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不足与完善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监事财务监督职权

张 鹏

摘要我国为完善公司的治理而在监事会基础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两者的并存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我们主要应当对两者进行完善,增强二者的协调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3-01

《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缘于其自身结构设计存的不足之处,使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合理性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行使监督、控制和保障的职责,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二者本质上并没有利害冲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改变监事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力现状,对监督机制进行的必要补充,可以通过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二者的作用职能定位不同,独立董事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判断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协调各方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的特点。监事会监督更倾向于对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所以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两种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并存有其合理性。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冲突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职能重叠和冲突。其冲突主要集中于两点:首先,二者都把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职权第一项是检查公司财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独立董事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类似于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把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了两个监督主体。在这种职能重叠中,显然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更直接主动。由此监事会的监督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独立董事。其次,二者都有监督董事、经理违法行为的权力。独立董事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豍。

三、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协调

应该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健全选举程序。我国独立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合理性决定了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为防止大股东控股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建立独立董事竞聘制度,让自律组织如上市公司协会来负责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管理,在选举中可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等方法。应该严格独立董事任职条件。须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来保证独立董事所面临的诉讼和赔偿风险的合理担当,从而分散和减少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风险,激励独立董事工作的热情。豎完善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估,把其声誉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以便有效地对独立董事进行激励。应通过立法把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下来。通过继续开展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建立职业独立董事制度,形成独立董事市场,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退出均实现市场化。

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应当从立法上保证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应该加大监事会的职权。比如增加关于监事可以出席股东会,其义务待遇与董事相同。或者为使监事在报告是客观公正,免受不必要干扰,可以建立董事回避制度。还应该提高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应该由不低于董事职位的人担任。目前监督是事后的形式监督,应该改为事前监督。曾强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建立监事培训机构,建立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对现有监事加强法律和财务知识的培训,建立监事协会制度。

首先,应重新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独立董事因为是董事的属性,有其局限性。而且独立董事为兼职董事,由于时间精力上的不足,还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以董事身份参与董事会经营决策,以其人力资源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所实现的是关系职能。豐监事会职能应以财务监督为主、业务监督为辅。监事会的调查权询问权等应以相应的、必要的事权与财权为保障。

再者,应重新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在财务监督职权上的交叉和重合,可以通过由一方掌控或双方合理分工的方法。但是让二者分享的方法在实践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分工的准确性、二者的配合以及资源效力等。由于独立董事大都为兼职人员,而且担任独立董事的知名人士或专家学者大都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由此认为应该将财务监督权宜由监事会独立承担。独立董事将财务监督职权交给监事会行使,可集中精力加强公司的业务监督豑。在明确相互的职责基础上,使二者在行使各自职权时不发生交叉、碰撞,并形成合力,以达到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四、结论

要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时的监督职能的交叉与冲突,除了要明确各自职能外还需相关制度的配合。二者并不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协调的关系。我国应参考外国先进立法结合本国实际,逐步完善两种制度,从而促进公司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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