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责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2009-12-11 10:24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7期
关键词:公民权力权利

赵 菁

中图分类号:C01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权利主体地位的确定,是公民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民共建的社会,也是公民共享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略的转变,也体现中国人民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关键词:公民 公民责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权利 权力

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民共建的社会,也是公民共享的社会。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厘清公民责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必要。

公民及公民责任的内涵

公民的概念包含多层含义,从法学的角度讲,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受国家宪法、法律管辖和保护的人;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公民是指行使一定政治权利的人;从伦理学的角度讲,公民其实就是指符合公民应有的身份、角色的人,侧重的是公民个人应有的行为态度和道德品质。追根溯源,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原意是指“属于城邦的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认为,公民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在当时,公民是希腊城邦和罗马国家所特有的一种身份。中世纪,公民权让位于神权、君权和贵族特权。公民被真正赋予含义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公民一词被广泛运用,其中含有了“自由”、“民主”、“平等”等本质内涵。一般认为,凡是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解是否一致或变化,人们普遍同意公民身份意味着与国家之中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相关。顾名思义,公民责任就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规范预期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种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民责任的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体现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公民责任与权利的对等,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路径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即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力是为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另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起初,公民的权利是完整的,“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但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从自然那里获得的一些好处,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回报……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丧失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试图得到的和已经成功得到的所有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的所有事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人类为了更好地生活,建立了凌驾个人权利之上的国家。然而,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公民权利的完善与有效保护,相反却是公民权利被蚕食与鲸吞,公民权利的让渡背离了它的初衷,走向了它的对立面。到了近现代,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公民社会的力量增强并开始对抗政治国家的权力。尤其是现当代,随着治理理论的提出和公民社会理论的再度复兴,主张国家与社会共治的和谐平衡机制被人们广为接受与践行,公民权利的回归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共同选择的结果,体现了进入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略的转变,也体现中国人民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这是历史赋予中国人民的伟大使命,也是中国人民权利完善与有效保护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民责任的界定

公民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然而,“所有的职责都是从公平原则中产生的”,“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可见,公民是否履行职责取决于公民责任的合理与正当,这种合理与正当一方面体现在国家的制度安排是否使每一个人都在最大程序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政治的、思想的和宗教的)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节,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和它们的附属职位对所有人开放。另一方面,体现在公民对国家或社会制度、规范或秩序的接受是否出于自愿,即“当人们被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

(一)公民的角度

从公民的角度讲,公民作为一个人格完整的个体,非自足性、有限性和不完整性决定了个人的存在与发展对社会、对他人的依赖性,以及对社会和谐的向往与追求。就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自人类社会产生至今,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的本质力量尚未充分发挥与展开,个人的力量十分有限,面对强大的自然,个人只有与他人、与社会结成紧密的关系才可得以生存与发展。因此,这时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建立在以血缘或地缘等自然性纽带的基础之上的群体本位关系,真正独立的个体是不存在的,更谈不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而且,由个体对群体的绝对依附所形成的群体内部和谐关系,反过来把不同的群体隔离开来,限制了人类整体力量的发挥,造成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个体来自于群体之外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所以,这时候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群体内部的和谐和群体之间的不和谐。

随着群体的扩大和个体能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的发展阶段,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以个体为本位的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个体从群体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成为具有自主权利和独立人格的主体,其本质力量得到充分发挥与展现,社会也因此而获得了更高的发展活力,这无疑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但是,个体的片面性、非自足性、有限性和不完整性并未得到改善,相反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因此,个体只有通过社会联系,发展社会关系,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以自己的劳动换取他人的劳动才能满足自己多元、多层的需要和全面发展。在此意义上,以个体为本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必然展现在两个维度上,其一是个体多元、多层需要的满足建立在他人的劳动创造与社会的广泛交往基础上;其二是每个人的劳动创造是一切人(社会)劳动创造的条件。这是一种紧密的、和谐的关系。然而,以市场交换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物建立起来的,它把个人从群体本位的人身依附和等级从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把人置于金钱、财富等物的支配之下,使个人成为物的奴隶。人的本质异化了,进而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由原始的、低水平的和谐走向了不和谐、异化,并在日渐膨胀的物欲驱使下达到极端化,表现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人与人关系的紧张和人与自我关系的失落。因此,追求美好、和谐的社会仍然是人类的共同理想。

(二)国家的角度

从国家的角度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划分方式。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避免在人们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作出武断的区分和要在竞争性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要求之间维持一个适度的平衡。在此意义上,“正义乃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应得东西的不间断的永恒意志”。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和党的领导原则,“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所有这些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人有责”的正当性,也体现中国共产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公民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确保了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形成了公民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因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共享,既是中国共产党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也是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公民责任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是新型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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