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及意义

2009-07-05 06:53田宝会孙永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信仰公民司法

田宝会 孙永巍

摘要信仰对于一个人来说意味着是一种力量,是在内心中深藏的不可更改的理念。法律需要这样的信仰,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法律获得永久生命力的基础。在法律实践中只有建立起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关键词公民法律信仰形成条件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29-02

信仰是哲学上的一个复杂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载明:“信仰是指对某人或者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的行动榜样或指南。”由此我们说信仰是信念的一种,是对某种事物对象绝对相信的看法,是人的思维中强烈的意识。法律也需要这样的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以法律为根本出发点和最高行为准则的一种状态。法律信仰意味着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的一切行为中,自觉不自觉地从法律出发,以合符法律要求的方式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自动地想到需要有法律的介入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首先想到要规避法律。法律信仰注定人们必须以法律为最终和最高的评价标准,一切行为价值的评判都应该在法律尺度之内,不可越过法律而做出非法律的评价。也就是当人们遇到任何事情的时候,头脑里首先反应出来的便是法律,就要判断这一事情合法还是不合法,而不是其他的什么评价。

法律信仰应当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人们对于国家颁行的法律从心底里信奉自觉地遵守,公民信奉法律可以实现正义公平,可以还世人以公道。这样的种种状态就可以称为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相互作用,使公民体会到法律是自己权利的维护者,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形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条件

(一)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首要条件: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

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有赖于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意识包括公民要有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法律信仰就是要在人们心目中建立起对法律信念的信仰。并且这样的信仰必须是主体自发地形成,是一种主体对法律主动的内化。公民信仰法律不能是因为惧怕法律背后的强制力,而是因为法律能够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对人的终极关怀,使社会中公民切实地感觉到法律是保护自己而不会是戕害自己的,公民在遇到法律事件时首先想到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相信通过法律可以得到公正处理,并相信法律的运行都是在遵循法律的理念,符合公民内心法律应该的尺度。要扩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丰富法律宣传的方式,使人们广泛的接触法律,逐渐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渴望,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自觉地成长为一个个法律的卫士。

(二)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关键条件:立法反映民意

良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从立法上来讲,良好的法律制度必定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制度。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立法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要想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就必须规范立法活动,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

1.立法应当考虑民众的意见

现代法律的本意一是要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二是要调解公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所谓调解,实际上会限制某部分公民的利益,如果事关大局不得不如此,那么公共权力应当给受限制的公民一定的必要补偿,或其他可行的利益保证,最起码也应该让他们有机会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因而,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各方的意见,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立法是整个法律运行的起点,是根源性的东西,立法的好坏成败直接关系着法律运行的效果。在立法中对于立法案的通过与否应更多地关注民众的意见,我们的物权法的通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广泛的征求了民众的意见,在法律的制定中就是要更多的考虑民意,毕竟我们的法律是要通过广大民众实施的,他们有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他们的意见应该得到考虑采纳。法律案的通过经过公民的讨论,可以很容易地在公民心目中建立起对于法律的亲切感,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建立。

立法活动应该吸纳公民个人成为立法的主体,个人成为立法主体有利于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让他们有机会参与立法,能刺激他们开始关注自己的权利是否真正的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是否可以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最快地找到法律保护。个人参与立法使得公民个人主体意识上升到主人的高度能够让他们对法律给予更高的关注,也更好地促使人们信任法律,这种从心底发出的信任是信仰的前提。从人的内心来说,人们相信自己的经验,人多少都是经验主义者,所以个人参与了立法活动就容易更好的获得法律认同感,从而进一步更好的建立起法律信仰。

2.加强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这种监督要贯穿整个立法活动,从法案的提出到法律的通过后成为法律都要有合适的和合理的监督,这样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同时要反对各种对立法活动的干涉,使立法活动顺利的进行。保证监督就是要杜绝任何一部恶法的产生,把有可能损害人民对法律态度的法律消灭在最初的阶段,力求制定完备的法律。

3.立法要与自然法的理念相契合

自然法不是显而易见的规则体系,而是一种价值观念;不涉及自然现象,只涉及人类的行为。自然法代表人类正义、反映人类本性、体现人之为人的价值,自然法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时时处处指导着作为人类的我们的行为。

立法绝对不仅仅是发现生活中的规则,而且要探察自然法理念中的观点,寻找自然法和现实制定法的最佳的契合点。自然法理念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立法活动正是要通过制定良法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公平,使人们心目中对自然法的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可以很自然的转移到对现实制定法律的相信中,使对自然法的信仰转移到对现实制定法的信仰。

(三)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条件:良好的司法活动

司法实践活动是法律实施的具体阶段,法律的具体运行情况的好坏是影响公民法律信仰能否真正建立的重要因素。一次不法的处理就会影响一大批人对法律的理解和看法。

司法活动是法律信仰建立的实际的环节,公民个人和法律的接触更多的体现在法律活动中。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法律的这种必然的联系看起来是隐藏的,只有在公民需要的时候才会起作用,所以要努力地追求每一次法律实践都严格地按照法律本来要求进行,保证每次法律活动都是一次法的宣传。

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司法活动处于良好的状态。

1.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明确的划分是当前最主要的权力模式。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相信这是比较有效的防止权力腐败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行政权对司法活动的干涉,往往一个领导人的一句话一个条子就影响了一个法律事件的处理结果。这是对司法权的侵害,直接地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人们在遇到案件不是在第一时间内想到求助于法律,而是首先想到找人找关系,这是与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本质相违背的。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活动的干涉,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应得的维护,公民很难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就是那些有法律信仰的公民也会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必须健全和强化权力制衡机制,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2.提高广大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司法人员是直接和公民接触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人,他们在一定程度是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形象。司法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着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他们来说每个案件的处理只是工作的一个部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重大的改变,有的甚至是当事人一辈子的大事,是对公民个人法律信仰建立的关键。

司法工作人员的素养是直接影响法律能否得到合法实施的关键因素,并且要在司法活动中揉入个人善的因素,法律不是枯燥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之上的法律精神是更高的追求。

因此,要加强对国家司法人员素质的培养,让他们恪守法律,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决的杜绝司法人员在司法工作中的个人坏的影响和作用,对于徇私枉法的人一定要严惩,这样才能保持司法队伍的纯净。

三、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意义

(一)公民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信仰的树立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树立起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这种法治的精神能促使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个早已成为公论的名言,简单明朗地说明了法治的地位。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了现代国家发展模式。建设法治国家社会是与公民的法律的信仰紧密相连的。实现法治社会无疑需要两个条件:第一国家要有善法、良法的存在;第二是要有公民的法律信仰。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

1.国家法治化需要公民的法律信仰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法律即使得到实施也不能成为一部良法。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我们要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要公民信奉现行的法律制度,自觉地接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是善法、是良法,从本质上与自然之法的理念相符合,和人们内心的价值理念对法律的要求相符合。这样人们才能真正地服从国家的法律。“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充分的说明了人们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

2.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精神条件

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内在的精神品质的外在表现,公民的法律信仰也是广大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的归总和提升,正是在一个国家的大的范围内形成的法律信仰才使法治的形成具备了公民思想基础。树立公民的坚定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我们深入的思考法治的内涵和本质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我们要建立的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从社会层面讲是建立一个被人们遵行的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法治的精神含义在于一部制定出来的法律一经颁行只要是通行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就被所有的人奉行。这样的一种状态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法律信仰。

(二)公民法律信仰是法律的目的所在

我们应该从更深层次上思考法律的目的。每一部法律制定出来都是为了贯彻实施和被应用于实践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而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具体的法律实践,不能只是法律对象对法律被动的接受,更多的应该是法律对象主动的接受。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实施的实践应用中形成公民法律信仰。我们可以做这样的一个假设:一部法律在它的整个实践中都没有给公民一种信任的感觉,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人们凭借什么可以相信同样的法律事件可以会有同样的处理结果呢?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并把这样的法律信仰的建立作为法律本身的目的和内在的本质要求。就像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法律信仰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法律获得永久生命力基础。公民法律信仰的真正形成,有赖于我们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良好运行,更有赖于公民主体意识的提高。在法律实践中,只有建立起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本身的价值和目的;也只有把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本身至上的追求,寻求社会正义实现公平,才能使法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当然,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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