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2009-07-05 06:53袁茹诗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权利行政

袁茹诗

摘要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存在着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与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的交集。然而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滥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从而造成了各种侵犯学生正当权利的事件的发生。本文从高校管理过程中与大学生权利产生冲突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针对隐私权、学习权、知情权、申诉权等方面的权利冲突,立足于现有法律的规定提出了冲突的解决办法,以保障大学生各个方面的正当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隐私权财产权学习权知情权申诉权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5-02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豍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在其中扮演着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角色。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他们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也开始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转变。

从法律上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自主办学,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进行教学与学籍管理,奖惩师生等,实际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在这个意义上,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体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豎尽管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弱化,它依然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享有国家赋予自主管理权。高校对管理权的实施,是对行政权力的执行,具有强制性。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表现在多个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高校在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方面的自主管理的权,其行政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程度的体现。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存在于教育管理中,高校和学生间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即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他们间的关系的调整,适用行政法范畴的相关法律。

然而,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也在随着他们之间主体地位的变化而变化。高校在一定时候是以行政主体的地位出现,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以平等主体的地位与学生发生民事关系。如高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时候,就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学生打交道的。在他们间的民事关系确立以后,高校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义务,学生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在高校与学生作为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间关系的调整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规范。

学生个人权利与学校公共管理的职权发生了日益尖锐的矛盾,为了使主体间的关系归于协调,对矛盾与冲突的解决就显得迫不及待。据此,在保障学生个人权利与维护高校管理权之间就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作为学校,在正当行使国家所赋予的管理权的同时,关注学生的诉求,不应强调加大管理力度而忽视或者损害学生的个人权利;作为学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好保护个人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出合理诉求,同时履行学校依法管理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是在高校的管理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现就学校管理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并对此提出自我拙见。

一、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广义的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法权利的属性。豏在学生宿舍中,学生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在学校收取学生的住宿费让学生入住后,也就成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的私人场所,是学生拥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学生享有在宿舍内的活动不受干扰和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了加强管理,学校自行拟定了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应当要履行的义务,却学生所应享有的权利只字未提。

在大多数高校中,楼栋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任何一个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也有权安排不特定的人到各个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间和内容是楼栋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自行决定的。由于很多检查人员不具有保护他人隐私的法律意识,在检查过程中选择了不合适的方式,导致学生的隐私权大量受到侵犯。管理人员在进入宿舍时不会主动敲门,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他们用手中的钥匙打开那一扇门。然而,打开门的瞬间不仅仅是行使了学校的管理权,同时也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学生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对女生权利的侵犯也最为严重,其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

学生隐私权受到侵犯后不积极维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学校的压力,也有来自学生的原因。有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隐私权是否遭到了侵犯,也不懂得如何保护隐私权;有的学生在隐私权遭到侵犯后,因惧怕学校的公权力而选择放弃维权;还有的人因为维权失去了更多,也就导致其他人也不主动争取权利保护。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为了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应当主动规范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规范楼栋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制定与保护学生隐私相关的制度,从而使学生在宿舍中的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学习权的冲突及解决

学习权是人在学习化社会的基本权利,是由学习自由、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统一体。豐在现在高校的教育中,大都实行学分制,在学校统一管理学分的同时,学生自主选择本专业所授课程,并对所开课程的授课老师也有自主的选择权,大学生的学习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然而,学习自由的保障不代表全部的学习权的实现,高校在另一个方面的做法却不是那么十全十美。

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制定了自己的校纪校规并行使管理权与处分权,然而高校的某些规定也存在着与法律相违背的制度,如:有些高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有些高校规定,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者擅自扩大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限制性条件,这有违《学位条例》所规定的颁发学位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但是普通的作弊不等同于是严重的作弊行为,高校一经发现作弊就让学生退学是不合理的。退学的处分一经作出,就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从而也就导致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权也无法继续实现。高校对学位证的颁发上所作出的限制条件,也是有违国家规定的制度的管理行为,这导致了没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能对自己的学习效果得到一个正确的评价,是限制他们受教育权的一个方面。高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权的实现。为了规范高校的管理权与处分权的正确合理行使,为了保障学生学习权得以实现,高校应当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做法,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只有当高校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时,学生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三、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

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在高校教育方面,学生对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培养和发展相关联的信息都具有知情权。大学生有权了解教学计划、培育方案以及课外活动等内容及其目的。豑《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时,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是行政主体,应当比照《信息公开条例》中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履行义务,制定并向学生公开有关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公开课外活动等与学生学习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然而,高校校务不公开,与学生学习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也不完全公开,导致学生无法了解自己的发展计划,失去了发展机会,对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从而导致学生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知情权的冲突这一问题上,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建立完善的高校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定期公开学生有权知晓的学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加大对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切实保障学生知情权的顺利实现。

四、申诉权的冲突及解决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在高校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学生正当权利时,学生有权行使申诉权,也可以行使上诉权。尽管法律规定了许多与学生行使申诉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在保护学生申诉权的实施过程中,却不显得那么尽如人意。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网中,学生仍旧处于弱势的地位,高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迫使学生放弃行使申诉权。加之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对高校的庇护,即使学生申诉,也同样使得学生的权利不能实现,诉求得不到伸张。因此,学生的申诉权难以得到实现。

为了保障学生申诉权能够得到合理实现,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管理的监管,不能因为包庇高校而牺牲学生的利益。同时,有关部门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机制,加大对高校滥用行政权力的监管力度,为学生的维权申诉提供便利条件。《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内的申诉提起范围,并作出了有关申诉的提起、受理、处理等多个方面的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三)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四)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学生提供了申诉的法律依据,申诉的受理机关为学生的申诉提供和了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申诉的范围是多个方面的,除了对学校的处分具有申诉权之外,还可以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提起申诉。高校作为最直接的与学生申诉权的实现紧密联系的主体,也应当主动为学生提供申诉的便利,而不是采用强制手段牺牲学生的正当利益,也不是用力所能及的所有办法去阻碍学生行使正当的申诉权。高校可以在按照法律行事的同时成立专门的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采用适合的调查、听证办法,处理申诉。高校在校内建立起完整的学生申诉制度和程序,也会对学生的申诉权的实现给予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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