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对策思考

2009-07-15 09:54阎丽萍
经济师 2009年6期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策

阎丽萍

摘 要:文章提出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并且给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因此,该项研究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提升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6-169-02

一、业务创新的思路

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外部环境的同时,面对外资银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我国银行业只有致力于业务创新,才能不断提高业务发展潜力和提高资产质量。所谓金融业务创新即是指金融资产基本要素的重新组合,它可以有无数的表现形态。发展我国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应具备以下几点思路:

1.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理念。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是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主要灵感来源和动力,因此进行金融创新必须坚持“市场第一、客户第一”的原则,围绕这两者进行创新。具体而言就是要注重对客户的研究,重点研究那些成长性好、盈利性强的优质重点客户,关注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高科技公司、公用事业类客户、金融同业客户以及优质个人客户群体,挖掘和创造金融需求,开展差别化服务;同时注重对同业竞争者的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其他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业务和技术创新动向,开阔思路、取长补短。此外,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还需要通过全面采集和分析市场客户信息,建立一个高效、科学的客户及服务资料数据库,进行互动的客户关系管理,实时查询和更新市场客户信息,随时根据市场客户的需求进行金融产品创新设计。

2.利用吸纳性创新创造符合中国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吸纳性创新是指将他国已有的金融创新成果吸收应用于本国金融业。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迟,在金融创新方面适宜于走引进、改造、创造的途径。首先,引进国外银行业己经成熟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国内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可省去新金融产品论证、设计、调研等环节,节省了相应的成本。其次,我国银行业在引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适当加以改造,改组其组合结构,从而确保新产品适应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其三,在引进、改造的同时,银行业应注重研究其中的原理及设计、营销等环节。只有这样,我国商业银行才能及时推出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争得商机。

3.以技术主导型创新为突破口。我国原有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主导型创新不够,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应将技术主导型创新作为近期金融创新的突破口,其依据是:首先,技术型金融创新代表着当前国际金融创新的主流和方向,通过引进和吸纳国外的技术型金融创新成果,可以保持我国金融技术的高起点。其次,在目前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形势下,技术型金融创新不会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管制,比较可行。以技术型金融创新为突破口必须注意两点:其一是注意推广的系统性,技术型金融创新投入较大,只有坚持推广的系统性,才能确保整个金融业的整体效益,达到规模经济,同时促进整个金融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加大投入,我国目前技术型金融创新的滞后,主要源于投入不足且各家银行在科技开发上的分散化,从而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必须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多搞一些类似金卡工程这样共享性强的科技开发,使技术型金融创新达到一定规模。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关键

金融创新应以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当前金融创新的核心。市场经济已经证明, 股份制是最活跃、最具有生命力的形式,是扩大和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高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可以按照"资本充实、按股分权、优化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公司制法人产权制度。这不但可以打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产权结构、实现主体多元化,从而理顺产权关系,增加产权的流动性,还可以让政府真正地从金融机构分离出来,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经济主体,消除政府及各种权力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一切"灰色行政关系",使金融创新获得制度保障,使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具有内在动力。

1.产权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国家所有制面对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不断深化的形势,逐步披露出其弊端。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1)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无法和金融市场真正兼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无法和金融市场真正兼容。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权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营权、资产处置权、剩余索取权等在很大程度下放给各级银行,并有一定的权能为地方政府所控制,还受到银行内部各种非正常利益要求的影响。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对所有者充分的行为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为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理顺产权关系。(2)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不足,资本充足率低,无法承担全面化经营的风险。一方面国有银行自身盈利积累十分有限,同时依靠发行国债来补充银行资本金又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包袱,因而单一的资本来源渠道难以满足银行业的发展。而资本充足是进行各类银行业务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引入其他多元资本以补充资本金来源。(3)单一的国有产权使政府影响银行资金的运用。由于国有银行的单一国有产权属性,使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者——政府不可避免地从社会稳定、地方利益等角度出发,影响银行的资金运用。然而信息和决策的不对称。导致资金投放巨大的风险性,也减弱了银行对资金监督的权力。政府往往压迫国有商业银行向亏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引起银行资产恶化。因此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强化商业银行市场行为,减少政府干预。清晰的产权制度是银行业经营的基础。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几乎都是股份制公司或控股集团,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经营,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为此,必须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将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主体。

2.股份制改造试点。银监会成立伊始,即以推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明确了四家银行综合改革的目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内,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将四家银行改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日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2004年1月,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的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对两家银行进行投资,以增加其资本金数额。同时,允许这两家银行动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冲销不良资产,使不良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降到可以实行股份制的限度之内。在此基础上,对这两家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这就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提供了解决途径。而银监会亦出台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明确规定了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及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3.采取措施实行规范的股份制。为了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建成现代化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实行规范的股份制。而规范的股份制前提就是要充分发挥股东代表大会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股份制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本银行全局的大事,都必须由其讨论通过。换言之,就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后,政府应将原来对该银行的决策管理权,转让给股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机构董事会。从我国国情看,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以国有股为主体、以分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持股为补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安排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绝对控股,即持有股份占51%以上;二是相对控股,即持有股份在50%以下,但保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四家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中,其股权结构宜选择绝对控股,一是因为四家银行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改革的成败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尤其在目前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仍然需要通过银行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达到一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政府宏观调控意图。二是四家银行资本金存量巨大,在短期内使国有股份减到50%以下而形成多元化、分散的股权结构是脱离实际的。三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股票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作及相应的法律仍需规范,仅仅依靠股票市场对银行经营进行约束是不现实的,效果不会立竿见影。四是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尤其是经理人市场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市场约束不可能成为我国四家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构成内容。因此,保持绝对控股这一思路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总之,对国有银行的股权改造,应保证国家绝对控股,并按一定比例吸收内外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分散的个人等参股,从而建立起国有股为主体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到保留国家对四家国有银行的控制,在产权改革中还可以设置金股。金股(golden share)作为一种股权创新,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政府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它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其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金股的持有者是政府,而不是非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第二,金股的权益主要体现为否决权,而不是受益权或其他表决权(提名管理人员等);第三,金股通常只有一股,而且没有实际经济价值,正因此又称为金股机制;第四,金股是政府与其他股东个案商定的,无统一的法律涵义和安排。所以,金股是一种政府持有的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的股份。我国国有银行股权改造的金股机制应逐步建立,建议可分三个阶段:

阶段一:普通股+优先股+金股。在银行改制初期,政府将国有股一分为二,即保留部分普通股,将其余普通股换为无投票权的优先股,同时设立金股。而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为普通股。从战略投资者角度看,由于拥有相当份额的普通股,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能够发挥足够的影响力,与国有股形成一定制衡;从政府角度看,尽管丧失了相当大的事前表决权,但能够对重大决策行使最终否决权;从银行角度看,银行既吸引了战略投资者,又完善了法人治理。因此,金股机制是政府和战略投资者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对于改制后银行的发展亦有好处。

阶段二:优先股+金股。政府将剩余普通股换为优先股,只持有优先股,保留金股。这样,战略投资者将拥有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全部事前表决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其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专业方法引入改制后的银行;同时政府在正常情况下只拥有受益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得股利,不干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但政府可根据银行运行状况、风险程度和战略投资者决策水平等,相机选择式地行使事后表决权,真正做到"有进有退"。政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包括监督董事会按照要求使用国家注入的外汇资本和实施改制方案,而不是大规模裁减机构和人员。

阶段三:优先股。撤消金股,只保留优先股。在多数国家,金股是有期限的安排,有明确规定的存续时间。在我国,金股存续期应视改革后银行的法人治理、股东结构以及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而定,也就是说,政府在适当时机最终彻底退出银行不参与决策而只参与分红,使得银行最大限度地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在我国国有银行中设立金股,一方面可以扩大战略投资者表决权的影响力,增强其投资意愿,另一方面设立金股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其本质是改变了国有股的形式,改变了政府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政府能够“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可相机选择行使否决权。同时银行不仅拥有更大的自治权,而且由于在战略投资者与政府之间形成权利制衡,可以完善其法人治理。

三、法律制度的更新与修补

1.尽快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顺应国际通行规则。针对当今异彩纷呈的金融创新与不适时宜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经济、金融、法学界高层人士和专家应会集一堂,运筹帷幄,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新要求,结合当前金融发展趋势,登高看远,制定一部具有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通行规则、可操作性强,又具有指导性且有前瞻性、权威性的金融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金融立法工作重点,首先要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清除与WTO有关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按照废止、失效、有效三个层次,向外公布清理结果。

2.修改与WTO规则不吻合的法律法规。比如修改《商业银行法》,特别是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业务多元化等方面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依法高效运行。

3.优化银行产权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合理的银行组织体系,建立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完善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使金融业逐步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四、结束语

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升竞争实力,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高效率配置信贷资源,迎接入世后的挑战,根本出路在于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关键是金融制度的创新。其中,最核心的是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进行重新安排。在确保国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产权分散,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在充分研究和分析法人治理机构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激励与制衡机制,从而塑造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加快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市场基础。逐渐的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有力且有效的法律支持。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重组整合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消除国有银行垄断,促进金融业竞争,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当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还应当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吴斯恩,张冬平.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趋势[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1)

2.杨晓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作者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太原 030012)(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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