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应在中国普及

2009-08-04 09:21韩方明
中国新时代 2009年7期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体面福利

韩方明

国际劳工组织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在第 87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体面的劳动”(decent work)这一概念,并给出了一个为人们接受的定义: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等方法,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有适当报酬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等 。

让各国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界定,公民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和收入权利、社会保障与福利权利、教育与健康权利、婚姻自由权利以及针对各类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方面。而中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体面的劳动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核心,是消除全世界贫困的关键。它对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各国劳动者的普遍需求做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如此,体面劳动也是一个全球性的实现目标。

“体面劳动”提出十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体面劳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于2001年在北京签署的有关体面劳动议程的谅解备忘录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向此目标迈进的愿望。

2007 年4月,中国三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署了“体面劳动与中国国别计划 ”。

胡锦涛主席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再次指出,“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他们的权益,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建设发展成果”。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是强调发展成果应由全体人民共享。这都表明,政府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日益重视。

无论是企业、个人或者其他团体,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就存在这种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能否实现“体面化”的问题。

雇主应该是雇员的体面劳动和生活基本保障的稳定提供者,有责任严格依法保护其员工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健康、安全和劳动保护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为其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而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责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为其员工提供补充性的保险和福利,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就业安全和福利保障,在管理中更加尊重职工的权利和尊严,并向社会提供慈善捐助等。

有组织公民社会的和谐应建立在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可持续的就业基础上。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不同社会机构在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通过平等对话来实现。有组织的平等对话,无疑是良好的机制,通过集体谈判或对话,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这不仅需要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不仅需要工会组织为工人利益代言,还特别需要雇主加强尊重工人权利、改善工人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意识,并为此努力践行。

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企业确保可持续的就业,确保不减薪、确保准时支薪、就是在履行雇主的责任,也是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使目前中国的雇主和雇员关系与三十多年前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大有不同,变得更加复杂。雇员最基本的生产安全和健康等状况也更加复杂。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在这方面多与中方交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和工会工作者提供培训。

有组织公民社会的各利益集团特别是雇主集团的代表们应拿出勇气、拿出实际行动来,为建立一个有体面劳动的公平、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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