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2009-12-21 01:29彭梓铃
经济师 2009年11期
关键词:网络道德版权互联网

彭梓铃

摘 要: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可以说,如今的网络侵权行为屡有发生,这使得当前的网络版权保护面临较大考验。文章着重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特点及其冲突问题,从立法、法制教育、网络道德建设、技术保障、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加大网络侵权打击力度等方面,对如何保护网络版权提出了一些思路和见解。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道德 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66-02

一、版权的定义

1.版权与著作权。在英文中,著作权表述为“authors right”,而版权是“copyright”;如果从字面上讲,前者着重的是作者(author)的权利,后者着重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权利。对于中国,“著作权”和“版权”都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该词由日本学者传入;而“版权”一词较早见于严复先生的论著,官方文件见于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词由英美学者引入。但如今从中国的使用情况来看,“著作权”和“版权”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中国香港地区一般译为版权,中国台湾地区一般译为著作权,中国大陆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论文和出版图书来看,尽管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一样的。同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可见,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在法律上是同义词。故此,本文所说的版权也即著作权。

2.版权的含义。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7项权利。而广义的版权除了狭义版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二、网络与版权的特点及其冲突问题

1.网络的特点。从技术层面来讲,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系统,是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网络通过TCP/IP网络工作协议连接而成的。它是世界计算机信息与通讯资源的集合体,是一个全球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系统将世界联系在一起,可以进行远程控制、分享数字化文件、网上交流、电子出版、查询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等。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技术日新月异,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它的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而版权保护,是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

2.网络环境下版权的特点。其一,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人数不断壮大。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其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越来越突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利用网络的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其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出去。其四,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传他人作品,或以私服、外挂等形式非法从事互联网游戏经营。这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图书、音乐、影视等传统产业也将带来巨大冲击。

3.网络特点和版权特点的冲突问题。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网络技术给法学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

(1)专有性问题。在传统的传播环境下,版权人能从出版社了解到作品的发行、使用等情况,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容易发现也容易向法院举证,从而寻求司法保护;而网络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多是公开的,权利人通过传统的控制原件或复制件的方法保护自己权利的办法基本上是无效的,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发行、下载、复制的数量,并为艰深复杂网络技术所羁缚,难以向法院举证。故此,版权的专有性正受到网络传播公开性的不断挑战。

(2)无形化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无形化显得更加突出,比如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的销售和使用均可以在网上进行。产品的交付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下载等方法实现,而货款的支付则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出现了“隐形化”的趋势。

(3)地域性问题。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一国的版权只能在该国法域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版权,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双边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网络的普及,作品可以很容易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必将被互联网所突破。

(4)时间性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因此版权的法定保护期有缩短的趋势,这必然冲击到传统版权的时间性。

可见,网络技术的发展已向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人利益,又能积极促进网络行业的发展,已成为很多学者普遍关心并积极探讨的问题。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1.与国际接轨,加快立法步伐。由于网络与版权的法律冲突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难以确定,挫伤了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最终要突破一国或几国立法的地域限制,保护标准也要逐渐趋于国际化的统一。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信息贸易出现快速增长,当前必须紧跟国际版权保护的潮流,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这样不仅可以使中国信息产业在国际交往中减少法律交易成本,促进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版权人获得更多国家的版权保护铺垫道路。

因此,要对现有版权法进行清理,作出一定的限制或扩张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同时要尽快顺应国际信息化发展的潮流,为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张设定新权利,与国际版权保护立法趋势接轨。与国际接轨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制度进行法律分析与吸收。这主要在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已依照这两个条约修改本国知识产权法,法国、菲律宾等国则通过法典化使本国法与条约一致,以便加入该条约受到版权的国际化保护。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同样有必要在今后的版权立法中参考两条约的成熟立法经验。

同时,版权立法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兼顾网络产业的自身特点,为技术创新留有出口,保障赖以创新的公共资源的开放和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

2.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打击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加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等等,都离不开网民及网络业的法制意识这一基础。只有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才能使网民及网络业树立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网络规则,减少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

当前,网络立法还不完善,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有较多不完善之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一方面又在发展之中,制定出针对网络的稳定的立法难度较大,而且网络法律的制定也需要全民网络法制观念的提高。因此我们应从增强网民及网络业的法制观念入手,这是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的基石。

首先,我们要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让大家了解到国家的网络立法,减少一些网络法盲,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者不知道自己已违法的情况,在现实中就有很多网民不知道破解版权人技术保护措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其次,要将网络法制教育融入到各种计算机的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去,在传授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掌握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当让人们能学习、了解到网络的法律规则,从一开始就树立网络上必须守法的观念,人们在学好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同时,也应当学好网络法律,树立良好的网络法制观念。

3.网络道德体系建设。道德是凭借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环境下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是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因此对构建网络道德体系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

目前,国外对网络道德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的理论问题组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在对网络道德研究的基础上,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如: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等等。

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需要一个过程。中国尽管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但各网站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中都对网络道德规范有所触及。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中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构建起良好的网络道德体系。

4.技术保障措施。利用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套录;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采用防病毒技术,通过在服务器上装载防毒模块,在计算机上安装防毒程序、在网络接口安装防毒芯片以及使用杀毒软件等,对网络进行病毒检测和病毒消除;访问控制技术中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验证”,可采用信息的访问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的版权;可以通过对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来控制其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5.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方法,建立统一的网络版权管理组织,即为网络版权管理“开辟一条专用车道”。建立一个网络版权管理中心,网站可通过该中心向版权人转交稿费,也可将真实身份不明、无法送达稿费的版权人的稿费交至该中心,并可将此作为抗辩今后版权人以未付稿酬为由提出的侵犯版权之诉。该中心从会员网站的登记费和经其转交的版权人稿费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经费。这种集体管理版权的方式,使得网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网络作品的授权、免除今后的侵权之诉,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网络的维护、制作中去;版权人的版权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版权人也可全心投入到新作品的创作中去。

6.培养专业管理人才。搞好网络管理,还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版权专业管理人才的队伍,这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网络管理人才不但具备高学历、懂法律,还应对版权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比较精通,同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拥有这样一支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型人才队伍,是执行网络版权法规,有效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7.加大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要不断加大打击网络环境下的盗版侵权的工作力度。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查办网络侵权案件、关闭非法网站、没收服务器,遏制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蔓延势头,规范网络经营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网络版权的强大声势。

参考文献:

1.刘宁.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热点问题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

3.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蒋波.知识产权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5.陈美章,刘江彬.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6.黄健.网络传播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广西新闻网,2007.11.30

7.申柳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

8.张林利.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浅析.2008

9.张贤杰.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司法保护.法律教育网

10.李中锋.知识产权工作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11.知识经济:跨越工业化的新阶段.人民论坛,1998(7)

12.吴汉东.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单位: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吴江 215200)(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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