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监控的现状及反思

2009-07-05 06:53林明凤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监控政府信息

林明凤

摘要与以往受法律调整的媒体相比,网络在法律上是独一无二的。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规范互联网,使之自由又有序,开放却不放开,这使政府遇到了两难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政府应当采取怎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对网络空间实施一定程度的监控,既能打击非法使用信息通信新技术的犯罪行经,又能尊重个人自由和国家主权。

关键词网络监控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隐私权监控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35-02

一、网络控制与网络自由的冲突

(一)网络空间的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内地网民总人数达1.62亿,30岁以下的超过了70%,25岁以下的超过了50%,在校生的占到三分之一。豍然而,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交流与搜集信息的同时,亦被网络色情、虚假信息、网络迷信、黑客袭击、网上泄密、网络诈骗、网络知识产权等受到侵犯等行为冲击着,而且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背离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又由于网络约束机制不健全、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空白,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于是,网络是否应受到监控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网络用户对究竟应采取政府管理还是自主管理又存在激烈争议。

(二)网络控制与网络自由冲突的两种观点

1.支持网络控制模式的原由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是倾向选择网络监控,认为选择政府网络监控更有利于保护各种基本权利:(1)有利于企业的商业秘密。(2)有利于删除、辨别各种虚假信息。(3)保护网络作者的知识产权。(4)有效处理垃圾电子邮件。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平均就有20封左右。豎(5)有利于保护网络安全。各种传播病毒、攻击网站、利用网络从事欺诈、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威胁网络安全,豏而网络监控者一旦发现则可以马上采取行动。(6)打击各种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犯罪豐,保护个人隐私。由于对数据库信息采集和使用没有严格的立法,网上个人隐私数据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许多人担心网上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而不愿意上网消费。

2.坚持网络自由的观点

然而,互联网的创造者和管理者却认为应由互联网的用户们确立一个必要的,大家都认可的管理体制。豒他们认为政府监控将极大地影响网络自由,限制网络的发展,据有关调查,用户对于网络信息的满意度、信任度都在下降,豓他们认为网络监控可能侵犯用户以下个人权利:(1)侵犯个人网络言论自由。人们认为现代社会自由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豔网络最大的优势之一便是它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提供了一个容量可以说是无限、而且又在时时更新的交流平台。而网络监控将影响用户发表其观点思想等。美国在言论自由这方面则体现了更宽容的态度。美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26日判决禁止在互联网传送色情资料的《通讯约束法》违宪,认为该法抵触宪法有关保障言论的第一条修正案,首度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延伸到亿万人进出的网络空间。豖(2)侵犯网络隐私权及其网络通讯自由权。政府监控者可以通过网络中心件事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及其隐私。

二、各国网络监控的典型模式及特点

目前,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即主张政府对网络进行严格控制;二是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模式,即政府的管制只是作为补充和保障;三是政府不干预模式,即主张政府保护言论自由,以立

法为基础,从技术、道德、市场机制方面进行控制与调节,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豗

(一)新加坡网络监控的模式及特点

新加坡对网络管制的方式主要是:一是“轻触式”管理方式豘,二是实行严格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新加坡很早就对网络进行了管制,于1996年7月15日通过了《网络管理办法》,并依据《新加坡广播法》又颁布了《网络行为准则》与《网络内容指导原则》。首先,“轻触式”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分类许可制、接受检疫和鼓励行业自律、加强公共教育。豙在《分类许可证制》中,新加坡传媒发展局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登记许可要求不同的职责与义务。其次,新加坡《网络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禁止那些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

(二)英国网络监控的模式及特点

英国在电信管制过程中具体体现是:以行业自律为主,以行政管理导航,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制管理。豛政府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伦敦网络协会和安全网络基金会三个民间组织出面制定又经政府同意的《三R互联网安全规则》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主要内容是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安全网络基金会”负责接收和处理举报的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信息。另一方面,政府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黑客,二是保护上网儿童,三是打击网络诈骗。

(三)美国网络监控的模式及特点

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由商务部下属的国家电信及信息管理局掌握。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是电信法的执行机构,在对互联网的管理上,政府坚持“少干预,重自律”,提倡网络行业和网络用户的自律,强调利用私有资本进行发展,依靠市场驱动。譬如对于美国人普遍比较敏感的隐私问题,美国政府和行业机构一直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自律不力时政府才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豜。另外,网络服务商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力图使互联网不受国家政府税收和其他管制的影响,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美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但美国社会健全的法律体系,方方面面都管到了,对网络管理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目前我国网络管理制度的评析

目前,我国对网络管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我国实行的是严格准入制度。这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审批制的网站创办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为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二是网络接入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严格规定了国际出入口信道的有限使用。三是对重点行业的严格管理。这体现在网络新闻管理、网络出版方面的管理、电子公告管理方面上。

第二,我国在网络监控方面主要是从技术上进行限制,以强化日常管理。一般的技术手段有网络周边和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系统、防火墙、虚拟专用网、身份验证服务。采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追踪,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目前,从公安部获悉,全国首款专用于截堵互联网上邪教、色情、暴力等有关信息的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已于2000年2月面向全国发行。“网络神探”软件具有网络监视功能,能记录被监视主机访问的网站地址和访问时期,将其存入数据库,并能截获网页,还原显示,具有网站禁止功能。豞

第三,我国的网络监控体现在行政处罚。目前,我国网络行政监管的部门就有二十多家,且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言论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络城市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

从上述看来,我国对互联网内容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其优点与弊端优缺点也较为明显。(1)优点为:在宏观调控上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具体来说:一是政府监控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共的社会利益。二是政府监控可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三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减少因市场失灵或者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影响。(2)弊端为:一是有可能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网络通讯权等。网络警察能够随时阅读我们收发的一切电子邮件,监视我们一切在线和离线的行为,容易侵犯我们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通讯权等。二有可能侵犯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警察对我们发表的言论可以进行删减或过滤。三是减少公民的网络言论与网络出版积极性。

四、我国网络管理制度的完善

综上,我国的网络监控模式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政府应转换角色,考虑到互联网发展仍处于初期,政府可以出面牵头去引导和推动互联网的管理,依法加强监管,但日常的网站管理应由网络服务商、用户自己来管理,另外提高社会的公共监督。在完善立法模式的同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新的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不能阻挡,但安全要有保障,个人隐私要得到尊重、用户的利益要得到保护。由于经常会发生网络管理部门的侵权行为,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隐私权、网络通讯自由权等各种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法律保留原则。政府管理部门打击犯罪或维护网络秩序过程中,应当在规定权限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维护秩序,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损害网络服务者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涉及网络用户资料范围的调查权以及审查权,实施网络监控措施的审批权,网络取证权,还有应建立网络规范执法的各项制度。豟

第三,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立法需要充分考量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网络监控中,必须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而不能逾越一定的范围,为了配合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打击网络色情、计算机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各种犯罪,必须予以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网上色情、网上欺诈等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对家庭、特别是未成年人会造成严重的侵害,立法机关有必要规定网络服务商不提供网络内容分级和过滤的不得提供给未满十八周岁的用户,且在网站上含有成人性内容的网页上都要明确标注。

第五,鼓励网络服务商自律原则。网络服务者的合法经营应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干预网络服务者的有关运营。鼓励网络服务商自律,一是为了减轻政府负担,二是避免立法违反网络的发展规律和导致整个网络业的发展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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