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玉娴
【摘要】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一直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实施后教师与高等学校关系的焦点。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教师的劳动性质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使教师与高等学校的劳动关系和教师的身份一直受到争议。本文讨论完善了高等学校与教师劳动关系在法律,学校和社会层面上的对策。
【关键词】聘任制;高等学校;教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升,高校不再单单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作为高校工作人员的教师的地位,教师也不再被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过去,高等学校教师的任用是通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聘任制改革的出台使政府在教师任用过程中逐渐淡出。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等,这意味着,高校与教师从长期实行的命令服从关系变为平等的协商关系。这一关系的转变带来了对教师劳动关系的模糊,如《劳动合同法》或《国家公务员法》适用问题,教师救济渠道问题,教师劳动保障问题等。本文讨论完善高等学校与教师劳动关系在法律,学校和社会层面上的对策。
一、法律层面上的对策
要明确教师与高校的劳动关系,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这一根本途径,从教育法律上确立教师的身份和资格。目前,《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