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统计法》感受统计新形势

2009-12-31 09:43
数据 2009年12期
关键词:统计数据法律法规政府

姚 寅

日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刘恒副司长在新修订《统计法》学习报告会上指出,机遇与压力并存是当前统计工作的新形势。全社会愈加重视统计工作社会功能的实现,并且对于数据质量十分关注,这是统计事业发展的环境优势;而统计工作既遭遇基层困境,又面临来自高层的压力,这是统计事业必须应对的挑战。

■ 中国统计机遇与压力并存

美国保守派智库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网站近日发布该基金会亚洲经济政策研究员Derek Scissors的署名文章,文章称“尽管中国经济情况多变且复杂,国家统计局却只需要15天就能调查13亿人口的经济动态”,对此表示质疑。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质疑并不仅此一件,如今全社会在愈加重视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数据的同时,必然也更加重视统计工作成果的质量,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这正是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一方面形势大好,另一方面困难重重。

针对美国对中国经济数据的质疑,国家统计局作出回应。“中国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统计调查体系,单是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就有近10万人每天都在从事统计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中国数据在季后或月后15天统计出来是有制度保障的。”

中国的统计工作的确具有这样的制度保障,不仅如此,它具有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府统计所不具备的独一无二的特点。其一,透过新修订《统计法》,将政府统计的职能定义为“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统计工作实际实施过程中,统计结果已经不仅仅是“温度计”、“化验单”,乃至“咨询书”、“诊断书”,重要性非同一般。其二,中国对于统计数据的需求结构极为复杂。需求内容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需要有各种大大小小统计指标进行衡量;变化快,全球的经济形势正处于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特别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于统计数据的需求也就体现出了变化快的特点;时效强,中国政府的统计制度是时效性的关键保障。中国政府统计这两个方面独一无二的特点反映了当前统计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机遇与压力并存。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曾经说过一段极为精辟的话:“学者不能离开统计而研究,政治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施政,事业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执业。”统计工作对于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如何能够保障我们的政府统计工作真正发挥出“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统计,约束统计行为,是保障统计职能切实发挥的重要途径。

■ 新《统计法》突出五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从颁布统计法至今已有26个年头,而在这26年里统计法经历了两次修订,1996年第一次,今年第二次。

新修订《统计法》对政府统计工作五个大的方面做出了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规定。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应当作为政府及公众雪亮的眼睛,明察社会生活经济运行的总体及具体情况。只有正确认识世界在先,才能依据客观规律进行改造和发展。据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新修订《统计法》为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首先,防止行政干预;其次,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再次,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此外,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调整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标准,调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加强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新修订《统计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明确了统计资料管理及公布各方面工作的规定。

重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新修订《统计法》特别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办、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统计法》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做出规定;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做出了规定;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严禁统计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新修订《统计法》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同时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统计法》在以上五个方面进行的规定,不仅是政府统计顺利开展的保障,更是确保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的重要支撑。使我们更加明确,政府统计活动不同于民间统计行为,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本身具有实施主体为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开展,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调查结果公共性等四大基本特征。

新修订《统计法》是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统计立法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与发达国家较健全的统计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统计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统计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工作亟需加强。一名学习统计学专业已四年的大学生曾经问过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专门的统计法吗?”设想一下,如果这些统计学专业的大学生,今后走向统计工作岗位从事统计工作,却没有依法统计的意识,我们的数据质量何以得到保障呢?由此,笔者对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要将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都纳入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象范围,从事统计研究、统计工作、行政工作的人员要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持之以恒地将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通过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使得全社会认识并了解统计法。

其次,对于具有不同文化教育程度、不同职业背景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例如,对于学习统计专业的学生,要注意宣传手段的新颖以及宣传内容的规范;对于高校从事统计研究工作的学者、教师,要注意结合统计实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宣传;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要结合统计违法违规处罚案例,加强宣传警示作用;而对于并不太涉及统计工作的老百姓,要注意宣传内容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通过学习新《统计法》,感受到统计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作为一名统计人,深感欣喜和自身的责任重大,相信伴随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政府统计工作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显现出更为卓著的成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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