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识一个宪法体制运行的良好

2009-07-05 06:53宋军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宪政体制宪法

宋军发

摘要所有的社会弊端,人们都愿意将其归结为体制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与非、对与错的界限已不再是那么的明显,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加以判断衡量,而要判断一个体制的好坏与否更是难上加难。本文对宪法体制的界定,及其各部分之间如何协调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宪法体制宪法权威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1-01

不难想象,不管是何种体制,要想运行良好,必须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体制的各个部分要完整、要健全,二是体制的各部分之间要密切协调、相互配合。

一、宪法体制的界定及涵盖的内容

宪法体制,是指那些能与宪政挂上勾的一些部门以及由这些部门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可以是实在的法律部门,也可以是某种法律精神,其他的与宪法无关的内容并不被包括在内。其实这是一种传统观点,社会在不断发展,宪法体制要涵盖的内容也要有所扩大,社会舆论体制也要纳入到宪法体制当中,不将舆论体制纳入到宪法体制当中是很难把握一个宪法体制运行的好坏的。舆论,用法律语言来讲就是发言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最底层民众的发言权,是公民能完全表达自己的言论自由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当然那些敏感尖锐,甚至是与政治有关的话题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稳定是大局,没有了稳定,我们也没有必要探讨这些话题了。笔者所要说的发言权,是那些与民生有关的发言权及公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宪政是什么呢?宪政是民主。民主又是什么?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宪政应该是多数人之治。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底层有没有发言权及以何种途径参政议政是不需要过多考虑的问题。但是从改革开放到今天,舆论体制就显得日益重要了,是一种不能被忽视的权利,一个开放的舆论体制涵盖着众多的宪法权利,如平等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等。不可否认,抛开舆论体制,公民同样具备这些权利,且我国宪法也以多种途径和手段保护和限制这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所能涉及的范围就非常的小,公民行使权利的手段也及其单一。就拿知情权和选举权来说吧,网上选举和现实中的调查问卷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做调查问卷时,公民除了知道要选代表的名字之外,不知道所选代表的履历,不清楚选出的代表究竟能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只是草率的图圈和打勾,然后怀揣着一个最原始的期望:希望代表们能为民做些实事。至于选出的代表们后来做了什么,选民们是无从得知的。而网上选举则可以弄清楚你所要选举的代表们的具体情况,更重要的是你可以听听其他选民对这些代表的评价,并交流意见和建议。他人的评价和意见固然起不了决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些交流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这种选举情况下,公民同样无法弄清这些代表究竟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但这种选举是公民自己在作出认真分析选择之后的理性取舍,而不是仅凭自己对要选代表名字的主观好恶作出的感性判断。这个例子或许说服力不是很强,再举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权的例子吧,人大会议时的代表表决权是指全体代表对某一议案的支持与否,这其中就涉及到一个参与权的问题。几千人参与和几万人、几亿人的参与,哪个更能体现民主呢?显然是后者。

二、宪法体制各部分之间的协调

笔者认为体制各部分之间要协调发展必须要有监督有制约,但这种监督和制约又不同于“三权分立”理论的监督和制约,因为这要考虑一个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或文化底蕴的问题,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正在转型,社会在转型,文化也试图跟着经济社会一起转型,且这种转型并没有先例可循,这就是大的社会背景。现在的文化背景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在高喊着“法治法治”,而民众却丝毫体会不到这种热情,因为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使人民更愿意向“礼法”看齐。在这样的大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之下,宪法体制的各部分之间要想协调,并相得益彰,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充分树立宪法的权威

今天的中国,给人的感觉是政策无处不在,而且政策的力量又远远凌驾于宪法之上,分不清是依政策治国还是在依法治国。政策固有它灵活多变的好处,但法律之所以有威严就在于它是稳定的,不是朝令夕改的。频繁的颁布政策只会削弱宪法的威严,模糊民众心中宪法的概念 。

除此之外还要进行普法教育,让民众知道宪法,了解宪法,这样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并且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治教育也应和道德教育一样,从孩子抓起。另外还要合理运用网络进行普法教育,这主要是针对青少年,因为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时间会比较多一些,这样做也主要是为了使乏味的普法教育更能够让他们接受,利用网络并结合生动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也会让其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

(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一些学者认为我们要像西方那样搞“三权分立”,他们这样说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国情,片面的强调“三权分立”是不切实际的。当今社会、经济、文化都在转型,转型必定会涉及到一些利益集团的斗争,这些争斗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权力不可下放,也没必要分立,我们需要的仅仅是建构一个强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笔者并不认为权力的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并进而导致社会体制的瓦解、崩盘。中国现存的社会体制的弊端在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监督地方官员,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脱节,而一些地方官员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漏洞进行违法勾当。为什么不能靠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呢?原因有二:第一,在我们国家,要研究宪政,必须要认清这样一个现实,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统归行政权管辖的,不存在“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的制度环境。第二,同级权力之间是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因为彼此之间的权力一样大,通俗的讲就是谁也管不了谁。因此必须要靠上级行政机关强有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监督对象的权力滥用。

综上所述,宪法体制要良好运行必须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要具备完善健全的个体,这些个体不仅指那些与宪法、宪政有直接联系的各个要素,还要指那些与宪法、宪政无直接联系,但是对我国宪政的进程有着重大影响作用的要素;第二,宪法体制的个体之间要相互协调,这主要是指在充分尊重宪法权威的前提下加强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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