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因过”的一点想法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立论论题三相

王 辉

摘要因明做为传统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不管哪门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势必会出现一些个错误和悖谬,也惟有把这些错误和悖谬都寻找出来加以剖析才能促进这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就因明学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看法和理解。

关键词因明因过问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45-01

在因明学中,立因讲究三相兼备,如有违反,则成“似因”。所谓“因三相”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及“异品遍无性”。因明立因即以这三项为依据,而有关“因过”的发展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创立因明的正理派将“似因”分为五类九种:(一)、不定或歧异(1)共不定!(2)不共不定(3)不决。(二)相违 (三)不成(1)所依不成(2)因自身不成(3)回转性不成(四)实有违宗(五)自违。近代印度正理论也将似因分为五类九种,内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术语不同而已。后陈那在印度中古时代的因明家有关“因过”理论的基础上将“因过”总结成了三类十四种并由弟子商竭罗主继承和发展。七世纪时,法称又对“因过”作了删订将似因减为三类十一过。在此,我们只讨论其中有关陈那及其弟子商竭罗主的三类十四过并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我们先来看“四不成”。陈那有关“四不成”似因的理论分为四部分即“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

“两俱不成”指立敌都不同意此因能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就这一点来说,笔者即存有疑虑。众所周知,“似因”出现是由于违反了“因三相”的原则,“因三相”的第一相即规定了立因首先周遍宗有法,否则即为“似因”而在此过中指出不但敌论方不同意此因能周遍宗上有法就连立论方也不同意。试想一个人如果想要为自己的论点辩护至少也得要找一些自己能相信没有违反“因三相”规则的材料来作为论据吧。就好比是如果有一个人想要证明“明天会下雨”这个论题他至少要找一些诸如“天所预报到了”之类的事实来证明自己的论点。而绝不会找一些诸如“今天我吃饭了”之类的事情来作为因支持自己的宗。换句话说,立论方在因三相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支持自己宗的因至少是自己同意没有违反此规则中的任意一项,否则,即没有谁论证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世间绝无此样的人(除精神不正常的人或有他图的人之外)会故意犯这样的错误。如果如此,很明显就会让敌论方抓住把柄以击之,从而导致论辩的失败。而陈那也将此列为“一过”笔者认为实在是没有现实意义上的必要。

其次,有关“随一不成”即立敌中有一方不承认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此过可为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第一,如若是立敌双方中的立方不承认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的话,那么,就如同我上述所说的,谁也不会用一些自己都不承认没有违反因三相的论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由此,也就没有立论的必要。第二,如若是立敌双方中的敌方不承认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过失那自不必说。双方还有再继续进行论辩的必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一不成”过有再进行商榷的必要。如可改为“随敌不成”或“敌不成”过更为合适。

再次,有关“犹豫不成”即立敌对于此因是否能周遍于宗上有法尚有疑虑的过失。 有关此过变可分为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一种是“敌方”对些存有疑虑此属正常。因为敌方要反驳立论方的观点对此提出 质疑也属 应当。而如若是“立方”也对此存有疑虑则属不正常 了。立方想要使自己的观点得到成立首先提出的论据必须能使自己信服。如若连自己都犹豫不定反而想使对方确信此因可周遍于宗上有法实属笑谈。当然不能说没有证成的一点希望但这种希望实属渺茫。我想类似于此的过错大多数人都会避免。

由此,我们可知“过”的出现应是在论题成立之后,而论题成立之前,立论者为保证论题的真实性至少要遵循一些最起码的原则如因三相。而如若这样做了就不会再出现类似于上述的“过”的错误。所以笔者怀疑陈那“过”的错误存在的必要性。换句话说,陈那所提出的上述因过应为立论的前提,如若称之为过笔者认为有些不当。因为他所提出的“过”都应为论题成立前就已解决了的,即都不会再犯的,由此则不用再称之为过而改言为“注意事项”更为合适。

最后,“所依不成”即宗上的有法不极成。使因失去所依的过失。其中“极成”的含义为“共许”即立敌双方有关有法的意见不共许。从这个角度来说所犯应为宗过中的“所别不极成”过。因明论证的过程是先立宗再据宗成因,最后成结的过程。既然宗中已有过就应先以解决宗中之过为主而在宗无过之后再立因以证宗。而陈那及其弟子商竭罗主把“有法不极成”作为作为“因失去所依”而成过的前提条件未免有“为凑此过成”而刻意“以宗过为因”之嫌 ,换句话说即如果没有此宗过的存在即也没有此因过的存在。而在成因的过程中此“宗过”必然已不存在。由此,此过亦未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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