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治化”不等于“非政治性”

2009-07-05 06:53滕卓然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政治犯罪行恐怖主义

滕卓然

摘要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恐怖主义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公害,“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豍有人把恐怖主义狂潮称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认为恐怖主义应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列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因此,如何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各国刑事立法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也是目前法学界深入研讨的问题之一。本文着眼于恐怖主义犯罪对策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而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动因,并就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理论加以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犯罪政治动因非政治化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95-02

一、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国家之间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所进行的相互合作。

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着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2001年美国“9·11”事件、2002年10月俄罗斯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劫持人质事件以及2005年伦敦“7·7”爆炸案等就是典型例证。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恐怖主义犯罪已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已被多个国际公约规定为国际犯罪,联合国也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极为关注。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的特征,所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尤显重要。

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都无权超越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在他国领土上自由地进行追诉犯罪活动。这种国度的界限,使得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每个国家在行使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不得不寻求其他有关国家的协作与配合。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意味着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或者犯罪人与被害方不属于同一国家,或者犯罪地与犯罪人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国度。因此,不论哪一个国家对之进行追诉,都需要取得其他有关国家的支持、帮助和协作,方能及时获取定罪和量刑所需的全部证据,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有效地控制犯罪人,确保其能到庭受审,从而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切实执行。离开了有关当事国的合作,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都很难顺利地进行追诉国际犯罪的活动。所以,在国际社会为同国际犯罪作斗争而缔结的公约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应当彼此合作,从而使国际刑事合作成为缔约国一项应尽的义务。

二、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的根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是当前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国指控为犯罪进行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根据引渡条约的规定或以互相引渡为条件,按照引渡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移交给对罪犯有管辖权的请求国以便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各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不可避免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多方面的司法合作,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对罪犯的引渡问题。

引渡既是国际法的一部份,同时又是国内法的一部份,既具有法律性,同时又具有政治性。在适用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成为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

十八世纪末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逐步成为一项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或类似的规定。但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各国的政治观点不同,在实施犯罪后逃往他国,给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政治犯罪”的外衣,寻求庇护,这使得许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恐怖主义犯罪政治动因分析

由于国际社会公约或习惯中的限制性规定,使政治犯在某种程度上通常获得免予处罚、免受特定刑种的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庇护。如果恐怖主义罪行被冠以如此头衔,也将享受相同的待遇,那么便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因此,有的学者从国际社会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场出发,为避免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凭借政治犯的庇护伞逃避应有的处罚,主张恐怖主义犯罪不是政治犯罪,排斥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

虽然提出以上观点的学者的出发点是必须肯定的,但是坚持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的主张,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因为政治性特征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政治原因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原因!

“所有恐怖主义定义都包含着政治敌对、政治暴力、权力及犯罪。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然而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被视为是一种政治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恐怖活动的目的的“层次”来阐述这一特征。

对于普通的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目的一般可以通过其单一的目标、依循个人的利益来考查,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三个层次的目标来考查:1.其战术目标,即其直接攻击的目标;2.其战略目标,即其行为及结果通过意识宣传、行为的影响以达到传播的目的;3.其所寻求的政治结果或政治影响,即多样的政治图谋。这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于以上层次的理解,我们不妨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在亚洲甚至世界上都闻名的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该组织自1972年成立以来,疯狂从事恐怖活动,数十位国内外政要被暗杀或袭击,通过爆炸、枪杀、纵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伤亡更是不计其数,也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打击。但是该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团伙,在其各种具体犯罪形式所攻击的具体目标的背后,是其希望通过该种活动以危害社会治安、散布恐怖气氛、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该种努力,终极目标只有一个——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最终在泰米尔人集居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犯罪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载体的,它依附于一般犯罪的外形,例如劫机、爆炸、谋杀、施毒、纵火、绑架或类似暴力行为。但是,恐怖主义是表达政治敌意的一种暴力形式,这些暴力总体而言是一场心理战,其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阶级、某一国家或全人类中制造恐惧,其宗旨是打击现行的体制,反对某一政府或该政府所奉行的路线。而在现实中,“从芭蕾舞剧和谈判中不能获得的东西,却可以通过子弹轻而易举地获得。”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会屈从于恐怖主义者,以便保护其国民、使馆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员、被劫持的飞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人员及其生命。因此,恐怖主义又被称为“最廉价的谈判工具”。

而且,在民主体制下,国家的元首和国家重大事务是由选民投票来决定,而现在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各国的这种民主体制,在大选来临之际,频频制造流血事件,营造恐怖气氛,从而影响主流民意,改变大选结果,达到自身目的。西班牙“3·11”恐怖袭击发生在西班牙的大选前,这一袭击直接导致了美国在欧洲的忠实盟友——西班牙前首相阿斯纳尔的下台。我们不对阿斯纳尔政府的政策在道德和政治上作任何评价,仅从改变大选结果这一点上讲,我们看到恐怖分子已经开始娴熟地操纵民主体制为其所用,并品尝到甜头,世界民主体制正在遭受到恐怖主义的重大威胁。

从表面来看,民主体制还是那个民主体制,无论选誰,还是选民自身作出的决断,并非恐怖分子在代替选民作主。但事实上,恐怖分子已经抽去民主的实质,留下的只是民主的外壳。恐怖分子在用恐怖袭击主导民意,在用流血事件使民众的感性代替理性作出决定,制造一种茫然、短暂的激情和情绪之时,事实上他们就已经操纵了选民的投票,一句话,这时恐怖分子是在借助选民的手在投票。

当我们揭去恐怖主义犯罪形式这层面纱,其政治动因便显露无疑,“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主张就不攻自破,无法立足了。

四、针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对策

虽然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是毋庸质疑的,但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我们又应当使性质严重的恐怖主义行为“非政治化”,以便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正是这种非政治化努力的集中体现。为了方便引渡,两公约规定了“有关罪行”,即“在各缔约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罪行”。由此可见,这两个公约通过使有关罪行成为“可引渡”之罪,间接地使之非政治化。随后制定的一系列反恐怖公约大都沿袭了这种表述方式。不过,采用这种间接表述的公约几乎都对引渡规定了“遵照被要求引渡国规定的条件”等限制,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有不引渡政治犯的规定,这使得恐怖主义罪行的非政治化很不彻底。

直到1997年《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制爆公约》)通过后,对恐怖主义罪行这种非政治化的不彻底性才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该公约对有关罪行非政治化的表述更为直接。首先,该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因素的考虑成为合法,应受到与其严重性质一致的刑事惩罚。”其次,该公约第11条要求,为引渡或司法协助之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对这些罪行的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不能以此为由而予以拒绝。与以往的反恐怖公约相比,这种直接表述能够从立法上有效地防止缔约国援引国内法拒绝向他国引渡罪犯的漏洞,从而显著地缩小了政治犯不引渡这一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整个公约的合作机制。

五、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的相对性

在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大张旗鼓之时,我们切不可也无法去走绝对化的道路。虽然1997年《制爆公约》力图绝对性地排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这并不能简单代表“非政治化”已经成为绝对化的发展趋势。在目前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理论越趋成熟之际,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的发展趋向应该是相对性的。这主要还是缘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特征。第一,政治犯罪的概念还存在严重的争议,何种程度上的政治化方可把一行为看作政治行为,的确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二,目前缺乏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全面的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这使得在一个国家看来是在寻求在国家内部达到政治目的,值得保护的一个政治活动,但在另一个国家看来则可能是应该予以惩罚的恐怖犯罪。例如民族分裂问题,当某种势力从事的暴力活动被当事国定为恐怖活动时,其他一些国家则有可能视为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战争。诸如此类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也成为了通往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绝对性道路上的主要障碍。

综上所述,站在对恐怖主义犯罪政治动因理解的基础上,恐怖主义犯罪相对性的非政治化应该成为目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最可行且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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