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CIVIL SOCIETY理论简述

2009-07-05 06:53朱新阳刘永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哈氏葛兰西哈贝马斯

朱新阳 刘永刚

摘要进入20世纪之后,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被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取代,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崩溃,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以市场化为方向的改革,引发了人们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再度关注。因而在20世纪引发了两场具有深远意义的有关CIVIL SOCIETY理论的大讨论。一次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以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为代表;另一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哈贝马斯为代表。

关键词CIVIL SOCIETY理论葛兰西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01-02

一、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理论

安东尼奥·葛兰西(1891-1937),是意大利继拉布里奥拉以后的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要理解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理论首先必须理解葛兰西的国家概念。在《狱中札记》中,他明确指出:“我们仍然停留在区分国家和政府的阶段,这一点恰好提出了经济社团的形式,也说明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混淆。值得一提的是,对国家的基本认识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因为人们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豍因此,在葛兰西看来,现代国家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政府机构。国家还包括CIVIL SOCIETY,国家是政治社会和CIVIL SOCIETY的结合。按照葛兰西的理论,政治社会和CIVIL SOCIETY是作为国家构成的两个重要因素。政治社会是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民众的、实行专政的强制机构,诸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组织。它“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豎而CIVIL SOCIETY是“一切私人的” 组织的总和,诸如教会、工会、学校、新闻机构等民间组织。它“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豏

在葛兰西那里,CIVIL SOCIETY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统治阶级通过CIVIL SOCIETY来传播它的意识形态。通过意识形态灌输,使人民认可现存的资产阶级制度的合法性,从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所以,在葛兰西那里CIVIL SOCIETY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亦即文化领导权的功能。当然CIVIL SOCIETY作用的发挥也需要政治社会稳固的统治。稳固的政治统治为统治阶级利用CIVIL SOCIETY进行意识形态的宣传提供的有力的保障。葛兰西认为,政治社会的稳固统治不在于国家的暴力的强大,而是在于CIVIL SOCIETY对人民世界观的控制,所以CIVIL SOCIETY优先于政治社会。

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理论是在西欧社会主义革命遭受挫折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不断得到巩固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按照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无产阶级革命将在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发生,但是现实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西欧却并没有发生或即使发生也很快被扑灭。葛兰西分析了这一状况的原因。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建立并得到稳固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注重对CIVIL SOCIETY中各种自治团体和组织的影响和统合,极力把它们纳入国家的政治观念框架中使之成为政治国家意识形态的“在野”帮手,在政治国家和CIVIL SOCIETY中的文化领域共同作用下,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表面上来自于民众对他的同意。

葛兰西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开辟了CIVIL SOCIETY理论研究的新领域,赋予CIVIL SOCIETY新的内涵,研究视线从马克思的物质交往领域专向文化批判领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CIVIL SOCIETY观。此后的哈贝马斯的CIVIL SOCIETY观明显的受葛兰西理论的影响。但是葛兰西的理论剔除了CIVIL SOCIETY中最为基础性的物质交往关系,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缺乏全面性。另一方面,葛兰西将CIVIL SOCIETY归为国家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机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CIVIL SOCIETY的独立性。当然葛兰西提出这种CIVIL SOCIETY理论的旨趣是在资本主义统治已经牢固的情况下为无产阶级找到一条改造社会的道路。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理论一定程度上是对马克思CIVIL SOCIETY理论的修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西欧的社会主义运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哈贝马斯的CIVIL SOCIETY理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福利国家的政策,以及苏联社会主义试图通过国家对CIVIL SOCIETY的统合来达到消弭CIVIL SOCIETY存在的不足。但是从20世纪70年末开始,福利国家的政策越来越阻碍西方经济的发展,以及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模式的崩溃,引起了新一轮的关于国家和CIVIL SOCIETY关系的讨论,思想家们试图用CIVIL SOCIETY理论来重新认识和构建国家和CIVIL SOCIETY的关系,试图建立既有别于传统自由主义的CIVIL SOCIETY高于国家,又有别于国家主义过分干预社会生活的CIVIL SOCIETY理论,从而在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哈贝马斯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

尤尔根·哈贝马斯(1929—)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哈贝马斯虽然没有一部著作专门论述CIVIL SOCIETY,但是他的思想始终以CIVIL SOCIETY为主线。

哈贝马斯对CIVIL SOCIETY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分析CIVIL SOCIETY。哈氏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CIVIL SOCIETY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又包括两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和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市场,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党政治、工会和其他组织等。”豐第一部的市场体系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公共领域”是CIVIL SOCIETY的主体,并全权代表CIVIL SOCIETY。“公共领域”一方面是CIVIL SOCIETY成员参与国家政治的中介,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到CIVIL SOCIETY的私人利益,从而使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哈贝马斯的CIVIL SOCIETY理论明显的具有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理论的影子。哈氏CIVIL SOCIETY中第一部分“市场经济体系及其控制机制”的内涵基本上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CIVIL SOCIETY相同。第二部分“公共领域”与葛兰西的CIVIL SOCIETY大致相同,但是与葛兰西不同的是哈氏没有将“公共领域”归入上层建筑的范畴,而是将“公共领域”作为CIVIL SOCIETY成员参与政治国家的中介和保护CIVIL SOCIETY成员私利的保障,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政治性公共领域。显然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哈贝马斯继承了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的思想,不仅把“市场经济体系及其控制机制”归于CIVIL SOCIETY,而且也将“文化批判领域”纳入了CIVIL SOCIETY研究的领域。

哈氏在第二阶段主要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豑这个规范的角度研究CIVIL SOCIETY,从而强调对“理想生活世界”的建构。哈贝马斯指出,“今天成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所导控的经济,相反建构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的出现地出现地社团、组织和运动,他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的公共领域地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现实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豒从上述哈氏的表述中,我们可知,哈氏将原来属于CIVIL SOCIETY的“市场经济体系及其保障体系”剔除除去了,CIVIL SOCIETY 中只存有“公共领域”这一部门。

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为什么哈贝马斯会把“市场经济体系及其保障体系”从CIVIL SOCIETY中剔除呢?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所处的时代已经不再是17、18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而是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权力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合,导致“国家的社会化”,“社会的国家化”,“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氏将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成为“晚期资本主义”。在哈贝马斯看来,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危机是经济危机,这一危机已经通过国家权力的普遍干预得到克服。晚期资本主义的危机主要是文化的危机,这一危机正是来自国家权力对“公共领域”的破坏,“公共领域”逐渐走向“异化”,逐渐失去独立性,所以哈氏认为要维护CIVIL SOCIETY的独立性,需要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这个规范的角度来规约CIVIL SOCIETY,从而保证CIVIL SOCIETY的独立性。同时,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代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CIVIL SOCIETY中文化批判领域,政治国家的制度都是在CIVIL SOCIETY中的文化批判领域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塑造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绝少干预减轻了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压力,但是当政治国家全面的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民众对经济的期望转化为对国家的期望,经济危机遂转化为政治危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只能从“公共领域”中去寻找。

当代西方的CIVIL SOCIETY理论思想家从不同地角度对CIVIL SOCIETY进行了研究。但是大多将CIVIL SOCIETY归于文化批判地领域。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地西方CIVIL SOCIETY思想家将CIVIL SOCIETY认定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组织的集合体。也就是说,当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经过80年代的危机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世界的矛盾不再是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如何更好的处理国家与CIVIL SOCIETY的关系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国家和CIVIL SOCIETY的良性互动的问题。这一问题还有待更深入的探讨。

三、结语

笔者以为,一定意义上来讲,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发展进路就是近现代CIVIL SOCIETY理论发展的进路。因而对CIVIL SOCIETY理论的研究最后必然反映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研究上来。而“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良性建构是建设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因而我们现在研究CIVIL SOCIETY理论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也是笔者写本文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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