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浅析

2009-07-15 09:54杨海英
经济师 2009年6期
关键词:会展保护知识产权

杨海英

摘 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并提出了政府及会展企业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展 知识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6-054-02

会展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日益影响了我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这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是我国会展业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政府对会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会展业作为一个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5月,被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会议及展览服务业。但与此同时,一些阶段性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会展业的健康发展,会展知识产权是会展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很多品牌展会、品牌会展企业、展览设计公司的劳动成果经常会被非法拷贝。造成展览行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一些组展单位、展览场馆受利益驱使,诚信缺失;有的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投资不择手段;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突显政绩与形象,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诱因,相互攀比。由于全国性展览协会迟迟未成立起来,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含知识产权标准),缺少协调自律机制,造成了门槛过低、无序竞争、资源分散。由于会展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我国通过了蓝天行动办法,对会展业未来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监督、维护和提高的作用。各地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也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但这些并未改变会展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2.法律法规对会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处于零散与混乱的阶段,一般是从国外直接借鉴而来。虽然国外的理论研究已经较成熟,但像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理论都是在本国的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当前,国内关于会展知识产权的著述基本上还处于空白,对知识产权领域虽然也有一些零散的表述,但各种说法莫衷一是,缺乏统一的表述与阐释,对此领域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同时,中国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会展法”。展览行业的一些侵权行为一直让展商处于无奈的境地。如不依法及时、有效地遏止和打击侵权行为,不但会严重挫伤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也会影响到参展商的参展热情,进而削弱展会作为展示、交流平台的意义。根据中国会展业的实际情况,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重点研究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学习世界会展王国(德国)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1.展品侵权问题后果严重。在国内外的各类展览会上时常会出现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如将他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改头换面,炮制仿制品予以展示,或者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被当场投诉。参展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这两者共同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很难依职权直接有效地处理会展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展持续时间通常只有几天,一般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程序无法适应。展品是参展商传递信息、观众获取的信息源,展品侵权问题即意味着会展信息交流的信息源出现信息真实性问题,对会展信息交流形成重大障碍。

根据初步的资料对比,在立法体例、司法环境方面,我国与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有很多差异,以至国外会展业中出现的各类侵权案例,多以我国企业涉嫌侵权为主。我国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参加国际展览会时出现拷贝他人的新设计,制造出仿制品后又与他人正品同时亮相于各种展览会,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在意大利、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举办的国际型展览会中,中国参展企业遭受红牌被判罚出局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一些国外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在不同场合明确表示因担忧被仿制而不参加中国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境外参展商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是心存顾虑,对在展会上展示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最新产品和技术颇不放心,成为制约他们参加国内专业贸易展会的主要因素之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中国目前比较严重”已是不少外商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普遍看法。

2.展会主题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展会主题侵权即一个新创的展会取得成功之后,随之其他会展组织者对该展会进行克隆翻版,举办同一主题的展会,展会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市场对象和展会题目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致,导致同类型展会过多、过滥,出现所谓的“会展泡沫”,形成无序竞争的局面,展会之间的价格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好的展会其参展商、目标观众被分流,差的展会因其展会服务质量低劣被投诉。会展组织者原创的品牌展会遭受侵权后,当其举办下一届该品牌展会时,会展效果必然受其他冒牌侵权的同类型展会的干扰影响,展会侵权显然成为该原创品牌展会工作的法律障碍。

我国北京的“国际广告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展示交易会”(国际广告四新展)饱尝“克隆”之苦。该展览会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然而到了2004年,一年中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2004年主办方将“国际广告四新展”的主题改为了“视觉传递”,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与群起模仿的“四新展”混淆。

三、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政府保护会展知识产权的措施。

(1)重视会展立法。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展会中展品侵权问题。但我们同时又看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却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难以发挥大作为。虽然现在国内的知名展会上都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以当下中国动辄几千的展会数量,如果要按照保护法上的条款进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很难应付。所以会展也需要一个更较有权利的法律来维护会展知识产权。这就需要我国人大考虑出台一部约束力更强的法律法规。

(2)强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应该真正的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政策上重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到市场竞争、创新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认识。要积极推动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作用。

2.会展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1)聘请会展法律顾问。会展法律顾问就是接受会展举办者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聘请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律师。国内展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为数不多,对于有品牌展会的知名展览公司更应将此事纳入议事日程,否则遇到突发事件措手不及。会展办得越好,越处于被侵权的高风险中。国外的知名展览公司动不动把自己的律师公布于众,起到先声夺人与威慑的作用。法律意识极强的主办方往往会请知识产权部门现场办公,给参展商提供维权方面的咨询服务。

(2)提高防范意识。一是要及时进行会展商标的注册。二是会展设计要及时申请专利。三是会展名称不要轻易改动,并及时到工商部门备案,做到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王维晓.会展业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9)

2.林绪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商业模式.商场现代化,2008(32)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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