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的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排除

2009-07-05 06:53郭英建冯京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正法官理性

郭英建 冯京琢

摘要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实现公正既要靠公正善良的法律,又要靠公正理性的法官。法官的理性是经验的积累。任何人都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结合体,因此要实现公正,就要求法官积累经验,并极力克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经验理性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3-02

刑法以惩治犯罪为己任,手段之严厉与残酷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因此,可以说刑罚也是一种恶,是一种为保护社会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恶,是以恶治恶.用之得当,则犯罪人与社会两受其利,用之不当则犯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如何用之得当(亦对犯罪人公正合理)是问题关键之所在.法是人立的,罪是人犯的,案是人判的,刑事审判如果不能公正合理简直可以说是“以人玩人”.“杀人者死”是立法问题,替罪羊能起死回生是司法问题,法官就是“判官”,是地狱的掌“门”人。 因此,人是中心问题。

一、理性与经验

理性是人们普遍敬仰的一个字眼,尤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都在追求人性化的今天,一提到理性人们便会不自觉地将他与深思熟虑、合理、恰当、公正联系起来。理性到底是什么?理性是人们普遍敬仰的一个字眼,尤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都在追求人性化的今天,一提到理性人们便会不自觉地将他与深思熟虑、合理、恰当、公正联系起来。理性到底是什么?柏拉图认为:人是有灵魂和肉体构成的,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分:情欲、意志、理性。其中理性最高,意志次之,情欲最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理性中存在着三种因素,即感觉,理智和欲望。也就是理性部分和非理性部分。除了理性外,灵魂中似乎还有一种不同的本性,抵制和反抗着理性,恰像身体的瘫痪部位一样,灵魂也会发生同样的事情。同样,无节制的人在冲动之下就会违背理性。古希腊中,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应合乎自然的秩序而生活。个人的本性也就是自然的本性,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什么?指渗透于一切事物中的理性,亦主宰万物,规定万物的神,将理性神圣化。从17、18世纪开始,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欧洲进入了理性时代。近代理性主义的开创人法国的著名哲学家笛卡尔认为:理性是人的天赋,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人的理性秉赋,只有从人的理性观念出发,从清晰明白的概念出发,才能获事物的正确认识。笛卡尔认为,这种理性观念是天赋的,人人皆有的,那种正确的判断和辨别真伪的能力实际上就是我们称之为良心和良知的东西,是人人天然均等的①。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柏拉图的“理性在灵魂的层次中最高”、到亚里士多德的“无节制的人在无节制的冲动之下就会违背理性”,再到斯多葛学派的“理性就是合乎自然的生活”,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人的理性秉赋,从理性出发才能获得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可以看出,人们所探求理性的过程就是从自己的内心深处出发,从灵魂深处出发,利用人异于动物的所特有的思维,对事物的正确的,合乎自然的,和情合理的认识正确的处理事务,不偏不倚、恰如其分。但笛卡尔认为理性是天赋的、人人皆有的,则违背了人们的认识规律,犯了根本性的错误。但我们仍可以觉查到他们探求理性的深层次的终极目的——天赋的、人人皆有的、天然平的即平等、公正的观念。但理性不是天生的,不是上天赋予的。那么理性是从哪里来的呢?人在认识自然处理事务时靠的是经验呢还是理性呢?

在古希腊的哲学中,伴随着理性主义的兴起,经验主义也随之发轫,并且以非理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多数哲学家强调人既具有理性因素又具有非理性因。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灵魂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部分,植物性的生长欲望属非理性的部分,和贪欲及一般欲望相联系,而与理性毫无共同之处,但它能接受并服从理性。那些能节制的人,那些勇敢的人,其理性的部分即是符合理性的。他认为理性非理性具有二都重性,理性的二重性表现在理性是在克服和服从非理性而成为理性的;非理性的二重性表现在由于理性的指导而是非理性转化为理性的。②亚里士多德还将理性分为主动理性和被动理性,主动理性指纯理性活动,被动理性指由感觉而来的认识。有此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理性即指人的经验性。

在近代英国哲学中,经验主义首推培根,培根重视经验而轻视理性。他说:“绝不能给理性插上翅膀,毋宁挂上沉重的东西,是他不会跳跃和飞翔”。培根认为,人的认识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知识来自对自然界的模仿,存在的真实同知识的真实是一致的。在培根看来,知识就是对自然规律性的认识。培根强调感性经验和实践活动对认识的作用。认为知识来自感性经验,人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考察和改造认识,把科学体系建立起来。培根强调经验,但他没有完全排斥理性,他在强调经验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的同时,主张必须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③

从以上哲学大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是同时存在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虽然人们对他们的认识有先有后,侧重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又所改变,但从来就没有过拥有一方而完全舍弃另一方。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斯更是语出惊人的说:“经验主义者是爱各种各样的事实的人,理性主义者是信仰抽象的和永久的原则的人。任何人既不能离开事实也不能离开原则而生活一小时。所以其不过是着重在哪一方面罢了”。马克思指出: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毛泽东则更是大吼一声;人的知识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它只能从生产实践中来。所以在人的认识结构中,既有理想因素又有非理性因素,二者共同气作用,理性因素起主导作用,非理性因素其次要作用,受理性因素的指导和约束。理性来自于实践,即是经验的,是实践理性,而非理性即指人的生物因素或自然因素。在认识过程中,非理性起着潜在的有时还是很明显的作用。

二、理性在审判过程中的运用

审判是司法的中心环节,审判就是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审理,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所以,审判涉及到两个环节: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和依据最合适的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判决。

(一)对事实的审理

审判的过程就是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把证据运用证据规则组织起来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经验又在暗中其帮助作用。这是法官自己都觉察不到也无法摆脱的。所以,理性的审理过程就是运用经验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推理过程。这就意味着经验越丰富、阅历越广泛,推理的理性程度越高,准确性也就越高。但经验是过去的,所面对的案件是新发生的,与过去不是一模一样的,是发生了变化的,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仍然需要理性的高度审视,根据心理学的研究,这一过程是:运用经验首先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模糊认识,然后运用科学的证据规则将认定为证据的事实一点一点地,小心翼翼地去试探真伪,看是否和主观中案件的模糊观念相符合并准备随时予以修正。这就是站理性的卫星上来审视根据经验推理得出的结论。这是判案的最高境界。在审理过程中,理性和经验是缠绕在一起的,只能有主次之分。这就是:“理性在经验之上和经验之外,只有理性可以进入到经验中,而经验所处的地位只有理性的服从”。

(二)运用法律

运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选择最相吻合的法律的过程。由于法律的一般性、抽象性、概括性,案件的具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又由于法律是在先的规定而案件是新发生的,所以将法律适用于案件必然伴随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有法律的适用就有法律的解释,就像人要走路就的要考虑先迈哪一只脚一样,当然这里的解释指理解之后运用于案件之前思维中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又不能逃脱个人的主观因素即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遵循解释的规则来控制自己的非理性因素。法律解释的规则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首先要遵循的是文义解释,其次是体系解释。但无论哪种解释都要受时代的制约。将案件实事放在社会中来审视后,再将它适用于某一法律,并对这一法律进行解释。如果还是不将案件与法律很好地结合,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一个小小的微调。其实,法律每天就是这样发展的。

当然,上面的这些过程是在演绎推理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的。

三、非理性因素的排除

人都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结合体,判决的过程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冲突协调的过程。这不仅是法律制定时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官时刻警告自己,自我克制的问题。主要途径有:

(一)提高法官的责任感,将法官的情感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从心理学的角度,如同普通人的情感,法官的情感亦具有积极与消极两重性。而过于积极或消极对司法公正而言是有害的。因此,应将其情感控制在适度状态。其措施为注重培养法官的责任感。责任感能够引导法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通常,我们可通过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法官建立高度的责任感、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使得法官将情感因素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二)建立、完善刑事判决说理机制

刑事判决说理是指在刑事判决书中,法官阐明判案理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决理由空洞的缺陷。法官不能在认定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某一特定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做出说明,而是流于形式;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念化;陈述判决理由时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述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判决说理部分通常只是一句套用法律规定的话而已。如此,为法官在刑事判决中任由自己的情感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刑事判决说理要求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阐明理由,它并非形式问题,其蕴含的价值在于充分说明理由可防止法官任意解释、任意裁判,是公正最起码的要求。如何体现法官裁判的正确性、法官解释的正当性,就依赖于刑事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只有在刑事判决书中阐明理由才便于法官判决被监督。判决说理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官应用法律的正当性及定罪量刑的合理合法性。

(三)完善惩罚机制——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适时、适度的惩罚制度有利于人们形成一定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对法官而言,要避免其情感因素影响司法公正,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使该制度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从而使得法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放纵自己的情感,肆意适用刑法,随意判决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法官将自己的情感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当法官的情感导致错案产生时应立即予以相应惩罚,从而约束法官的不良情感。④

实现理性、公正的审判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共和国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加速这一进程。

猜你喜欢
公正法官理性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迟到的公正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公正赔偿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本转职”是高等教育的理性回归
理性的回归
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
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