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之保护

2009-07-05 06:53郭守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仲裁

郭守文

摘要本文围绕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探讨了企业可以采取的保密管理措施,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现状和文中的相关立法建议,以及在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如何更好地选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立法现状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44-0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①。商业秘密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1993 年制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将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是由于长久以来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措施不得力,以致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例层出不穷,且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对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企业日常管理和国家有关立法实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广大的企业的重视并从中获得一些有益启示。

一、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相应管理建议

从企业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案件来看,商业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最大危险,往往不是来自企业外部,更多的却是发生于企业内部。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特别注意从内部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历经十余年的企业管理职业生涯,反思与总结所涉企业在该领域的成败得失,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重点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相关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员工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和法制教育

思想影响行为,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企业员工没有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意识,则工作当中很容易在不经意间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例如,作为我国民族传统工艺品的景泰蓝,在国内外深受欢迎,其制作技术就是以“传经送宝”等形式拱手送给竞争对手的,就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诸如此类的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企业普遍存着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措施不强的问题。正如一些专家判断,目前我们国家许多企业家和职工尚未真正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真正价值,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②。因此, 广大企业应该加强对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竞争力,就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立足之本,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称职员工的一项神圣职责。同时,更应加强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之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客体,泄露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违法犯罪行为,使其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

(二)制定并执行科学周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首先,企业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级别。司法实践中,企业在法庭上很难出具出示有相应密级标示的档案资料,从而无法为自己主张的权益提供有力证据,使人难以相信他们提出保护的资料属于企业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对此,企业可设专职部门或专人,编制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名称、数量、性质和来源等有关项目的详细档案资料,自己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区分相关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同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其次,企业应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企业内部各个职能管理部门、各层次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如果责任不清,就很难界定保密责任的归属,从而使企业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陷入困境,企业损失无从补救。为此,企业要做好每项商业秘密被接触或知悉的人员与客户登记工作,并保存和保护好登记资料;明确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铎的档案资料。第三,企业应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原则和规定。现实中,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的却是非常混乱,上级主管与具体管理商业秘密的人员互相代替,权责不清,造成使用(流出)企业商业秘密人人有权,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却成了人人无责的局面,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十分被动。对此,企业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保密守则等;同时还应设专人管理商业秘密,明确责任。上级主管也应当定期予以监督检查。第四,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的使用规定。对商业秘密档案的借阅(使用)范围、程序、级别、审批权限、持有(使用)期限、可否复制(复印)等管理制度要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商业秘密的使用过程当中,使商业秘密得以妥善保管,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第五,企业可签订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企业可以采取利用合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比如,与接触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员工,或开发、设计的技术人员,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明确他们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奖励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特别应强调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降低企业遭受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第六,企业可划定保密区域。对于商业秘密数量比较多,并且秘密资料能够单独保管的企业,可以划定保密区域,将保密资料单独存放,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出入保管商业秘密的场所,并可同时采用设立门卫、安置栅栏、张贴醒目标志等方式。同时,对重要的车间、实验室也应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做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业对外交往的频次也在逐年增加。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当中,就要非常注意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对从事具有涉外业务的人员进行专门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意识,以防疏忽中造成泄露。比如,在与外方谈判签约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先行签订保密备忘录,并约定在合同成立后,该备忘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作为主合同附件,明确规定知悉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内,直至履行完毕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负有的保密责任与义务,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护秘密的履约义务。

二、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立法设想

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 1993 年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4 年颁布的《 劳动法》,和1997 年修订的《 刑法》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但从已有的规定看,其内容都比较笼统,立法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大,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其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有些方面还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更加细密、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就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三种,而赔偿损失是其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我国现有民法仅仅从实际损失的角度界定了民事赔偿的数额,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商业秘密绝大多数都是企业经过长期探索积累形成的,一旦被窃取,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并不是马上能够显现出来,而是过一个时期乃至几年的时间才能现显出来,如果仅仅以实际损失计算,对受损害的企业来说就明显的不公平。对此,笔者设想可以采取惩罚性立法方式,规定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增加侵权者的违法获利成本,使之不敢轻易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二)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享有认定和处理权。但我国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尚没有专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设立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专门从事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场监管与保护工作,并赋予其明确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权,以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做好应有的服务工作。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如果侵权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企业也可依据《刑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刑事审判庭统一审判的。对此,笔者认为,因为企业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们是否可以设想开设商业秘密类法官和律师资格专业考试,规定只有通过此类考试的人员方可办理此类案件,以尽快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更好地完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任务,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一流的司法保障。

三、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及操作建议

作为企业来说,当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根据侵权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选择通过协商、寻求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等方式获得最理想的相应救济。

(一)协商解决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企业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做出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律师与侵权人进行交涉,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力争达成企业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通过向对方收取商业秘密使用费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解决方式,不但可以为企业省去不少的麻烦,还增加了企业因拥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当然,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如果培育了潜在竞争对手,就会给企业本身造成严重威胁的商业秘密,肯定就不能采取这种解决方式了。?因此,对于企业的一般低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使双方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是最理想的,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同时也能极大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从而减轻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当企业发现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不过应当注意,当选择这种处理方式时,企业应当同时向对方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时只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出发,仅仅注意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罚款,却忽略了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当然,对于涉案社会影响恶劣,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侵权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侵权行为,企业就不宜仅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查处了。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此处的仲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另一种是因来自企业外部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经济纠纷的普通经济仲裁。当企业与员工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企业申请普通经济仲裁时,一般是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并且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此时,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案件本身具有以下特点时,企业最好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权属存在较大争议;涉及相当多的专业技术问题。这时企业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四、结语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很深、很广的课题,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和救济途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企业的重要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探讨,才能依法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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