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制定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思考

2009-10-15 06:14费重阳刘金録
职业教育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学制素质教育大学

费重阳 刘金録

2008年8月,国务院正式启动研究与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工作(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温家宝总理最近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人才培养与储备成为各国在竞争与合作中占据制高点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口大国,教育振兴直接关系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振兴。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建设一流国家。”这段话,深刻揭示了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大背景与重要意义。

基于此,我们深刻反思了种种教育现象,总结出以下基本观点:(1)教育改革的指导方针应当是完整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践行素质教育思想。(2)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人本”,即为不同资质类型的人提供同样的发展空间和不同的发展模式;二是“融通”,即各类教育要相互融合,形成中国式大教育的综合实力与整体合力。(3)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一是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彻底扭转应试教育泛滥的局面;二是在高中和大学教育阶段从教育目标和教育规模上真正体现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三是完善教育分流,改革中、高考制度。(4)教育改革的主要方略。采用人才测评和职业指导等方法,对各类人才的可发展方向和可发展基础作出科学评鉴,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够自主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教育门类。

上述观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讨论。

转变教育思想——切实践行素质教育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素质教育思想以来一直践行不力,而应试教育却呈大行其道、愈演愈烈之势。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的基础教育已经蜕变成唯中、高考马头是瞻的教育。表面上看,基础教育是“废黜诸育,独尊智育”,实际上已经沦为只重应考知识传授、应考“能力”培养的功利化,畸形化教育。其“选拔、淘汰”功能由于过分倚重并不很科学的一张试卷,致使基础教育异化为制造考试“成功者”和“失败者”的教育,也导致了中、高等职业教育只能接收“差等生”的不正常局面。

应试教育不仅存在于初、高中教育之中,其下波及到小学、幼儿园;其上殃及高等教育和本科后教育,因而出现只有高中生读书,大学生不读书、不很读书、很不读书的怪象。在职业教育中,“应赛教育”(应对各类技能大赛)“应鉴教育”(应对各类职业资格鉴定)已初现端倪并呈漫延之势。

应试教育的危害程度和范围与提出素质教育时的20年前相比,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抑制其发展势头已属积重难返。然而,如果不从现在起就痛下决心加以遏止,则我们的民族素质将深受其害;中国的核心竞争力将无以强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势头将难以为继。摆脱困境的唯一途径就是全面、完整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切实地推进全民素质教育战略。

真正认识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之所以“素质教育讲得言之凿凿,应试教育做得扎扎实实”,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首要原因是全社会,特别是教育界并没有理解素质教育的真谛。因而,首先要从教育界开始,从教育人本论的高度深切认识素质教育“一基三发”的基本内涵。即教育要以尊重、关心、理解和信任每一个人为基本宗旨;以发现人的价值、发挥人的潜能、发展人的个性为基本功能。

切实转变背离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观我国传统教育观中,本来就存在许多陈腐、空疏的糟粕,加之近年来社会上滋生与漫延的浮躁肤浅、急功近利思潮的推波助澜,严重扭曲了教育目标、教育过程和教育效果。上述核心的偏失是背离了人的科学发展。因而,亟待转变教育观。这种转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转变教师观和学生观。教师的角色应当从知识的“传授者”向学生发展的“指导者”与“促进者”转变,学生的角色应当从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向主动求知具能的“主体”转变。(2)转变课程观和教材观。课程结构要服从服务于培养创新、创造型人才的目标。基础教育的课程结构要围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他人”三大主题去建构。(3)转变考试观和评价观。考试的功能不仅是“选拔——淘汰”,更在于“开发——拓展”;考试内容不应是教学内容的“重复再现”,而应是教学内容的“重组整合”;评价的方法不应是“唯结果”,而应是既重“结果”,更重“过程”。

着力改善教育的外部环境 推行素质教育需要全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一点从一些学校为学生减负却遭到学生家长的联合抗议;一些应考培训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公然申明“实行完全应试教育”却大受青睐的现象即可窥一斑。在职业教育中,引进“双元制”,实行“工学结合”本是良方,但囿于企业积极性不高而难以实行。这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依靠立法保障,用法律文书将企业应负的教育义务加以规定;二是明确企业参与教育所具有的权力和利益;三是发挥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四是实行公平、公正的劳动薪酬。

转化教育模式——着力培养创造型人才

初、高中教育,包括小学教育是应试教育的重灾区。这些以升学为唯一目标的“教育机器”,以流水线的方式,成批量地“生产”同一标准、同一模式的“产品”,其中不乏素质、人格、知识、能力方面的“残疾人”。

职业教育不断被矮化。现行的招生制度是“普教优先,职教殿后,技校扫底”,考生及其家长的选择顺序亦然。一些初中学校,为了维持较高的升学率,诱迫“双差生”放弃中考,直接投考中等职业学校。前几年,一些学校甚至将初二“差生”提前“分流”到中职就读。职业学校已经沦为应试教育“失败者”的聚集地。职业教育自身也存在诸多弊端。一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积弊在职教中日益漫延;二是社会价值取向对职业教育的“矫正”作用。

高等教育不仅把高等职业教育排除在外,其内部人为划定的类别与级次之多也是史无前例的。其偏失主要表现为:其一,过于偏重数量增长,忽视质量提高;其二,过于偏重学术型人才培养,忽视技术型人才培养;其三,过于偏重规模扩张,忽视内涵发展;其四,过于偏向办学硬实力提升,忽视育人软实力开发。

教育模式是反映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特征的教育样式,也是一定社会条件的产物。前述迹象表明,我国现行教育模式已明显滞后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教育的特殊重要地位,如果不对教育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必将阻滞国家发展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各级各类教育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教育目标——培养高素质的创造型人才。这个目标应当通过制定一部新学制并以新学制所包含的学制系统和学校章程予以体现并付诸实践。

学制是一个纲。在新型学制的引领下,才能创设新型的教育模式,催生新型的教育行为。

构建全新的国民教育体系 这个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素质教育思想为主导的着力促进以义务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教育为主体,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教育协调发展的大教育架构。(1)普通教育。义务教育要介入职业理想和职业陶冶教育,开设初步的生活技能和劳动技能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既尊重知识,又尊重劳动,特别是尊重普通劳动,愿作普通劳动者的价值观。高中教育要为学生升学和就业提供两种基础要件,切实加强职业指导。(2)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不仅包括目前的初、中、高等职业学校,还应包括当前列入普通高等教育的工、农、商、医、法等类高等院校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及成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要以“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黄炎培语)为教育宗旨;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服务为宗旨的教育原则;遵循手脑并用、工学结合的教学方式,实行依职业能力结构确定教学目标,循生产实际需要设置教学内容,按工程实践过程设计教学方法的教学方式。职业教育要坚持“双证书”制度,继续强化实习课程的主课地位,加大实习工厂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3)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可以分为学术大学和技术大学两种,前者属于高等普通教育,后者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学术大学可以从目前部管综合性大学中甄选,其比例可占高校所数的25%左右;技术大学占75%左右。与之相衔接的是占高中教育40%的普通高中和占60%的职业高中。学术大学的培养目标应当是高端的研究类、管理类人才,其教学模式应当是纯学术型。其本科后教育应立足于培养研究类、管理类、教育类的精英型人才,其教育水平应当代表国家教育的尖端水准。技术大学应以培养高级技术类、管理类、教育类实用人才为主,其本科后教育应规模适度。

构建科学的人才鉴评与选拔机制 这是实行前述教育模式的基础保障。所谓“鉴评”是指对人才可培养方向的鉴别和评估。所谓选拔,是指对人才可培养基础的甄别和攫拔。以我国目前的教育规模,现在实行微观鉴评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做到宏观和中观鉴评。人才选拔主要是指现行的中考和高考,抑或说是两次分流。但必须对考试进行较彻底的改革,其改革要点如下:(1)选拔的功能。不再是以分数高低评价一个人能否升学,而是在人才鉴评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人才可培养方向和可培养基础的先期预估是否可行。(2)选拔的方式。不再是单纯“智力”考查,而是包括智力在内的体力、学力、品性、心理、才能等综合素质与能力的考评。(3)选拔的方法。不再是单一笔试考查,而是包括笔试在内的答辩、操作、测试等多元测评。(4)选拔的主体。不再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初中和高中也不再承担保证学生升学的义务和责任。

完善教育管理机制(1)教育行政主体。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即当前概念中的学历教育,由国家、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即非学历教育由国家、省及省以下各级人事和劳动机关管理。(2)教育管理机制。当前的机制,是以分级为主、分类为辅的机制。建议转变为以分类为主、分级为辅的机制。即除九年义务教育之外,对普通教育(普通高中和学术大学)、职业教育(职业高中和技术大学)实行分类管理,以利于同类不同级院校之间的无缝对接。(3)院校管理。在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下,由校长和“教学委员会”实施管理。职业院校的教学委员会应有行业、企业代表参加。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院校,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政策调控和业务指导,并给予他们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转换教育体制——亟待制定国家新学制

近现代中国,由国家制定的学制主要有:1902年8月15日颁布的“壬寅学制”(钦定学堂章程);1904年1月13日颁发的“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程);1912~1913年公布的“壬子癸丑”学制;1922年发布的“壬戌学制”。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发布了《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政令,但仅属于涉及规定学制系统的文件,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颁学制。

实践证明,推进素质教育不仅靠发文件、定规划、颁大纲,更要靠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制定国颁学校教育制度。制定新学制一要集中体现当代中国的主导教育思想;二要吸纳我国历史上颁布的学制中的有益成分;三要借鉴国外学制的有效经验。

要以大教育观为着眼点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的突出特点:一是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后者,对职业教育规定了从艺徒学堂到高等实业学堂这样一种从初级小学到本科教育四个级层的职业教育系统;二是重视师范教育和幼儿教育,如癸卯学制将“蒙养院”——学龄前幼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三是所含章程较完备,例如壬寅学制颁布了6件;癸卯学制颁布了17件,其中针对职业教育的7件,针对普通教育的6件(含蒙养院和通儒院章程)。壬子癸丑学制和壬戌学制基本沿袭了前述两部学制的基本架构并有适度发展。尽管上述四部学制分别由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制定,在执行中也不尽如人意,但仅从学制系统和包含章程看去,还是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未来的新学制,应当是一部各级教育合理衔接,各类教育相互融通,形成各级各类教育整体合力的大教育架构。

要以大人才观为立足点未来的新学制,应当是一部适应各类人才发展需要,能够充分发掘各类人才潜能和优势,以科学的人才成长测评为依据,为各类人才的发展提供同样的空间和不同模式的教育体系。只有依托这样一种和谐发展的体系,才能培育出具有高度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全新型人才,“科教兴国”才能落在实处。

对新学制系统的初步构想新学制系统示意图如图1:

对学制系统示意图的说明:

1.学制系统的主干级层分为小学和初中、高中、大学、本科后四级,办学规模呈正金字塔型。学校类别主要有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主类和成人教育、培训教育、特殊教育等辅类,各占相应比例。

2.高中教育分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两种。前者以升学为主,就业为辅,约占高中学校的40%;后者以就业为主,升学为辅,约占60%。大学教育分为学术大学和技术大学两种,前者从目前的部管综合型大学中筛选;后者包括当前的工、农、商、医、法和艺体、军事类高校以及高等职业大学(学院)。

3.建立人才鉴评与选拔机制。从幼儿园到高中渐进开展职业陶冶和职业指导。在初中、高中学段重点开展可培养方向和可培养基础测评并实行两次分流。学生参照测评结果,依个人志向分别报考不同种别高一级院校组织的升学考试。

4.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方向和修业年限。

(1)幼儿园不开展认知性教育,而以开启心智、培养兴趣为主,同时介入职业理想熏陶。(2)小学和初中以认知性教育为主,但应突出应用能力培养,辅以社会知识和劳技教育,注重职业陶冶和职业指导。(3)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都兼有升学和就业两个教育目标,但各有侧重,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三年。(4)学术大学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也应招收部分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大学的主招和辅招范围则与之相反。学术大学为四年制本科教育,技术大学设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两种大学均采用学分制。技术大学毕业生应具备高级技工或技师资格。(5)本科后教育是指当前的硕士生、博士生教育。以培养高端基础科研和应用科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教师和高中骨干教师为主。硕士教育三年,博士教育两年。(6)师范教育分为中、高和本科后三级。中师以培养幼儿园教师为主,能力优秀者可担任小学教师;对应于高中学段教育,修业三年。高等师范教育含普通师范和职业师范两种,以培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为主,部分毕业生可担任初中、小学骨干教师;对应于本科教育,修业四年。(7)职业培训教育分为初、中、高三级,分别设置于小学后、初中后和高中后。设初级培训是鉴于当前欠发达地区尚有小学后未能升学的儿童。这类培训修业四年,须完成全部初中课程,并具备初等职业资格,待年满16岁后再就业、升学或继续接受一年中等职业培训,达到中等职业资格后再就业。中等和高等职业培训同属非学历的能力教育,分别以取得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为目标。修业年限分别为两年和三年,毕业生任用与薪酬分别等同于中专和大专毕业生。(8)成人教育、非公立教育和特殊教育比照同类、同级教育确定教育目标、招生对象和修业年限。但应视具体情况允许办学实体有一定的变通空间。

5.制定新学制要与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步进行。建议在适当时机制定关于行业、企业办学和参与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6.要吸纳非政府组织、教育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参与国家教育决策。

参考文献:

[1]舒达,蒋长好.素质教育全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

[2]顾明远.教育大词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成思危,陈广庆.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文萃[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费重阳(1925—),男,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委员会委员,天津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及改革。

刘金録(1946—),男,天津中华职业教育社职业教育研究委员会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及改革。

(本文责任编辑:孟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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