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若干思考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社会保障

邹 越

摘要随着立法不断的增多,经济法研究的深入,理论界出现了共识与个性相映生辉的景象。本文旨在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经济立法更加注重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下,探讨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经济法发展的成就,其次,指出了我国经济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阶段成就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57-03

一、关于发展阶段的梳理

第十六届中国经济法年会将于近期在上海举行,此次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发展30年与经济法学发展30年。纵观我国经济法30年的发展,可谓路途艰辛,“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中国的法学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滞后性。而作为调控经济的大法,经济法的发展更加滞后了。有多少本著作,就有多少种经济法概念。但,概念虽多,却大同小异,其本质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至少说明:经济法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政策。也许可以得出一个推论,经济法理论只要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就无所谓对错。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人提出经济法就是计划性质的法,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是正确的,但在今天看来则是荒谬的,又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提出经济法应以市场经济为主,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前瞻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因此,我国经济法的每一次大发展都离不开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这个宏观背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有二阶段说,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二阶段说认为豍:1978年至1992年为第一阶段,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至今为第二阶段,从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到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三阶段说认为豎,1979年至1985年为起步阶段;1985年至1992年为迅速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为深化逐渐成熟阶段。四阶段说则认为豏:1979年至1982年为初创时期,1983年至1986年为相对繁荣时期,1986年至1992年为继续发展阶段,1992至今为繁荣时期。

本文认为,三分法较为妥当。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里程碑,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代。但此时,我国的法制才刚刚起步,除了《宪法》之外,其他部门法大多没有建立。民法学家和经济法学家们对二者的调整对象的争论非常激烈,大民法与大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也没有停止。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颁布,规定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至此,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对清晰,大经济法的理论也不再有立足点。既然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立法,阶段的划分就应该以具有标志性的立法或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为分界线(如: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故,1986至1992这个阶段应该独立出来。而1983至1986这个阶段无里程碑式的立法或国家的政策的出现,故不宜单独成立一个阶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立足于三阶段说。

(一)1979年至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坚决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才刚刚起步。这一时期,大量的外国经济法学说被引入,并开始对诸如价值,原则,调整对象,主体地位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此外,还出版了一系列经济法著作。

(二)1985年至1992年

1986《民法通则》正式颁布,使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对清晰,此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同行政法模糊起来。因此,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不重新探讨。这个阶段,一些经济立法也崭露头角,如《计量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等。

(三)1992年至今

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量的经济立法出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等等。经济法学抓住了这次机遇,取得了中国经济法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进步。此阶段,依法治国入宪、全国人大报告的七分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等,都为这时期的经济法立法与研究奠定了基础。《反垄断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这时期的最新立法。

二、几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进展

(一)市场主体法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顾名思义,市场主体法就是以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的市场主体法主要有:《公司法》(2006年1月修正)、《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修正)、《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商业银行法》( 2003年修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其中,在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公司法》在最近一次修正中,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利,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利,强化了公司的会议制度。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加了派生诉讼制度,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了监事会权利,加强了对公司监督的力度,同时还引入了国外先进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一人有限公司也在我国《公司法》中首次出现。

为了增加企业引入资金的渠道,搞活市场经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同时对其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人数上限为50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企业业务、不能劳务出资。

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入世对经济法律的冲击相当大,尤其是市场主体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如外汇转移、货币兑换、出资、审计清算等这些都与入世要求相适应。但有些方面仍待完善。

(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豑。我国经济法包括金融,税收,财政等多项宏观调控制度。

目前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有《预算法》(1994年)、《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正)、《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价格法》(1997)、《会计法》(1999年修正)、《审计法》(2006年修正)、《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正)、《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等。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从此,宏观调控有了制定基本法的立足点。经过30年的发展,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中国经济法必须使自身的制度与WTO规则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性、衔接性豒。如,我国必须放弃以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调控手段,以履行关税减让的承诺。又如,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降低了对外贸易进入门槛,增加了“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并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薄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现在降低对外贸易门槛,使得更多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我国。这将对我国经济的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宏观调控各部门法的完善与修订迫在眉睫。

(三)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豓。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反垄断法》(200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广告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证券法》(2006年修正)、《保险法》(2002年修正)等。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亟待修改,《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法》也需继续完善。

(四)社会保障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只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劳动法》(1994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经过多方论证,终于颁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解决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劳动者辞职难等问题。

三、我国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一)机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每一个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机遇,经济法研究的发展更是如此。芮沐教授主张,“搞经济法和别的法律部门不一样,应同时考虑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且要纵横兼顾,宏观和微观并重,公法与私法同时处理。豔在以下的对比中(见下表)可以看出,经济法律规范的修改是比较频繁的。与其他学科不同,经济法律规范必须紧跟国家的经济政策,有一项政策,就要有配套的经济法律规范与其相适应。如,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必须减少国家对公司的干预,因此,在对《公司法》的两次修改上,都贯彻了这个原则,公司的自治性越来越强。而相配套的《证券法》也相应的作了修改。又如,国家的税收政策的改变,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多次修改。相对来说,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就没有那么强的政策性。1986年的《民法通则》历经23年,仍在使用。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可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而经济法律规范的超前性相对狭小,必须依附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一个时期的经济法律规范到了下一个时期可能被修改的面目全非,或被废止。这就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研究要紧紧抓住机遇。同时也要求,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时候,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立足于为实践服务。

(二)经济软法日益增多

所谓硬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与此相对应,软法是指那些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如公司章程,社区章程等。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深入,立法者和学者们逐渐发现,调控国家经济单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于部分行业规范和自治规范。如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支撑,一靠法制,一靠信用(道德)豖。而法制中,一方面以硬法机制为主,但不可能缺少另一方面,即软法机制。软法机制不是人治,而是广义的法治。目前,我国的经济软法研究才刚起步不久,对软法的作用,可行性等一系列问题均有争议。当然,软法的制定过程必须遵循立法民主原则,以一定的机制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至少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能够平等地参与起草软法,使得软法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

(三)更加注重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的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企业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主体,营利是其基本特质。要想推动经济的发展,就要把企业做大做强。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企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一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企业内部,必须给予劳动者安全适合的劳动环境,安排其休假并按时支付工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这些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企业外部,最重要的是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不允许存在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另外,企业还应当负“后产品责任”,如对电池等影响环境的废弃物的回收。也有学者提出了“清洁生产”的生产者责任延伸。豘这些都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所要求的,也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

四、对完善我国经济法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有形的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在国内产业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但大多比较零散,且相互之间的配合不够。宏观调控基本法制定后,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使我国现存的零散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形成体系。豙换言之,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对整个宏观调控体制和机制起到统一和协作作用,而只有基本法律才能解决规范这种“综合运用”的任务。豛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也规定要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杠杆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就是最好的综合运用。如今,经济法的研究已近30年,《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刻不容缓。

(二)制定《社会保障法》

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体制。有竞争,就必然有失败者。为了保证市场的活力,必须确保失败者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领域,学者们尚有争议,但制定《社会保障法》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发展确实毋庸置疑的。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下转第174页)(上接第158页)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评判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与此相适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2004年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不仅包括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等项目,还包括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不断设立的其他社会保障项目。豜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社会保障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制度,等等。因此,我国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以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配套,逐步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障法》。

(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从1993年制定以后,还未经过一次修改,已经与经济法的时代性不相符。当今社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增加概括条款,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此外,应当增加诉讼保护机制,并加大责任主体的责任,这也是积极应对入世的题中之意。

(四)提高经济法的实施效率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豝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严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地区保护主义,行政限制竞争等就屡禁不止。要使经济法实施好,除了要制定好,还需要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经济法制教育,加强经济执法、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健全经济执法、司法机构,建立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等配套措施。一部法律有没有用,不仅要看制定的好不好,还要看实施的效率。另外,还必须确保《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出很多。因此,必须牢牢贯彻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精神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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