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务实战训练中警察自我防护能力的培养

2010-02-15 19:40肖永伟
政法学刊 2010年3期
关键词:警务嫌疑人犯罪

肖永伟

(广东警官学院 警体部,广东 广州 510232)

论警务实战训练中警察自我防护能力的培养

肖永伟

(广东警官学院 警体部,广东 广州 510232)

警察自我防护能力是安全执法和提高自身战斗力的有力保障。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应强化安全意识培养,强化解脱与防卫技术的掌握,将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相结合,法律知识灌输与防护技术训练相结合,以达到真正提高警察自我防护能力和队伍整体执法作战水平的最终目的。

警察;实战训练;自我防护

警察自我防护能力是警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表现在善于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更体现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能动的利用技战术保护自己的能力,是警察安全执法和提高自身战斗力的有力保障。实践证明,警察没有较好的自我防护能力,就不会产生真正的战斗力。在警务实战训练中注重培养警察的自我防护能力,无论从当前的治安状况着眼,还是从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对规范警察执法程序,还是对提高警察办案能力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警察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是个体内在的基本要求,安全意识是个体自我保护层面的先在要求。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结构论,安全被列为基本的需要,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原动力。警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因此,警察在执法时拥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有时刻防备犯罪嫌疑人袭击的良好的自我防护意识。然而很多警察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

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培养警察的安全意识,首先需要改变一味强调奉献与牺牲精神的教育理念。不怕流血牺牲不等于应该做无谓流血牺牲,应克服将自我防护与胆怯怕死相提并论的错误观念,尽力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真正实现警察打击犯罪与自身防护的双重职能。

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培养警察的安全意识,还必须改变以往陈旧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 “主动攻击”和 “打倒对方”的指导思想,转变为以“自我防护、依法防卫、合理控制”为指导,提倡在自我防护的前提下进行反击与控制。在具体训练内容的选择上注意 “进攻”与 “防守”动作的合理选择与搭配,将进攻与防守的辩证关系融入训练中,以从观念层面上强化警察的安全意识。

尽管安全意识是观念层面的体现,安全防护能力是操作层面的体现,但每一方面安全防护能力的体现无不是个体安全意识的体现。只有安全意识与防护能力兼备,警察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与隐患,使自身处于安全状态。强烈的安全意识,还能促使主体坚持不懈地、有目的地改造自己,从而提升自我防护能力。

二、提高警察解脱与防卫技术

目前我国警务实战训练中对自我防护能力的技术培养主要体现在擒敌教学中,如散打和擒拿格斗等课程。但这些课程往往只作为制式的课程来开展教学,在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往往偏重如何主动出击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对于被动防守或处于劣势时如何保护自己则较为忽略,这与一线民警在值勤和处理突发性事件时面临的真实状况常常脱节。因此,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强化对警察自我防护能力的培养,应加大对被动防守或处于劣势时如何自我防护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比重,尤其是应强化对解脱和防卫技术的学习与掌握。

在解脱技术方面,警察应当掌握手腕等关节部位被抓的解脱技术。在执法过程中,民警的手腕等关节部位被抓住时要迅速解脱,才能在实现个人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控制。还应当掌握腰颈及大腿等部位被抱时的解脱技术,一旦被犯罪嫌疑人抱住上述部位,或遭遇该类型袭警、扰警状况,必须迅速解脱,更不能让对方摔倒自己。此外,还应掌握枪支警械被抓握被抢夺时的解脱技术,枪支警械是执法工具,绝对不能被犯罪嫌疑人夺走,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卫技术方面,警察应防范对方对自己要害部位的伤害,例如头部、裆部等部位。遭到多人围攻时,要利用突围技术,确保身后不受到攻击,然后利用周边物品进行防护,并伺机反击。还需掌握倒地防卫技术,防范倒地后继续受到对方的攻击而导致严重后果,并积极寻找有利条件,迅速摆脱被动局面。另外,在实战训练中还就有意识反复训练,提高自身抗击打能力,这也是提高警察战斗力的手段之一。

对于一名警察来说,掌握解脱与防卫技术能有效阻止对方的袭击,保护自己的安全,并能伺机打击制服对方,是培养警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方面,应成为伴随长期训练及实战的主要技术之一。在警务实战训练的实践中,应强调对解脱与防卫技术的反复摸索与磨炼,通过多次的练习,形成一种类似本能的反应能力。这种反应在技术层面来说不但符合人的潜意识的保护措施,更是一种训练积累的快速反应的体现。

三、警察应进行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相结合的训练

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不能追求个人英雄主义,逞匹夫之勇,否则有可能由于防护的缺失而导致伤害。尤其是面对恶性案件中惯犯、累犯及与有组织的团体进行作战时,强化警察协同能力,将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相结合显得尤为重要。

以对犯罪嫌疑人盘查时警察之间的相互保护为例,许多西方国家的警察在警校内学到的是:执行巡逻任务时需由两人以上组成团组,发现可疑人员时由一名警察上前盘问,另一名警察在旁持枪监督被盘查人反应,并对周围环境进行警戒。抓捕犯罪嫌疑人并给其戴上手铐后,立即进行搜身。但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盘查时警察之间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警察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这种现象的存在,与相关技战术训练在我国警务实战训练中尚不普及有一定关系,强化警察协同能力的培养,将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内容更好地结合,应成为完善警务实战训练体系的内容之一。

我们应在警务实战训练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规范执法战斗的技战术动作,把过去单纯对个体开展的体能、擒拿格斗、射击、查缉等技能训练转变为以团队为基础的体能、技能、战术相结合的综合教育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通过多种训练手段强化对警察协同能力的培养,将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更好地结合,从而使警察的生命安全得到更好保障,并有效提高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将法律知识与防护技术训练相结合

合法防卫、依法控制是和谐社会背景下警察个人防卫与控制的关键。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应该渗透和体现合法防护理念,使防护技能训练和相应的法律知识灌输密切结合,使警察在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合理运用防护技术,从而对防护适用情形和尺度把握有更清晰的理解,做到武力使用随着危险状况合法地升级,侵害到了什么尺度,就以相应的防护技能进行应对,并使防护与进攻合理转化,这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还是警察自身的权益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也才能真正做到合法防卫、依法控制,提高警察的合法防护能力。

近年来,我国公安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由于宣传力度、报道角度等多方面原因,使社会各界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些人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从而使得袭警、扰警、诽警等现象增多。一些基层警察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自我防护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实际上,警察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应当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警察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样适用于警察,当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警察完全可以正当防卫,而不是一味的打不还手。我国人民警察法也赋予了警察执法中遭遇危险时自卫的正当权利。作为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无需因为自身职业的特殊性、敏感性就放弃必要的自卫行为,一味打不还手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

从另一方面来看,警察的自我防护必须在合法的尺度下进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求警察执法达到更高的水平,特别是在防护过程中的武力使用,如徒手或使用警械开展防护的适用情形和尺度方面,均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尺度内进行。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将防护技能训练和相应的法律知识相结合,对警察正确把握防护尺度,切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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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 衍

A bstract:Police self-protection ability is an effective guarantee to safely enforce laws and improve combat capacity.In police combat training,policemen should enhance the security awareness,get familiarwith techniques of escape and defense and combine tactical coordination and self-protection,legal knowledge study and protection technical training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improving self-protection ability and the whole operational level of police force.

Key w ords:police;combat training;self-protection

On the Cultivation of Self-protection Ability in Police Combat Tra in ing

X iao Yong-wei
(Dept.of police P.E.,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510232,China)

D631.15

A

1009-3745(2010)03-0123-03

2010-04-16

肖永伟 (1976-),男,吉林白山人,广东警官学院警体部擒拿格斗教研室讲师,硕士,从事体育社会学、警务技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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