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农药贸易

江 虹 肖 聃

摘要WTO成立以来 ,各国用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像绿色贸易壁垒这样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会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立法空间,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意义重大。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贸易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9-02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又称“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壁垒”、“绿色保护主义”。一般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自然环境、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措施豍。绿色贸易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它与绿色贸易保护论的产生密切相关。绿色贸易壁垒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扭曲。绿色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主义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其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各国在产品数量限制、关税等传统壁垒上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正在逐步降低,而一些非关税壁垒如绿色贸易壁垒使中国产品出口遇到的阻力却在日渐增强。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严重受阻

近几年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为了控制农产品进口数量,不仅扩大产品检验的种类和范围,还大幅度降低农药最高残留限量,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量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凡超标产品一律不许进口,这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影响豎。

(二)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

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使农产品出口成本的增加,不仅表现在使农产品固定成本的增加,而且农产品的可执行严格卫生检疫措施导致的出口时间延迟也必然导致出口成本的提高。发达国家虽然不对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部分农产品失去市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绿色贸易壁垒的大部分标准多是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科技和环保水平来制定的,因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则相当困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部分农产品在失去国际市场的同时,由于受到国外低廉农产品的直接冲击,我国国内农产品市场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间接或直接的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形式上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应的措施来做出硬性的规定,但实质上是利用其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和检测手段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高质量要求,提出和制定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可执行能力和可应用能力,对我国正常的农产品贸易构成了限制,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农产品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

(一)我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0多部。特别是2006年4月,全国人大正式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0月制定了《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上述法律只是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提出了一个大体的要求,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一些违法行为特别是农业生产中滥用、过量使用农业化学品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就比如从农产品残留严重的化学农药的使用上来看,虽然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来合理使用农药,但是我国的整个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很不健全,特别是对一些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的约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药管理办法》等文件,是为了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但是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户的不合理用药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条款只有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即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成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中对于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的危害的程度和认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也没有正式的法律制裁。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农户的用药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导致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从而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农业生产安全本身存在着问题

由于地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的原因我国农业生产还存在着不安全的方面。

一方面,我国对优势农产品区域,包括无公害生产基地,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生产基地等产地进行的环境质量监测。从监测结果看,有些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和工矿企业周边地区的产地存在污染问题,个别地区污染比较严重。

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防腐剂、色素等,致使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有甚者把变质或过期的农产品经过特别的“加工”、“处理”、把患病死亡的畜禽及其产品、把已严重污染的农产品投放市场,唯利是图。

(三)我国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标准

一些经济、科技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其农业生产的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想要平等的参与国际贸易确为难事。而发达国家却凭借其技术优势,通过对进口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提高各类商品的技术标准、制定新的标准和规则,从而削弱出口国的产品贸易竞争力,将出口国的产品拒之门外,达到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目的。我国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标准,这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屡屡受挫。

四、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也存在着法律方面的漏洞,这就需要健全和细化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

就拿欧盟来说,欧盟的农产品链迄今为止仍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生产链,这和它日益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与保障体系的良好运作是分不开的。其在这方面具有强大的法律体系,内容涵盖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有关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个,按照178/2002号指令的基本要求,欧盟又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安全规范豏。

然而在这方面我国就相对落后一些,所以我国法律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规范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比如在农药使用方面,发达国家都对植物保护的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植物保护法》;对于农药不合理使用的处罚措施更是非常严厉,如美国1976年实施的著名法案FIFRA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懂得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凡违反该规定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属明知故犯者可按刑事犯罪处以2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一年的监禁豐。可以想象,在这样严厉的强制性管理下,农药的不科学、不合理使用必然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以及确保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农业法制建设。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专门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能交叉严重,管理效率低下,多头管理及部门协调不力。我国虽然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但是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在行使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职能,多头管理造成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工不明,存在交叉现象,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监管效率低下。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改进我国的工作体制,比如加拿大议会于1997年3月通过了《食品监督署法》,并在农业部下设了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由其统一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该机构成立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了分散管理体制带来的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在美国,为了提高农产品安全管理效率,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联络,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

(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拓宽发展空间

在现行国际社会中,参与制定绿色标准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其利用自己在经济、政治方面的优势,甚至将他们的一些国内标准、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标准和国际法规,这种形势对于像我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

为了增加我国在以后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规则,我们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理有节地推动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提供国际法基础,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互认协议,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在国际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开拓我国农产品贸易在国际中的市场。

(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农业部已组织开展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查处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水产和畜禽养殖为重点领域,以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要整合执法力量,加大食品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力度,通过多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部门联合,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与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自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产成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调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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