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解析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犯罪学作案流动人口

张 晟

摘要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当前城市犯罪研究中的主要课题之一。改革开放后的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在帮助国家创造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犯罪激增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对待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希望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0-02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目前,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需要和不同学科任务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定义。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直接借鉴了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流动人口概念,省力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流动人口概念的偏差,乃至于错误。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这一学科任务脱胎于社会遏制犯罪的需求。因此,在做犯罪学研究时,在给犯罪学领域内的概念下定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符合犯罪学学科任务的要求,所下的定义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犯罪应当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而不应当“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口或者暂住人员。

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定义,也或者可以理解为城市保卫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这样研究者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价值取向,这样进行的研究对犯罪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是放在犯罪这一特殊的讨论范围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就显得不是很科学了。在众多的界定标准中户籍是界定流动人口的主要标准,但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户籍仅仅是流动人口的诸多特征之一。

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并遏制犯罪,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是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研究的指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所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公务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而且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不分差别的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公务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这样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几率太小,即使犯罪也无法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将他们列为研究对象就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了。其次,将专业的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窜作案的人员犯罪的过程中,流动只是他的表面特征之一,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在行政管理对象上的重合不代表二者在犯罪研究领域是同一事物。这是本质的区别。由于原因的不同,在研究时将二者混为一谈进行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对犯罪学研究的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流动人口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民间流动人口的自治组织和自治行为还没有形成规模。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卖淫、强奸、杀人、赌博。主要是侵财类的和人身伤害性质的犯罪,而且属于低级的犯罪行为。这使大城市的此类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豏

(二)流动人口的犯罪特点

1.触犯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和人身方面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此在正当的获取财产的目的的情况下,手段的变化就带来了众多的财产犯罪。尤其是流入人口大多属于青壮年,因此产生的犯罪大多属于暴力取财之类的犯罪。

同时,由于城市生存环境的不完善,以及青壮年自身处于争强好胜的年龄阶段,因此,他们伤害他人以及他们受到伤害的几率比其他人更大,所以伤害案件在流动人口当中是数量很大的一类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区域共同性”

以亲缘和地缘的作为纽带建立的犯罪团伙,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表现的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犯罪主体自身条件的不同,所触犯的犯罪案件类别就有很大的不同。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就如同在盗墓案件中,经常出现舅甥组合一样。在城市当中,流动人口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流动人口就有很强的内部认同感和凝聚力,以抵御外来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有人加以煽动利用,必然成为犯罪团伙的温床。“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案中,外来人员作案1252起,占当年全部团伙作案总数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团伙大案总数的66.4%,比1992年增加9.8%。”豐

3.初次犯罪后转化为专业的流窜犯的趋向明显

流窜犯不作为流动犯罪人口犯罪研究。但是,流动人口犯罪后利用改革开放之机进行逃避惩罚,并继续作案,转变为专业流窜犯的趋向越来越明显。这是我们在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时要特别注意的。交通工具的增多,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才大大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而且众多的流动人口在犯罪时已经学会了加以伪装,例如很多犯罪分子就假借港商等名义进行诈骗。但是流动人口犯罪本身所具有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4.犯罪目标的随机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流动人口本身由于经济窘迫,以及逃避惩罚的原因,一般情况下都是居无定所,所以在选择作案的地点和对象时也是顺手牵羊形式的居多。

5.犯罪中未成年人参与现象突出

流动人口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基于这些情况,这些受教育较少的少年,在无人指导和约束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和犯罪的工具。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当中首当其冲的是经济原因,即经济差距问题

“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特殊的历史阶段,这一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流动人口中几乎全部是那些由于经济压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这样的经济差距直接成为流动人口心理变化的外在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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