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伦理研究的现代进展

2009-11-25 07:52卿定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2期

卿定文

摘要:金融伦理是现代金融理论与应用伦理日益结合、共同推动产生的新的学科领域。对金融伦理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现代金融业高速发展,使人们对金融伦理的研究取得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进展:第一,目益认识到金融不是纯粹的技术活动,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价值的判断,金融伦理是影响金融机构效率的决定因素;第二,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从业人员之间存在种种利益冲突和伦理冲突,对冲突不同的处理使金融活动主体存在利己与利人并重、利己不损人、损人利己三种伦理道德境界;第三,金融伦理规则是对金融法律的重要补充,金融领域的诚信缺失和败德行为危及金融的稳定发展,金融伦理规制存在初、中、高三级层次结构柜架;第四,伦理投资可以获得多层面的福利效应,伦理投资对公司、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效应。当然,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金融伦理;伦理冲突;伦理规制;伦理投资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2-0024-05

金融伦理是在现代金融理论与应用伦理日益结合基础上产生的新的学科领域。随着金融理论与企业伦理各自研究的进展,分别触及到了金融伦理的研究,在这两股理论研究力量的推动下,金融伦理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特别是在目前现代金融业高速发展,并不断出现动荡与危机的情况下,人们对金融伦理的研究更为关切,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初步成果。那么,金融伦理起源于何时,目前在哪些方面取得了进展,又存在哪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初步探究。

一、金融伦理研究的源起

1952年马尔卡维茨(H.Markowitz)提出“投资组合”以来,现代金融理论得以诞生。但在很长时间内(近50年——笔者注),大多数的理论者认为金融理论关注的是纯技术,“金融理论的目的是指导人们在一个资产价格包括了风险因素的市场系统内作出关于资源配置的正确决定”。“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把金融理论理解为“是纯技术性的,不关乎价值观的科学,它只关心方法、手段,而不关心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是微观经济学,将经济学中研究供求均衡的资产定价模型引入到了金融理论的研究,并接受了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假设。期权理论、套利定价以及代理理论的问世使金融学不仅停留于描述,而且日益成为一门能够解释、预测金融交易的、具有比较完整知识理论体系的科学。其实,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伦理是金融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以及金融从业人员在进行技术操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如何最好地实现投资目标等价值判断问题。

斯蒂格列(stigle)和威廉姆森(Willianms)早在1981年和1987年就指出:效率不仅是投入—产出比,价值判断是评估结果和确定变量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所以,对金融效率的关注离不开价值判断。因为金融专业人员参与了社会中跨时间、产品、市场和人员的分配过程。这种分配决策把效率作为其目标,其中就涉及到价值问题。戴蒙德(damond)1990年进一步提出,金融不只是个专家系统,所以理解金融领域中的伦理是至关重要的。对此,2002年比奠·普罗德安(Bimal Prodhan)指出,“尽管新金融理论的大多数理论来源于似乎与价值无关的学科——金融经济学,它们仍然要接受伦理的检验”。“绝对理念被移入决策导向型的学科时,必然会扮演规范的角色。”“要在金融领域中形成社会导向,那种旨在强化道德选择能力的个人认知开发,比盲目坚持行业规范更为重要。”因为无论规范制定得多么完善,都不可能解决个人内心的冲突和两难困境。这些充分表明,在现代金融理论领域方面,越来越多的理论家认识到了研究金融伦理的重要性。

这些对金融伦理的初步认识在企业伦理学的推动下,由最初关注金融丑闻和伦理问题转化为开始进行理论研究。1974年11月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召开第一届企业伦理学讨论会后,企业伦理学正式诞生。1980年代以来,企业伦理学方面的研究机构、出版物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南美、中东、日本、韩国纷纷成立和问世。到1995年3月,国外企业伦理学的研究和交流机构已达300多个,企业伦理学方面的刊物14种,教材、专著1000多种。截止1993年,美国90%以上的商学院(管理学院)在企业伦理学领域开设了相关的课程。企业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1986年美国前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沙德(John shad)在1987年捐款2000万美元给哈佛大学商学院时,就专门提议开设“管理决策与伦理价值”课程。10后的1996年,史蒂文·西尔比格(srevert Silbiger)对10所全美最佳商学院的课程调查发现,企业伦理学成为9门核心课程之一。企业伦理学的兴起引起了许多政府与企业对伦理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现实生活中伦理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华尔街发生的一系列金融丑闻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企业伦理的高度重视与关注。一本声称“填补金融伦理学方面的空白”的名为《华尔街伦理大全》的书在1987年问世,开启了企业伦理界研究金融伦理的先河。

由此可知,金融伦理研究的兴起,是理论与实践共同推动的结果。在理论上,研究者们日益认识到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法人机构与自然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从业人员不仅是“经济人”,更应该是“道德人”,相互间是一种契约人的关系,具有道德前提和道德认知,在金融活动与金融交易中,都有各自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因此,金融活动并非纯粹的技术活动,必然会涉及到价值判断。在现实的金融生活中,少数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或其利益相关者采取了败德行为,引发了不少的“基金黑幕”、非法洗钱、银行倒闭等事件,严重地损害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核心竞争力。由于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现实生活中因道德与伦理问题出现的金融丑闻,使金融伦理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注和学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金融伦理研究的拓展

以上对金融伦理的初步认识引导人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其内涵与外延。特别是美国芝加哥罗耀拉大学博特赖特(JohnR.Boatright)教授所著的《金融伦理学》在2002年的出版,对金融伦理的研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金融伦理的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对金融伦理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

在世纪之交,国内外理论界普遍认识到了金融伦理的重要性。

Nyberg(1997)认为,金融伦理,特别是诚信水平是一种公共产品,高诚信度将减少用于或有合同(偶然合同)和其他预防的社会资源,从而改进社会福利;伦理、诚信的滞后或恶化将增加社会监管成本或秩序重建成本。Rosenthal(2001)分析了诚信的社会效率。认为诚信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率,减少社会

成本。

对金融企业而言,Brickley和Zimmerman(2002)认为,基于伦理行为的公司声誉是公司品牌资本的构成部分,它反映了公司证券的内在价值,有效市场将潜在地为公司伦理行为提供激励。为了减少由于金融伦理缺失产生的风险危害,Chami,Cosimano,Fullenkamp(2002)提出管理伦理风险的重要性。他们认为,伦理观点在自由交易及整个经济和金融中是至关重要的,伦理行为有较高代价,但忽视伦理的代价更大,伦理思想应渗透于不完全市场。对金融企业而言,能避免诸多损失。

在国内,2002年刘宏明、张小金研究了金融信用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危害,认为伦理道德能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道德能够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高效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出金融“道德是经济发展的支撑”。乔英玮(2002)研究了金融诚信缺损的主要表现及其缺失的原因,提出了构建以市场交易主体(金融机构和客户)为基础的主体诚信;完善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诚信;加强以政府监督为主的制度诚信的金融诚信体系的建议。

赵向琴(2003)在分析金融机构行为伦理和市场效率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在考察金融市场的效率时,金融机构的行为伦理和社会责任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金融机构行为伦理的确立是赢得投资者信任,从根本上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公平的重要决定因素。

邹宏秋(2008)提出,伦理作为一种与法律相对应的软约--束,在现代金融机构中的作用十分明显。金融企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不仅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开拓能力、服务质量和客户资源密切相关,而且与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金融机构的和谐有序密切相关。因此,他认为金融伦理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现代金融行业秩序,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是金融行业良性运行的根本。

(二)关于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

伦敦野村国际银行主席安德里斯·R·普林多(Andreas R.Prindl)和牛津坦普尔顿学院的研究员比莫·普罗德安(BimalProdhan)是较早研究金融领域伦理冲突的两位专家,他们2002年编辑出版的专著《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中,比较全面地分析了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伦理冲突。他们认为,金融领域的伦理冲突因其市场的本性而恶化。原因在于,金融市场、机构、用户在进行金融交易时都力图提高自己的潜在收益,由此产生利益冲突。建立金融市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和对风险回报进行分配,也为了在个人之间、不同的时间段之间、不同的国家之间和不同的代际之间进行财产分配。正是这种分配方式和自由市场体制,在金融领域中引起了仲裁者和经理人员之间的伦理冲突。他们把金融领域的伦理冲突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组织内外的风险承担者之间的冲突。在遭遇危难时,如何分配才是适当的?在雇员、股东、债券持有人和公众之间,如何确定优先等级?如何在高层管理者和雇员之间分配与实绩报酬?交易者是否会牺牲公司利益来增加自己的潜在利益?二是信息拥有人之间的冲突。信息是一种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由于信息能够影响价格,包含潜在得失,那么内线交易是否有害?如何制定信息的公布规则?三是社会价值中的冲突,包括公司的目标与该目标对社会所产生的终极影响之间的冲突。造成污染的公司是否对社区成员负有赔偿的责任?如果私有化意味着大规模的失业,它还是合理的目标吗?豁免债务应该由银行还是政府来解决?银行在作出信贷或投资决定时,是否应该考虑社会价值?他们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从业者在实践中如何面对和避免这些冲突。

作为美国商业伦理协会的会长,博特赖特(John R.Boa-tright)教授在其专著《金融伦理学》一书中也论述了金融交易中各种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与伦理冲突问题。他认为受过金融知识训练的人们会进入不同的工作领域,因而在工作中会遇到非常广泛的伦理难题。股票经纪人、共同基金经理、市场监管者或者公司财务经理面临的伦理冲突与问题各不相同。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以及金融财务管理关注的伦理问题也有区别。例如,金融市场的特征之一就是在其内部都有不对称信息和不平等的谈判力量,这些很自然地导致欺诈与操纵等滥用。金融交易中也很容易产生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与伦理冲突。他比较详细地分析了权益(公平)与效率决策中的伦理冲突问题,受托人、代理人和职业人士间的各种伦理问题,金融服务中的欺骗与隐瞒、炒单、换单、打滚、仲裁以及个人交易引发的伦理冲突,金融市场中内幕交易、破产、不友善吞并等涉及的伦理问题,也论述了公司运作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在国内,欧阳润平教授(1998)比较早地关注了资金融通活动中败德行为引发的金融资产损失的问题,她称之为“金融道德风险”。比如:存贷款回扣、帐外帐、恶意贷款、伪造凭证盗用、侵吞、挪用客户钱款、场外交易、保险陷阱、伪装上市等等问题导致金融活动参与者利益受损。她提出“金融道德风险”具体可分为:银行道德风险、保险道德风险、证券道德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等等。金融道德风险除具有金融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与突发性等共性外,还具有本能性、互联性、长期性等特点。她认为,金融道德风险的产生与长期以来我们对金融风险与金融效率关系的不正确理解有关,与社会伦理作用危机密切相关,与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前提有关。

单玉华(2005)研究了金融活动中伦理二难选择及价值依据。认为在金融活动中道德主体在进行伦理选择时面临经济准则与伦理准则的冲突,这是金融活动中必须解决的二难选择。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经济准则和道德准则在金融活动中的博弈过程。提出为了促使人们在金融活动的二难选择中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有必要强化金融活动中“经济人”的道德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信念,鼓励人们在二难选择中实现高尚的超功利性。金融建设只有与金融伦理道德建设、金融制度建设、金融法律建设结合起来,才能构建其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王琦(2006)指出现实金融生活中金融活动主体存在的三种伦理道德境界:利己与利人并重、利己不损人、损人利己。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更需要讲伦理道德,如果伦理道德缺位,将导致严重的伦理冲突与金融灾难。我国生活中存在着因诚信缺失与社会责任缺失两种伦理缺失导致的各种金融丑闻。体制转轨;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行为不规范;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对金融伦理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失信成本低;传统文化道德的削弱和丧失、新的文化道德体系还未建立等四个因素是导致金融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

(三)关于金融伦理规制

伦理规制是制度化了的道德规范,能够赋予道德规范一

定的他律效力。突出的特点是能够给违背伦理规范者带来麻烦、经济成本和污点惩罚,以抑制恶的进一步发展。伦理规制可以起到法律规制无法替代的作用,使社会保持较好的道德水准。

许多研究者认识到了法律规制的局限性。戈登·博瑞爵士(Sir Gordon Borrie,1987)针对市场活动和金融活动中的非道德行为,认为仅有法律规制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缺少灵活性,议会也可能没有时间对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法律的规定也很严格,而且法律有时会阻碍商业活动的进行,也会养成官僚作风,有时还会出现活动机构膨胀的情况。指望用法律来规范市场中的所有行为是不明智的。过分重视法律规范会导致只顾法则不顾目的的现象。如果人们感到法律过多,人们可能就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精神实质上遵守法律。当法律推向极限,人们感到法律是种负担时,逃避法律的行为也可能就是正义的行为。

Soloman(1993,1999),Hausman(2002)对公司的伦理收益进行分析指出,公司的成本与公司的伦理规则密切相关,公司通过伦理规则和行为的伦理约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司股东的利益。Bear和Maldonado-bear(2002)提出,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条文、监督和处罚对金融行为进行规范和激励,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市场、伦理与法律的相互作用显示,法律的进行经常性地需要超越法律规则界限的伦理行为,市场行为必须建立在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延期补偿是不对称信息下加强金融伦理规范的有效方法(爱德华Kane,2002)。

博特赖特(John R.Boatright,2002)同样明确提出在金融领域仅有法律是不够的。首先,法律是一种相对粗糙的工具,并不适于所有的金融活动,尤其不适用于那些不能被简化为精确规则的活动。其次,法律规定与出台通常是对那些不道德行为的反应,因而那种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恣意自行直到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们才停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另外,法律也不总是明确的,因而许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最后却认为他们的这些行为是非法的。再次,仅仅遵守法律不足以管理一个机构或运营—个公司。因为雇员、客户以及其他各方都会期待或要求公司对他们的合乎道德的待遇。那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约束金融活动的观点只会招致更多的立法、诉讼和监管措施。

在国内,单玉华(2004)提出在中外金融体系建设上,人们一直比较注重金融法律调节,忽视金融活动的伦理调节。认为法律调节和伦理调节在规范金融活动的作用上相辅相成、各有所长,对金融活动的有效调节应该是法律调节和伦理调节相结合的双重调节。在中外金融发展史上,伦理调节是最初的调节方式,但金融业的发展呼唤金融伦理的法制化,使法律调节在现代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法律调节并不否定伦理调节,金融法律、法规体现的伦理精神显示了这两种调节手段在深层次上的结合。

丁瑞莲(2004)认为金融领域的诚信缺失和败德行为危及金融的稳定发展、谋求金融发展的伦理支持是现代金融管理的应有程序。根据道德发展的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的内在本质,金融伦理规制存在初、中、高三级层次结构柜架。金融伦理的初级层次模式的规制基于“文明的自利”,要求金融活动符合道德行为的最低限度要求。中级层次模式的规制是一种以市场激励为核心的行业及金融机构层面的伦理规范。高级层次模式的规制是交易主体形成了对金融伦理标准的行为内化与超越的自律性规范。提出要从改革金融制度,发展创新因素;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策道德效果;扩大金融开放,加速金融文化输入;建立金融道德能力评价体系等四个方面重构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伦理规制。

李柳(2006)提出要构建一个与金融制度相辅相成的金融伦理规制体系,必须做到金融制度的伦理化与金融伦理的制度化。金融制度本身应该是公正和正义的,金融伦理规则反映着人们从金融制度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制度的伦理化过程实质是制度的伦理底蕴、伦理性质和伦理依据由低到高的提高过程。金融伦理的制度化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把一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金融领域特殊应用的制度和规则,并通过相应的活动和机构保持和推行这种制度并维系它的权威。

(四)伦理投资产品的开发

伦理投资(Ethical Investment),又称社会投资(Social in—vestment)或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是运用伦理或社会标准来选择和管理通常由公司的股份(股票)构成的投资证券组合。伦理投资产品具有明显的道德色彩。

克里斯托夫·J·考顿(Christopher J Cowton)指出,金融生活中有几种人情味的融资方法:公共关系活动;支持慈善或者其他有价值的事业;在提供传统的产品和服务时注意对待顾客的方式;提供给市场的产品设计本身反映出对伦理或社会的关怀。这几种融资方法中都涉及金融伦理,其中最后一种方法就属于金融伦理投资产品的开发。考顿认为在金融投资运动中,投资者们会遇到武器制造、赌博、烟草、酒和环境污染等的投资决策,往往产生只顾金融效率还是要兼顾良心不安进行理性投资的伦理冲突。

Auke Plantmga和Bert Scholtens(2001)认为伦理投资中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结合了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对社会的关注,不仅考虑投资者的金融需求,而且强调投资的社会影响。”投资者将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进行投资决策,以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社会与自然的和谐。I—ulie Aslaksen与Teoe Syrmestvedt(2003)分析认为,伦理审查能为公司改变不良行为创造激励;伦理投资作为一种机制,可以补充常规政策的不足而改进公司的社会责任。伦理投资者也可以获得不同层面的福利效应:一是投资者可以轻松获得与自己偏好一致的投资机会,二是公司的业绩得到真正的改进。以此激励公司进一步发展。

在国内,李树(1999)比较早地研究了伦理投资。他提出伦理投资指立足于社会伦理道德,旨在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投资活动与行为。伦理投资的基本动机在于社会效益的增进,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使经济运作产生正的外部性。投资者不再考虑单纯追求高回报,更多考虑的是社会责任。实现投资的可回报。从全球伦理投资状况而言,美国始终走在前头。

韦正翔(2002)提出研究伦理投资要区分几个概念间的区别。一是伦理投资与金融投资的区别。金融投资往往只关心金融回报的高低和风险,伦理投资则不仅关心预期回报的高低和相关的风险,而且关心公司本身的状况——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买卖所在地或公司处理事务的方式。二是伦理投资与绿色投资的区别。绿色投资指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投资。只有那种主要是出于社会价值的原因而不是纯粹为了实现商业目的绿色投资才属于伦理投资。三是伦理投资产品中伦理标

准的界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金融产品的伦理标准具有相对性。日益增长的国际化趋势以及某些传统道德观念的衰落和边缘化,使伦理的不确定性方面更为突出。事实上,伦理在确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确定性。是在该范围内大多数人公认的行为规范,对伦理投资产品的市场细分有助于这种产品的合理定位。

丁瑞莲(2006)认为,伦理投资对公司、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效应。首先,伦理投资对公司的社会行为形成市场激励。伦理与道德约束使公司社会责任行为是构成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诱导公司在投资决定中考虑雇员、顾客、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次,伦理投资影响金融市场的主流行为,促进投资基金产品创新,推动公司伦理和透明度建设,对建立诚信的、持续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最后,伦理投资产品是一种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价值的金融产品,能够把公司的社会和环境行为、不低于常规基金的业绩表现和个人的社会价值取向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的发展转向一个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健康之路。

三、金融伦理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目前国内外关于金融伦理的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与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金融伦理理论的研究侧重于对金融伦理缺陷的分析和金融活动中利益冲突的揭示,未能对金融伦理及其运行机制进行比较系统的理论研究。比如,尽管博特赖特(John R.Boatright,2002)出版了《金融伦理学》的研究专著,但是全书主要研究的是金融服务业、投资决策及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和涉及的具体失德行为,对金融伦理具体的研究内容很少。第二,缺少对种类类型金融机构伦理的深入研究。由于金融领域涉及的范围广,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各类金融市场也具有自身的特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各具特点,具体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各异。金融从业人员个体的道德品质更是千差万别。因此,比较细致深入地进行各种类型金融机构伦理的研究也非常需要。第三,对金融伦理规范和评价体系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开展。目前在国内尚未发现对“金融伦理规范”和“评价体系”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或专著,国外的研究也主要限于对公司伦理规范与条例的分析,研究方法也过多注重逻辑分析,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对比研究、经验描述等非常不足。第四,关于金融伦理对金融机构影响的研究不深入。尽管目前理论界认识到金融伦理对金融机构的效率存在较大影响,也与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密切关系,但具体影响的过程是什么?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是如何发挥作用的?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第五,对传统金融伦理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传统金融伦理资源的发掘不够。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是数千年沉淀的结果,其中许多合理的成分在现代金融活动中仍然有巨大的指导作用,但是如何,实现其现实性转化仍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从以上金融伦理研究存在的不足可以看出,目前关于金融伦理的研究在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方面仍需加强。宏观方面:关于金融伦理的理论体系构建的研究亟待深入,这是一个基础工程,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平台与前提。中观方面:关于金融伦理的制度化、规制、评价体系的构建、伦理投资产品的开发、中国传统金融伦理的发掘与提升等仍需努力,这是进一步深入进行微观研究的桥梁。微观方面:各种类型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各类金融从业人员面临的伦理冲突、必需的伦理规范与行为方式,以及金融伦理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效率特别是对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开放度日益提高,金融领域的开放度急剧提升,中国金融企业面临竞争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通过加强对金融伦理的研究,来提升中国金融企业、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现实金融生活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

[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英]安德里斯,R·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周祖城,管理与伦理结合:管理思想的深刻变革[J],南开学报,1999,(3):77-84

[4]刘宏明,张小金,从金融信用危机看道德对经济的支撑作用[J],武汉金融,2002,(11):27-29

[5]乔英玮,规范金融秩序健全金融诚信体系[J],管理科学文摘,2005,(8):48-49

[6]赵向琴,金融机构的行为伦理和金融市场效率[J],厦门大学学报,2003,(5):101.105

[7]邹宏秋,金融伦理认知与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J],浙江金融,2008,(3):60-61

[8]欧阳润平,关于金融道德风险的一般分析[J],求索,1998,(6):37-40

[9]单玉华,金融活动中的伦理二难选择及价值依据[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1-7

[10]王琦,当代金融活动中的儒教伦理探析[J],浙江金融,2006,(12):20-22

[11]韦正翔,金融伦理的研究视角[J],管理世界,2002,(8):151—153

[12][英]戈登·博瑞爵士,市场中的法律和道德[A],[英]安德里斯-R·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3]单玉华,金融活动的法律调节和伦理调节[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87-89

[14]丁瑞莲,论金融发展的伦理规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4,(5):99—102

[15]李柳,转型期中国金融市场伦理规制构建的环境基础[J],科技信息,2006,(11):215-216

[16][英]克里斯托夫·J,考顿,伦理投资产品的开发[A],[英]安德里斯·R·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7]李树,西方国家企业的职业道德管理[J],集团经济研究,1999,(5):42-43

[18]丁瑞莲,国外伦理投资的实践与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158-159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