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现状的几点思考

2009-11-09 06:41张锦洪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思考

张锦洪

摘要: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未来、行业的兴衰和企业的命运,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采取转变质量监督的体制、强化质量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配备先进仪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措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关键词:公路建设 质量监督 现状 思考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是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公路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然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由于一些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的政府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的权力不能充分行使,某些质量监督缺失。下面笔者就目前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自身和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谈几点看法:

一、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责任主体的缺失

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虽然是代表对政府对质量实施监督的执法机构,但自身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行使政府职能,无疑会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效力,开展监督工作有一定困难。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事,认为报监督手续、申请开工报告等是一种形式。

(二)监督内容的缺失

现在的质量监督工作把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施工阶段的主体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工程,监督方法主要集中在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原材料试验,大部分监督工作都围绕着施工、监理单位展开。对项目前期的项目立项、图纸设计、招投标以及施工阶段的环保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和交通工程的监督工作却很少涉及,这就造成了监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三)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自身建设需要加强

1.监督人员不足。监督项目较多,但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较少。就目前而言,新改建工程、国债工程、大修工程及地方乡村道工程都要求政府监督,因此,一年中监督的项目较多,这就造成一名监督工程师同时对几个项目的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只进行阶段鉴定工作,就十分繁忙,很难对整个项目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尤其不能完成对有些存在质量问题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查,这就可能导致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跟踪解决问题。

2.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制度需要完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质量工作进行的监督,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在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虽然确立了行政执法的主体,但距离严格的依法行政还有一段距离,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常常感到无据可查,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具体的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和操作,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定量地进行处罚。例如,施工单位不申办或不及时申办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认证,应该进行怎样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缺少专业的检测技术,装备落后。质量监督必须“公正、科学”,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要成为一个区域交通建设领域的权威,必须具备一流的技术和先进的装备。先进设备的检测结果既准确,对公路成品破坏又小,只有最准确的数据才能具有权威性。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利用成熟的无破损检测技术(使用平整度、厚度、弯沉等指标的检测仪器),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保护公路成品的质量。例如,按照交通部新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路基、路面工程逐车道检测回弹弯沉,用贝克曼梁来检测的话一是检测时间太长,同时贝克曼梁检测还受到天气及车辆的干扰,使检测结果有时存在较大的误差,但使用自动弯沉检测仪器就可以十分准确的测出各方面数据,并且检测时间很短。正是缺少这种必要的检测仪器,监督单位在现场进行实测项目检测时,一般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这样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当某些指标的合格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认为自己的仪器可能有问题,致使监督单位不能马上出具数据,无法在第一现场确定质量的合格与否,对监督单位的权威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质量监督的体制

由于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是一个事业单位,要行使政府职能,可想而知其效力肯定会大打折扣,建议采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模式,将现在的“块块管理”模式改为“条条管理”模式,这样有利于工程质量监督权的行使,减少外部干扰。只要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参建各方的关系也就理顺了,监督力度自然会加强了。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职能,强化质量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家出台了《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交通部也相继出台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一大批规章制度,但监督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时总感觉可操作性较差,就是因为对于处罚没有定量的规定。建议依据国家交通法规,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和不合格产品制定相应定量的处罚。

(三)积极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先进仪器

积极进行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自身的建设,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鼓励其到施工现场去锻炼,亲自进行实际的操作。监督部门要体现“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现场检测,让数据说话,才是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重要体现,所以购置先进的检测仪器,培养专业的检测人员,切实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的总体检测能力是关键,尤其要解决交通工程中诸如路面标线“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标线厚度”等一系列指标的无法检测的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质量监督还应采取不定时暗中稽查、追踪检查验证,对从业单位资信实行加减分管理,推行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工程”的申报,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分、表彰、宣传等来加大监督力度。

总之,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更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能,发挥项目参建单位的积极性,使他们的质量行为到位,制止违法违规违章的质量行为,要学标准、用标准、讲标准,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以法律为武器,强制规范各方行为,严把质量关,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去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只有加强自身管理建设和法规、管理制度建设,才能建立起全面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不给国家造成损失,不给后人留下质量隐患。

(作者单位:河北省遵化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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