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防的道德原则初探

2009-09-24 10:06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自然灾害预防道德

姜 婕

摘要:灾害虽无法消灭,但可预防,灾害的预防需要人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道德是预防灾害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因素。对灾害的预防要遵循三个原则,(1)天人和谐原则:人类要尊重自然,与自然界相互依存、共生共荣,克服功利主义,反对过度开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整体利益原则:防灾是一项系统性、公益性的社会安全保障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服务社会,维护大众的整体利益。(3)公众知情原则:公开灾害信息要实事求是并做到及时、统一和权威。防灾预警信息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防止不准确的信息加剧灾害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自然灾害;预防;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3-0022-04

灾害是由某种不可控制或未予控制的破坏性因素引起的、突然或在短时间内发生的、超越本地区防救力所能解决的大量人群伤亡和物质财富毁损的现象。自然灾害虽无法消灭,但可预防。应对自然灾害,我们可以加强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等研究,掌握各种类型的致灾过程对人类及其创造的物质财富的破坏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乃至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谓自然灾害并非一种纯粹的自然现象,而是与人类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一种激变,一方面,它必然直接导致人类生命财产和资源的损失,另一方面,它的产生往往与人类自身的行为相关。我们无法完全控制自然界的激变,但能够控制自身可能引起这种激变的行为。因此,这就意味着自然灾害可预防,除了对自然界变化的监控之外,更重要的就是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道德在这方面有着积极的功能,能够在自然灾害预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在自然灾害预防中的基本道德原则,树立防灾新观念,从侧重于救援的道德观念拓展到灾前预防的道德原则,为政府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时提供理论参考。

一、天人和谐原则

近年,灾害频繁发生:无情的印度洋海啸;肆虐的非典、禽流感病毒、百年不遇的南方冰灾、汶川特大地震、中国北方大范围旱灾、澳洲森林火灾等。

灾害有各种类型,从致灾的因子上可以将它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引发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在某种意义上,这两类灾害往往是相互交错的,现在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灾害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人类自身的行为所引发的,是人与自然界矛盾激化的结果。

首先,人类要充分尊重自然界存在的价值和生存的权利,与自然界其他事物共生共荣,杜绝对自然的野蛮掠夺,破坏生态平衡,从而预防灾变。

地球上所有的生命都处在一个整体的链条之中,各个物种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而人类则位于这个链条的最高点。人类的这一特殊地位是生物进化的结果,但却造成了对自身地位的自我崇拜,无限地夸大了自己的能力,甚至将自己看作是宇宙的主宰。人类的这种狂妄自大,导致了行为的任意性,对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甚至对自然界本身都缺乏必要的尊重。其实,在自然界,人类既是强大的,又是渺小的,他的强大在于人类能够发挥类的智慧和力量改变和创造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积极顺应自然界;他的渺小则在于面对自然界的铁的规律,人的能力和意志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过分地夸大前一方面,就会导致人类与自然界强行抗争,一味强调与天斗、与地斗,强化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这种关系一旦激化,就会导致灾难。过分夸大后一方面,又会导致人类在自然面前无所作为,不利于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认识到人类和自然界的共生共存与共荣的关系,尊重自然界,尊重自然界其他的生命存在,要将对自己生命的关爱推即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的其他生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好并且是主动地保护好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生物链。宋代的张载就曾经说过:“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观念,可以作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与自然界相互关系的重要的指导思想。

对科学主义的盲目崇拜驱使人们过分地掠夺自然资源,严重地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自20世纪以来出现了新的世界性危机,使人类意识到科学主义崇拜对人类生存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生态伦理学的兴起就是对这一结果的反思。这种反思主要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展开的,它强调自然、生物的内在价值,主张生命平等,人类要尊重其他生物,尊重其他生命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的歧视来源于科技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压抑,指明“人类中心主义”蕴含着过分功利化的本质,追求建立一种和谐的天人关系。因此,我们要以更为理性的方式重新反思自然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面对环境破坏所导致的各种危机和灾难,人类应当为目前的生态危机及其所造成的自然灾害担负起伦理责任,重新反恩人们的价值观,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归结到道德上,就应该强调人与自然界其他存在的共生性,只有树立了这样一种观念,建立和维持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才能够避免对自然界过度的破坏,避免天人矛盾的激化而导致的各种自然灾害。

其次,要充分认识人与自然界相互依存、相互需要的关系,树立互利性的观念。

共生性规定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依赖,这种相互的依赖就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需要的关系,我们不能仅仅将自然界看作是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材料,同时也应该主动积极地去满足自然界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与自然界真正的共生共荣。人是自然的一员,自然界本身也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人与自然的作用是双向的,人类对自然的每一个行为,它都会作出一定的回应。自然界与人一样,把奋力求生作为自己的本质,如果人类将自己看作是自然界的主人,而仅仅将自然界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就会导致人的欲望的恶性膨胀,无限制地对自然界进行掠夺性开发与利用,最后导致生态自然灾害。可以这样说,工业化时期以前的自然灾害属主要瞬时自然灾害和短时自然灾害,而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生态自然灾害。和纯粹的自然灾害相比,生态自然灾害具有累积效应,会愈演愈烈,而瞬时自然灾害却没有这种效应。例如,人类为了一己的生存,盲目地开发土地,破坏了地球的植被,从而造成了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的加速。半个世纪以来撒哈拉沙漠扩大了65万平方公里,不少历史上的名城因此而成了一片废墟,甚至撒哈拉沙漠的沙尘漂洋过海,纷纷散落在美洲大陆上,其数量极为可观。埃及尼罗河三角洲每年被沙漠侵占13公里,印度拉贾斯坦的塔尔沙漠每年以8公里的速度扩张,全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2/3受沙漠化的影响,涉及全球14亿人口。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在《1:2500万世界沙漠化图及说明》中指出,沙漠化“这种危险就是区域固有的脆弱性和人畜对其资源的压力的作用”。既然人为作用加速了沙漠化进程,那么改变那种人为作用就能使进程逆转。我国在沙漠治理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如宁夏腾格里沙漠东南边缘

经植物固沙20年后,流沙区变为固沙区,引起环境因素的改良,风速由6.0米/秒降为3.3米/秒,有机质由0.0719%升高到0.785%。因此,我们必须从人与自然界的互利的角度确定人类的行为方针,要充分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对自然界付出得更多,才能够从自然界得到得更多。人对自然的天然依赖关系决定了人对自然改造的方式和限度,即人必须尊重自然,关爱自然,在生态许可的限度内满足人的物质需求,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价值双赢。

再次,要克服功利主义观念,反对过度开发,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决议,在三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要未来》的报告,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开始把生态、经济、社会统一为不可分割的整体。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会议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充分体现了当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提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行动方案。本次会议成功地提高了全世界对这项任务的紧迫性的认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学上说,是一个代际伦理的问题。自然界的资源是有限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的再生速度远远小于人类发展所带来的需要发展的速度,现代社会对科学主义的过分崇拜,相信人类能够解决自己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大肆对自然界进行开发,已经导致了各种严重的危机,引发了许多新的灾难。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仅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与自然界的关系,而且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代际关系,从而有利于人类长久的发展。在实践上,人类应该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控制经济过热的增长,控制对自然的盲目开发和对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避免因这些短期性行为带来的灾变性恶果。

二、整体利益原则

灾害的预防不仅仅是一个观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如果说,生态伦理原则是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避免由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对自然界造成过度的破坏而导致的各种灾难,它的预防意义更多地是在于“免”,那么,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我们的预防要从三个方面人手:一是防患于未然,二是监控,三是预警。在做上述工作时,我们应该坚持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也就是整体利益原则。所谓整体利益原则,就是指灾害预防是一种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地政府和各个部门在制订灾害预防策略时要有全局性观念和整体性观念,贯彻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服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一。各地各部门的负责人在制订自己的发展策略特别是制订灾害预防方案时要有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服务自然的思想观念。

灾害的预防是一项服务性工作,作为预防的主体,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应树立服务的意识,要切实关怀民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社会、服务大众,而不能将它作为一种形式,更不能作为“政绩工程”。政府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灾害预防研究,灾害应急机制制订,救灾抗灾、灾情评估、心理疏导等组织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未雨绸缪,这样我们就能处“灾”不乱,遇“灾”不慌。

要做好预防的服务,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灾害一旦发生,它的能量是一定的,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无法改变和控制,但是,它对人类造成的损害却与人自身的行为密切相关。如果我们有预防意识,有充分的思想和组织准备,就能够应对突发性的各种灾害,减少灾害给人类造成的损失。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应急体系和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现代条件下自然灾害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

除了要有为社会服务的精神外,还要有为大自然服务的意识。人是自然的一员,自然界本身也有发展权。自然界与人一样,以求生作为自己的根本性活动。人与自然的作用是双向的,人类对自然的每一个行为,它都会作出一定的回应。人不能做会引起自然回应人类灾害的事。人与自然其实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应有的平衡必须保持。要有为自然服务的意、识,形成服务生态环境的自觉行动,才能预防人类史上的种种生态灾难。

第二,自然灾害预防关系到国计民生,但它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是一项公益性工作,是社会安全保障工作。

公益性要求人们在从事各种建设的时候始终将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的根本责任,例如,在房屋和桥梁、道路等的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程规范,不能为了追求本部门和本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预防灾害的要求。要对将来和自然负责、对人和社会负责。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它必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其公益性的体现,可能要让渡部分经济利益甚至牺牲局部利益才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必须受到公益性的制约,既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又必须符合社会公益性准则,受道德的评判。同时,各地政府应该本着公益性的要求建立高效合理的救助体系。救助体系的建立不仅是抗灾的需要,也是防灾的重要工作。高效合理的救助体系,能够将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特别是对于次生自然灾害的预防更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建立专业的救助组织,以专业医疗队伍为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系统和科学的应急救援网络,动员一切可以借助的卫生资源,以及通讯、交通、能源、建筑、保险、气象、供水等部门的力量,紧密配合消防、公安、军队等救援人员,共同完成救援任务。二是培训社会救助力量,开展以专业救援人员为主,逐步向社会各方面辐射的救助教育,稳步提高社会救护的整体水平。例如,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特定的人群进行救护培训。利用大众媒体,向群众传播救护的常识是一条经济、有效的途径,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是普及救护知识教育的良策。这样,就不仅能够培养一批有救助能力的志愿者,而且也能够提高人们的自救能力。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系统,如保险、慈善等机构,提高社会的救助能力,为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三,在灾害预防中要树立全局性观念,它并非某个地方和某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都必须高度关注的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做好各个方面的组织与协调。

建设是局部性积累,而自然灾害的破坏则是全局性的。灾害预防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局部性工作,而是一种全局性的、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动员和协调各个部门、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合作,要努力把眼前与长远、当代与后代的利益结合起来,增进群体的整体幸福。预防灾害要从长远和全局出发,不能为了本部门和本单位当下的利益而有所松懈和减少投入,同时,政府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全社会整体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譬如,对水灾的预防,就需要气象、水文、地

质等部门的合作。因此,在自然灾害预防中,必须打破条分块割,树立大局观念、全局观念,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预防灾害的发生,应变不乱,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在进行各种基本建设时,应该考虑承受本区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人们逃生的安全通道、社会抗灾救灾的途径和措施,等等。在这方面,必须坚持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的原则,不能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忘记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更不能为了获取更大的效益而取消防灾的必要建设。各地火灾的事例中不难看出,发生伤亡较大的灾难的建筑往往缺乏必要的防灾设施,原因就是这些单位或者业主为了减少成本而忽略了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结果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

三、公众知情原则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公众知情权,尤其是在诸如在自然灾害等这样的突发公共危机中,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是现代社会的管理者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知情就是公众必须被告知。在现代社会,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享有通过大众媒介和其他渠道了解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之所以说,知情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在于它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公众就会表现出某种非良性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因此,在灾害的预防上,公众知情就成为一条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

所谓公众知情原则,就是指在灾害预防上,必须尊重公众享有的获取灾情发展、救灾的基本常识等等信息的权利,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满足公众对灾情演变信息知晓的需要。知情权体现的是公民对信息的利益要求,一是知情权义务主体能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二是公民在个别请求相关信息的情境下能得到满足。知情权的宗旨在于打破知情权义务主体对信息的垄断与控制,赋予知情权权利主体知悉并获取信息的自主性。在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具危险性的事件发生时,公众知情权更应该受到尊重。

首先,公开灾害信息以减少恐慌和猜疑,尽量做到实事求是。

预警是防灾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根据灾变特征,对可能出现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事前防范和警示,从而避免事件的发生或者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目前重大灾害事件预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已逐步成熟,例如对于公路、铁路、水运、民航交通灾害预警管理的研究,对于煤矿预警系统的研究,基本遵循了在揭示灾害致灾机理的基础上,对各类致灾因子进行识别、监控和诊断,并通过积极的防灾避灾措施与对策,实现对各类灾害的有效预警和预先防范。对于灾害预防而言,信息的公开性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和相关预警部门对自然灾害的监控信息应该做到尽量公开,告知公众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程度、灾变过程的前兆以及自然灾害预防的知识和逃生的办法等等。政府及其所辖的预警部门是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责就是满足和维护公众的利益,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所有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就是属于公共信息,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让公众知晓,不能因为担心引起人们的恐慌而有意隐瞒。因为一旦灾变发生,人们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所引起的就不仅仅是心理上的恐慌。当然,这就需要对自然灾害的监控做到科学准确,尽量避免误报的错误信息。

其次,灾情的预警等信息的发布应该做到及时、统一,树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避免恐慌、减少损失。

灾害的演变可能是渐进的,但它的发生往往是瞬时性的。因此,知情原则的及时性要求政府和预警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灾情的预警和报告,以动员社会公众采取各种应对方式,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但是,在灾害发生前后,有些单位或者机构主观上总是期望使突发性灾变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越少越好,因而在认识上往往容易产生误区,认为灾情一旦披露,会影响社会稳定,在事件原因没弄清楚之前,不能告之公众,虽然事件性质严重,但要把事态缩小,以安定民心等等。因此,在信息处置上就采取堵的办法,严密封锁消息,不想让公众知晓,披露的信息滞后、低量甚至缺失,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就是小道消息流行,谣言四起,从而加剧了公众对事件的恐慌。特别是重大灾害发生之后,各种传言会不胫而走,信息传播混乱、失真。在这个时候,更需要政府等权威机构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安定民心。在灾变中发布的信息,应该认真核实,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信息,才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发布虚假信息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大忌,公众会因为缺乏权威性的信息而相信被扭曲和夸大的不实信息,加剧社会恐慌,而到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政府的形象和可信度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对知情原则而言,政府是知情义务主体,是社会公民权利的代表,它代表人民利益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对灾情的各种信息进行汇集、甄别和处理。在整个处置过程中,政府发布的信息应保持连贯一致,特别是各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应口径统一。媒体可以通过设置舆论焦点,塑造政府应急处置的良好形象,并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三,防灾的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必须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之上,没有科学根据的信息,不仅无法预防灾害,相反,它可能人为地增加灾害造成的损失。

灾害的预警最根本的就是要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这就需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控的科学研究,要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负责的精神大力发展预警科学。真实、准确的信息发布,可以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虚假、错误的信息传播,不仅加剧人们的心理恐慌,更会加重灾害的损失。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灾害预报取得了新的进展。如1975年2月4日,海城发生7.3级地震,震区面积为760平方公里。由于我国地震部门对这次地震作出预报,当地政府及时采取了有力的防震措施,使地震灾害大大减轻,我国山东、山西、宁夏、安徽、贵州、内蒙古、四川、北京、天津、河北、甘肃等省市的16个省区的区域性冰雹有无的预报准确率已达平均70%多,为农业做出一定贡献。可见,准确的预警预报对于防灾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个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2008年初南方地区遭受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都在提醒我们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大的威胁。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够消灭灾害或者完全控制灾害,但是我们可以监控自然界的变化,自觉地维护自然环境,减少人为的致灾因子,树立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灾害预防观念,就能够避免许多可能发生但不应该发生的灾害。因此,灾害的预防是灾害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绝不仅仅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任务,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需要人对自身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所以说,道德也是预防灾害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朱克文,灾害学初探[J],灾害学,1986,(1):3-6,

[2]高建国,灾害学概说(续)[J]_农业考古,1986,(2):321

,334,

[3]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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