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刍议

2009-07-05 06:53聂晓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风俗习惯婚育习俗

安 黎 聂晓亮

摘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个少数民族都为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涵。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化进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面对这一局面,迫切需要国家采取立法的手段来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取其精华,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焕发出应有的光彩和价值。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艺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7-02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固定形态和表现形式的原生态文化。这些文化都深深植根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中,深深打上了各个民族的烙印,它是一个丰富的人文载体,记录了民族的性格特征、气质观念以及传统道德等的重要信息。它具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保护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就是在保护一笔非常丰厚的文化资源。

我国的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都对自主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方面有了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个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笔者经过大量的查阅,发现国家立法机构以国家法律形式来确立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且大多是非常笼统的概括性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在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下保护民族文化的要求。所以,笔者从少数民族文化的个别方面加以论述立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立法

(一)以立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工作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是中华文明的优秀瑰宝,是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搜集、整理、保护工作;鼓励民族文艺理论和民族文化遗产研究;对于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传承人、民间艺人、专业团体加以法律层面的制度保护,使他们获得必要和合理的物质及时间保证,使他们有时间、有精力、有条件从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工作。

根据国家民委发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和展示宣传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副主任丹珠昂奔表示,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仍然缓慢,不能满足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需要。 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还急迫需要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少数民族古籍;加大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和收藏力度;建立少数民族实物资料数据库等的工作。对于盗挖,盗抢少数民族古文物的犯罪活动,要以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二)以立法促进少数民族文艺的发展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同胞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多都形成了自己的语言及文字,发展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学。在艺术方面,少数民族同胞更是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各种民族舞蹈、民族乐曲及歌谣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艺视野。我们通过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文艺及文艺团体,促进民族文艺的健康快速发展。丰富我国的文艺舞台,为广大的群众提供了解各个民族的窗口。以法律促进民族文艺发展,对于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性,提高全国人民对中华大家庭的认同度都就有重大意义。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活中,与其所在地域的地理特征相适应的物质生产状况以及基于共同心理特征所形成的人文文化经世代相传固定下来,且被该民族群体所普遍认同的行为。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相关联,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并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精神价值。

现如今,我国正在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经历着严重的冲击。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生活方式以其优势不可避免的渗透着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这种变化是本民族内部一种自觉的接受方式,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同样是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演进。我们应当客观的以过程的观点来看待。

但是,由于我们现在的特定时期,市场经济对利润的追求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是消极的。即不利于对少数民族风俗的保护和传承,也不利于中华文明多样化的发展,更甚于产生现实后果较为严重的民族冲突。应当把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当成一件重要的民族问题加以对待。下面笔者就将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加以论析法律对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重要意义。

(一)以法律的形式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特别明显的问题就是要妥善解决信仰伊斯兰教人员的饮食问题。利用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来保护清真食品的相关问题。

首先,法律要明文规定特殊场所必须设置清真网点。例如民族聚居地点,各民族院校等等。鼓励其他有信仰伊斯兰教人员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开设清真食堂。特别是各大中型企业、各科研院所、部队、监狱、饭店、医院等场所。只有切实解决了信仰伊斯兰教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有条件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更平等的生活、学习、就业环境。从而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在各少数民族食品的加工过程中,要以法律的手段来确定和保护民族食品的加工、储藏、运输及出售等活动。保证民族食品的宗教要求,保证民族食品的民族特征风味。不允许为了经济利益,借用民族食品招牌,以不严格,不尊重民族食品制作要求的假冒食品欺骗消费者,损害民族食品声誉。对少数民族传统食品的保护其实质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把少数民族食品工艺当作是一种人文资源来处理,即保护了传统工艺,又保证了民族食品的真宗风味。使民族食品更多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和喜爱。

(二)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习俗

1.婚育习俗。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补充的规定”。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批复更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婚姻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民族的大国,各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婚育习俗。在多样化的习俗和现实状况下,必然要求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来调节民族婚育问题。而且许多棘手的民族婚育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例如,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如不同民族婚姻子女的户籍及民族认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处理现行法律与民族婚育习俗相冲突的问题。在民族地区长期形成的一些婚育习俗,如“走婚”、“抢婚”等一系列民族婚育习俗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是它又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法律来调节。还要指出的是生育问题。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国策,国家在照顾少数民族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形式来区别对待民族生育问题,使少数民族生育问题即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又防止其无限自发的发展,使人口即有利于民族自身的发展,又有利于民族自身条件的改善。努力实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2.丧葬习俗也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民族的丧葬方式多种多样,有土葬、天葬、水葬、野葬、树葬等等,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丧葬文化,各种丧葬习俗反映了各个民族的民族心理和宗教信仰,对待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应加以尊重,用法律、法规区别对待。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尊重民族丧葬习俗。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民族丧葬的管理部门、经费来源以及土地划拨等问题处于或然的状态。实践中迫切要求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使民族丧葬问题有法可依,使之就有确定性、程序性和操作性。避免纠纷,促进民族和谐。

综合上述的简要分析,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极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笔者仅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角度浅谈了法律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笔者相信随着关心民族事业的有识之士进一步的努力,民族法律的脚步必将加速发展,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最终加强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使中华文明更加灿烂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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