刑法的一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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