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权形态的转化

2009-07-05 06:53刘玲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法定人权

刘玲芳

摘要21世纪将是一个人权受到空前尊重的世纪,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权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开辟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但就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来看,还远远没有达到使人们充分享有人权这一崇高目标的境地。本文旨在通过人权形态探讨人权实现的基本途径,就人民如何真正享有和实现权利做一些思考。

关键词人权人权形态转化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0-02

一、人权形态释义

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要全面认识人权则必须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视角研究,也即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豍

“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没有被现实法律确认,而实际上法律又应当在目前或将来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权利。只有存在人的“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当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事实上,“应有权利”的存在,并不以也不应当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的概念是一个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有机结合的统一,把“应有人权”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定权利”,它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定权利”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由法律划定了权利的限度和范围,而在于这种划分的具体尺度和深刻内容。“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与国家的对立统一关系,正是这种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内在矛盾构成了法定权利的本质和核心。

“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拥有和运用的权利。它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状态,其着眼点是权利的实践方面,是社会关系中已实现了的人权。“实有权利”是权利的最终归宿和最高价值,是权利转化的最终结果,它构成了权利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只有真正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最终得到实现。

二、人权形态间的相互关系

(一)“应有权利”必须上升为“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必须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为什么人们会如此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人权,即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呢?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它的本质就是要求所有人在它面前一律平等,它在维护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的学者甚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人权;哪里的法律遭到践踏,哪里的人权就会化为乌有。

在法律没有予以确认和保障人权之前,“应有权利”以各种不同形式存在,如各种社会组织的纲领与章程、乡规民约、社会习俗、宗教、人们思想中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但以“应有权利”存在的人权保障机制弱,甚至有些“应有权利”有侵犯人权的危险。因此人类逐步开始对这些形态存在的权利进行反思,探索人权新的实现途径,将这些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将大多数或权威集团所认为的真正人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了人权发展的内在要求,促使“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从而保障人权的实现。

(二)“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中介和桥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源;“实有权利”是权利的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关心的就是我的权利从哪里来?我原本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即权利的“源”;我有什么样实实在在的权利?即权利的“果”。而法定权利实际上就是法律在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中所发挥作用的代名词,它是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中介和桥梁。它最终是为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服务的,但桥梁的作用非常关键,没有它,应有权利几乎无法向实有权利转化,或者说即使可以转化,至少这个转化的过程会异常缓慢,甚至会付出一些代价。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具体运用,法律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中,法律便体现的是它生命的最高价值。可以说,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为权利服务,在两种权利状态的转化中体现它的终极意义。首先,从法的本体与价值层面上看,法律应是以权利为本,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就权利转化而言,法律的血液里流淌得正是“应有权利”不断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动态过程。其次,法律具有价值导向作用,法律是把纷繁复杂的权利现象定型化、规范化、个别化,并以具体的权利关系表现出来,为主体的权利行为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定型的行为模式,从而在根本上保证权利转化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最后,法律作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具有天然的强制力,它防患于未然,不允许对权利转化有破坏作用的事物侵入到这个过程中,一旦有阻碍或者耽搁权利转化的情况出现,它会为权利的转化保驾护航,从而保护这个过程的安全进行。

三、人权形态转化的条件

“应有权利”必须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定权利”只能转化成“实有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也即: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人权形态的相互转化,真正使人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切实的实现?这也正是我们研究人权理论的要义与价值之所在。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权要求的不断提高,人权必然走上法制轨道,人权的兑现,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环境,受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传统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第一、人权形态转化的政治基础:进一步提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在我国现行政治权力结构中,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如何,同人权保障的关系十分密切。继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下转第268页)(上接第260页)提出建设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之后,2002年“十六大”又再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规定在自己的纲领性文件中,并首次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提高到“人类文明”的高度,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列,将这三大文明的实现作为自己的根本奋斗目标。近年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领导集体,又响亮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口号,强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要求。

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听专家讲课,学的就是宪法。人们普遍评价,这是我国最重视民主、法治与人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已逐步理解与认同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人权保障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转化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二、人权形态转化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继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之后,2004年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到宪法中,这是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将永载史册的两件大事,受到国内外的密切关注与高度评价。人权入宪,不但将彻底消除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种种顾虑与障碍,而且将有力地促使政府转变执政观念,提高执政水平,从而大大促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今后,我国要不断加大人权立法的力度,把人权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扩大法定人权的范围,完善人权保护、人权救济的法律制度。

第三、人权形态转化的国际环境: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与合作。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积极、开放地对待国际人权宪章。中国四部社会主义宪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相关国际人权文件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又先后加入了以上公约。《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正确途径”。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与合作,才能让其他国家有机会了解中国目前的人权状况,了解中国在人权建设上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使西方国家借人权歪曲事实的谎言不攻自破,为我国的人权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四、人权形态转化的最有力途径:完善人权保障的司法机制、实现司法独立。近年来,司法对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得到进一步认识,国家大力探索和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人权的司法保障体系,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与行政三大诉讼制度,改革与健全各种具体诉讼程序,改革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第二,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罪犯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第三,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健全司法公开制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四,强化了信访工作和纠错工作,建立起了对司法工作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制度。司法作为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为“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提供了舞台,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最有力、最直接的保障。

此外,人权形态的转化还有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的意识与措施进一步强化、有赖于提高公民人权意识、推动人权理论的繁荣发展,为人权形态的转化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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