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关系 明晰职权 各负其责——关于民主党派后备干部队伍培养、选拔、使用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0-02-15 16:41顾思茂王晓鸣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统战部参政党自主权

顾思茂 ,王晓鸣

(1,2.江西省社会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

搞好参政党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展示了执政党在新形势下抓好自身建设的决心。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各民主党派也应该与时俱进,跟上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参政党的职责。当前,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培养、选拔、使用机制建设在参政党建设中显得尤其重要,它关系到参政党为各级领导岗位源源不断输送人才、从而更好地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大事。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培养选拔工作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包括在物色举荐、培养提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诸多环节中,都存在着互相脱节的现象。这就很难避免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也难以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亟须在机制上予以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民主党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党派组织、统战部、组织部三者关系不协调的问题

(一)在党派后备干部选拔、培养、使用过程中,各级党派组织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自主权不足问题

我国八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后备干部是由三部分人选组成的:一是选送到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企事业单位任实职的后备干部;二是作政治安排的后备干部;三是本党派组织的各级后备干部。当然,这三部分后备干部并不是严格分开的,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且,这三部分后备干部人选推荐产生的路径也有所不同。当前,主要有三种推荐办法:第一种,原则上是先由党派成员所在单位的党组推荐产生;第二种,基本上由统战部负责推荐;第三种,原则上由党派组织推荐产生,若推荐有困难,如人选不合要求或推荐不出人选时,就由统战部帮助推荐,算是党派组织和统战部“共同推荐”,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推荐。

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组织和统战部门对培养选拔党外领导干部工作共同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培养选拔党外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组织和统战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序运作的工作机制和联合检查落实制度。统战部门要发挥经常联系党外人士的优势,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人选。组织部门对统战部门推荐的人选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任用意见。考察人选、拟任对象的确定由组织部、统战部共同负责。党委决定对党外干部职务调整时,组织部门要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统战部门以适当形式将结果告知有关民主党派组织。”这个规定强调了“党管干部”,但忽视了党派组织在选拔、培养、任用自己后备干部中的自主权和发言权。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党派组织对前两种人选的推荐几乎没有自主权。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党派组织对本组织各级后备干部也缺乏自主权。本来原则上这是党派内部事务,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党派组织充分发挥自主权,但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统战部没有放权,致使党派组织觉得对本组织的后备干部也缺少自主权。因此,党派不仅在选送到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企事业单位任实职或作为政治安排的后备干部人选方面,他们很少有自主权,而且就连自己组织内部的后备干部他们往往也缺乏自主权。

(二)在党派后备干部选拔、培养、使用过程中,党委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责权不够明晰,缺乏有效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责任和权利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处理得好,事物就能遵循其客观规律正常发展,否则不然。目前,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分工方面,各级党委有关文件虽然也提出一些要求,但各部门、各单位究竟有哪些具体职责和权力,并没有予以明确。例如,有关文件规定,统战部主要负责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举荐,组织部主要负责选拔和任用,统战部检查工作的最终落实。这一规定,意味着组织部和统战部都对党外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发挥作用,因此,各地文件都以两个部门“共同”为基调,有的规定了“四共同”,如“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共同考核后备干部,共同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和拟定任用人选,共同向党委汇报”;有的规定了“五共同”,甚至还有规定“六共同”的,如“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选拔、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研究提名、共同督促检查”。总之,无论是几个“共同”,内容大同小异,都表明两个部门共同负责党派后备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目前的情况是,各级党委两个职能部门各自的权责并没有得到具体化和明晰化。虽然规定了若干个“共同”,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重叠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矛盾,互相扯皮现象严重。

二、党派组织、统战部、组织部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一)党派组织缺少自主权的原因,主要是特殊历史造成的

20世纪 80年代初期,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刚刚恢复,各方面都比较脆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民主党派的友党和政治上的领导者,就会对党派的内部事务参与多一些,甚至在不同程度上代替他们决定重大问题,这对促进党派组织的发展壮大产生了积极作用。而现在,各党派经过近三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已经具有独立存在和处理决定内部事务的能力,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一套思路行事,就会显得与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在党派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使用过程中,赋予党派应有的自主权已成为亟待改进的问题。

(二)党委职能部门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是体制惯性造成的

“党管干部”的原则使各级党委直接赋予组织部很大的权力,如果组织部的某些同志民主意识不高、协调能力不强,那么,就很容易出现高高在上、包揽一切的不良现象。诚然,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但事在人为,既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我们就得设法加以改进。

三、协调党派组织、统战部、组织部三者关系的相应对策

如何理顺党派组织、统战部、组织部之间的关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党派组织缺乏自主性,还是两个部门之间不协调,其症结都在一个“权”字上。因此,各级党委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下定决心把党外后备干部建设工作中的这个“权”合理分配好。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推荐权归党派组织,考察权归统战部,决定权归组织部,使用权归党委。这样明确分工后,除了起到职权明晰、各负其责、不再扯皮、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效果外,还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党外干部队伍建设中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一)党派后备干部的推荐权归党派组织,指的是党派三种后备干部的推荐权全部归民主党各级组织,统战部和组织部不再插手其中

这是一步到位的建议,如果采用了这个建议,那么,无论是统战部、组织部,还是其他领导人,都要自觉地将原来所握的推荐权统统交给民主党派各级组织,也就是说,凡不是党派组织推荐来的后备干部,党委任何职能部门都不能考察和使用。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执政党对参政党真正的信任,才能使党派组织真正感觉到拥有自主权,从而真正焕发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也许有人会怀疑现在的民主党派组织的推荐能力有限,不能承担此任;也许各级党委职能部门对放弃党派组织的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权比较好理解些,因为这毕竟是党派组织内部事务,但对放弃选拔到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企事业单位任实职和选作政治安排的后备干部的推荐权则很难理解;也许有人会担心有的党派组织推荐不出人选怎么办?有关指标完成不了怎么办?为了适应新时期多党合作的要求,为了增强各党派内部激励机制,使其增添活力、扩大影响、增强凝聚力,中国共产党就应该充分相信友党,把推荐权彻底交给他们。相信我们的参政党只要重任在身,一定会想方设法行使好这个权力的。如果考虑到稳妥起见,也可以采用先试点的办法,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在一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而且效果很好。

2008年,广东省在公推公选政府各部门 43名副厅级领导干部中,党委和政府专门划出名额由党派组织自己推荐候选人参加这次竞选,首次为党外干部开设“专门通道”。这次竞选,一改过去公推公选因党派组织没有直接推荐权而只能“看热闹”的被动局面。现在,党派组织不但可以“登台唱戏”,而且“计划单列、指标定向”,为党派组织自己推荐干部参加竞选开了先河,从而创新了党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省八个民主党派分别在全省范围内推荐本党派干部两名,无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协助推荐两名,共 18名人选,独立成为一个组;然后,按照规定程序竞争择优产生五名人选;最后,根据个人德才条件安排担任省直机关和高等院校的副职。这一举措,得到了各级党派组织的热烈响应。各党派或召开全委会,或自下而上遴选,在全省范围内“海选”本党派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经过述职述廉、专题发言、会议测评、人机对话等环节的较量,最后选出五名优胜者。这一举措,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很快为其他省市所纷纷效仿,使得过去老套推荐办法越来越不受人欢迎。事实充分证明,我们的参政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练和发展,完全能够承担起后备干部的推荐权。

(二)党派后备干部的考察权归统战部,指的是统战部单独行使考察党外干部的权力,组织部不再与之共同考察,而且统战部必须考察党派组织推荐来的后备干部

考察权归统战部,体现了党委对统战部的高度信任,体现了组织部对统战部的尊重,也体现了党派干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啻是解决长期困扰党派后备干部工作中党委职能部门“两张皮”现象的果断措施。其实,由党派组织推荐到统战部来的后备干部人选,党派组织已经按照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过筛选,相信他们是负责任的。而统战部对其人选作进一步考察不过是根据党政选拔干部条例,进一步“优中选优”、“好中求好”而已。既然很多党政重要领导人物都在许多重要场合作过“统战部是党外干部的组织部”的指示,而且统战部与党派组织关系非常密切,对党外干部工作比较熟悉,对党外干部了解的情况也多,那么,就应该充分相信他们的组织能力,放心地赋予统战部对党外干部的考察权,无需组织部与统战部“共同”来承担。如果能从大局出发,如果能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出发,更多地考虑一下统战部工作的性质和接触对象,那么,由统战部来承担考察权,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三)党派后备干部的决定权归组织部,是指组织部必须在统战部考察合格后的后备干部中作决定

对组织部来讲,这既是对党外后备干部工作中具有决定权的明确,也是一种限权。就是说,组织部在党外干部工作中不再有推荐权和考察权,因为当前仍然存在着“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部门应该自觉避嫌。不参加考察党外干部,不等于降低组织部的威信;让统战部来考察党外干部,不等于违背“党管干部”的原则,也不等于组织部对这一块人事从此不去过问。组织部应该认真行使对党派后备干部的决定权,为党委选用党外干部做好参谋和助手。

当然,在职权明晰、各负其责的过程中,虽然强调的是党派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由党派组织通过民主推荐来产生,统战部必须考察由党派组织推荐来的后备干部,组织部必须决定由统战部考察后被认可的后备干部,但这并不是说,这三个方面从此以后没有正常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例如,党派组织在推荐后备干部中,一时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或推荐的后备干部明显不符合标准时,统战部与党派组织之间就少不了沟通和协商。再如,统战部在考察党外后备干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组织部在决定后备干部人选有疑问需要了解情况时,两个部门之间也少不了正常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总之,各部门在履行好自己的职权之余,还要注意团结合作,共同把党外干部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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