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伦理反思

2010-02-13 18:34吴英永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血缘伦理

吴英永,邓 虹

(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1 亲子鉴定伦理问题的提出

亲子鉴定并不单纯属于技术的范畴,而是与伦理息息相关。基于技术对伦理产生的影响,以亲子鉴定作为伦理考查的对象,也就成为伦理学加以阐释的范围。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与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判断,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1]科技发展迅速,从“ABO血型鉴定”、“血清型”、“酶型”鉴定到现在的 DNA鉴定,鉴定结论的准确率越来越高。DNA技术,不仅可以做到 100%排除亲子关系,还能够以 99.99%的准确度肯定亲子关系。[2]亲子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资本作后盾,具有了社会经济的惯性力量。对于科技表现出的张力,直面其中的伦理问题,就变得尤为紧迫。

2 作为亲子鉴定伦理基础的文化差异

血亲伦理与文化息息相关,而东西方的伦理基础有着巨大差异,西方社会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对家庭的关注并不突出;相比之下,中国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注重血缘宗亲和家族,以血缘关系作社会发展的伦理基础。要真正认清亲子鉴定的本质,阐明这一伦理问题的本源至为重要。

在中国,历代君王秉承“家天下”的思想,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汉代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亲子观占据了统治地位。[3]而西方文明中“国家”(State)与“家”并无关系,基督教文化宣扬的是一种兄弟姐妹般的伦理,信徒为了传道,放弃家庭不仅不违反教义,反而更神圣、崇高。而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以血缘关系作为伦理的基石,这种“血浓于水”的儒家理念,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清晰可见。在目前的状况下,尽管婚姻中财产的因素不断被过分强调,但血缘关系在伦理中所扮演的角色稳固不变,仍然在家庭中起支柱作用。从“文化基因”上看,是伦理基础的差异重新塑造着血缘关系,这也提醒我们,应当重新从东西方伦理基础的差异中寻找原因。亲子鉴定最核心的问题是血缘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忽视血缘的重要性。从传统渊源上,伦理问题有待澄清,盲目地接受西方思想并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良方”。对于符合“本土资源”的家庭伦理,要积极地吸收和传承。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不能让财产和资本主导了家庭的“自然本质”和“人的天性”,以血缘为基础的传统伦理有其合理的内核。

在血缘关系的语境内,夫妻之间性的专一和子女的血缘,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纽带。传统社会赋予了血缘关系神圣的内涵,并将其“嫁接”在家庭伦理之中,这种血缘导向的伦理无疑与传统社会的发展有着契合之处。在人类的婴儿时期,男性对家庭的责任并非天生有之,通过血缘因素的引入,使男性对家庭的责任产生自然的联结。因此,对亲子关系的规范,实际上是对父亲与子女之间血缘纽带的规范,是对社会赖以存续的继承制度的规范。

亲子鉴定体现的这种家庭伦理,在中国帝制时期得到长足的发展,与西方相比,中国的亲属特征极为突出,血缘的亲疏在伦理和法律的规范内得到强化。而在现代语境下,这种伦理显然与资本及科技的进步不合拍。但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席卷世界的资本与多重价值的冲击下,亲子鉴定在数量上的增长,也让科技更进一步逼迫我们对伦理进行反思。

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东西方社会在自然属性和家庭角色方面基本相同。家庭在自然属性方面,是最自然、最真切的精神需求,而这种伦理只有作为一种信念或是精神来理解时,才更接近伦理的本质。只是在东西方文化中,中国有意选择了这种以血缘为特征的家族伦理,赋予了血缘宗亲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亲子鉴定最深刻的根源也正来源于此,来源于对家族血缘的确信,来源于对自然伦理的怀疑和对家族信仰的挑衅,来源于那种根植于文化基因的需求以及对破坏这种血缘联结的禁忌与恐慌。

3 对亲子鉴定中伦理问题的理性反思

由于现代社会观念的巨变,怎样从伦理的本源认识这些社会问题,如何用理性来平衡亲子鉴定在伦理上的冲突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技术一旦进入“人”的范畴,就应用伦理学加以规范,就应以科学的真理和伦理的至善作为规范技术的手段。在目前状况下,就意味着要契合科学发展的理念。

就亲子鉴定而言,我们必须以自然的准则和人的天性来规范行为。以科学发展观来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以科学式哲学思想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伦理。在家庭和谐的建构上,要考虑到血缘构成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精神现象,它支配和主导着人的思维,在亲子鉴定范围内发挥着权威作用。此外,不能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亲子鉴定导致的家庭问题不是不能克服、不可改变的,毕竟“亲子鉴定夸大了血缘因素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感情、责任等因素的重要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从根本的意义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自然的血缘关系只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关系并不能完全还原为自然的血缘关系”。[3]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亲子鉴定作为技术的工具性特征。在科技不发达的社会,血缘关系受科技的影响并不突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亲子鉴定在技术上达到了确然无疑的地步,技术随之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力,扮演着“上帝”的角色,揭开一个人的“血缘”秘密。

传统的血缘伦理在短时期内很难根除,但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应对血缘关系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科学规范,在法律上突出未成年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养父、生父、母亲和孩子等角色,也就映射出父亲的知情权与相关经济利益、母亲的隐私权及尊严、孩子的利益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等内容,伦理和法律也就要在亲子关系中取舍。在亲子鉴定中,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漠视和损害,我们应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本位,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符合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鉴定给予支持,对损害未成年人权利的鉴定给予制约,严格规范鉴定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4]这也就意味着,在作亲子鉴定之前,首先,要强化民间机构的调解机制,比如由血亲家族中的核心 (权威)人士或居委会进行调解。其次,要加强对亲子鉴定的程序要求,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血缘纠纷都需要鉴定,不必要的鉴定对情感的消耗和家庭的和谐破坏甚大。最后,要强化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比如要对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强有力的维护,在父亲的角色缺位的情况下,能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起到父亲的角色。在母亲的权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援助,这样才能在科技与伦理中间找到一种最为稳妥的“和谐点”。

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达成科技与伦理的和谐,实现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的统一。这就要求,科技的力量应回归到服务于伦理的至善中去,而不能任由技术与资本在市场中为所欲为,支配了人的生存。如果任由技术泛滥,我们失去的只能是道德。正因出于对技术的忧虑,爱因斯坦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写道“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大特征,就是科学研究硕果累累,科研成果在技术应用中也取得了巨大成功。大家都如此感到欢欣鼓舞。但我们切勿忘记,仅凭知识和技巧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首先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爱因斯坦一语道破科技与伦理的天机,科学的高贵品质在于追求真理,而伦理以理性诉求于至善。因此,每个有理性的生物都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也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未经反思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很显然,这种反思不是来自于实践和经验,而是以伦理的至善为指导。亲子鉴定只是以技术解决血缘困惑的手段,在通往伦理至善的道路上,它不过是一道科学的风景,也许我们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即以科学式哲学作为伦理探索的方法论和知识论,在通往幸福的路上,以理性为先导,才不至于因手段而把目的殖民。

[1]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35.

[2] 邓亚军.DNA亲子鉴定实用指南[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2-3.

[3] 任学强.论亲子鉴定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J].青年研究,2007,(8):36.

[4] 徐嘉.亲子鉴定和夫妻道德 [J].道德与文明,20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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