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措施研究

2010-04-04 07:10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戴 萍 赵 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00)

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措施研究

戴 萍 赵 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00)

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数量剧增,犯罪活动不断扩大,组织形式严密隐蔽,作案手段智能化和科技化,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腐蚀了大批党政机关干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提出预防和控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预防;措施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在我国,黑社会之“黑”取其贬义,意为不正当的,不道德的,违法的,反动的,狠毒的,如汉语中的“黑心钱”、“黑吃黑”等。现代汉语的“黑社会”一词译自英语和日文,英语中为“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1]即相对于主流公开社会的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社会。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相对于主流公开社会的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社会;二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三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综合起来,所谓黑社会组织,是指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与主流社会相对抗,从而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管理制度的犯罪组织。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组织。很明显,立法者意图将二者区分开来,这是因为当时立法者认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2]近年出现的张君案、刘涌案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证明这种估计是缺乏预见的,我国大陆目前已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而且今后还将继续出现更多的黑社会组织。其实,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具有黑社会组织本质特性但程度稍低的群体。二者同质不同量。它们都是从一般集团犯罪中脱离出来,成为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相同性,它们采取的是黑社会组织的那套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但在组织规模及严密性、武装暴力、经济实力、势力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方面前者小于或低于后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雉形,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不成熟、初级阶段,其发展结果就是黑社会组织。二者间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分。因此,对黑社会组织的界定同样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可从两个层次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第一为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在于其形似社会而实质在各个方面与常态社会相对立、相对抗的危险性巨大的反社会的犯罪组织,即反社会的“非法控制性”。第二为具体特征。将黑社会组织与常态社会及其他犯罪组织相对比具有以下特征:(1)成熟稳定严密的组织;(2)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3)以暴力手段为后盾;(4)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亚文化;(5)地域范围“称霸一方”。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黑社会组织由清朝三大帮会即天地会(洪门)、青帮和哥老会(红帮)蜕化而成。在旧中国与反动政权、邪恶经济结合为一体形成统治旧中国的“黑金政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坚决打击和镇压以反动帮会为代表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势力,彻底肃清了大陆的黑恶势力。改革开放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抬头之势,并迅速滋生和发展,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主要表现在:(1)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罪犯,有一套分职务分层级呈金字塔的组织指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现在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四川省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他们制定《员工手册》对奖励、惩罚、衣着、礼仪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2)有些城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从公开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掠夺式”犯罪,向制贩毒品、组织偷渡、走私、诈骗、开办赌场和色情场所等隐蔽的犯罪发展。(3)境外犯罪组织对中国内地的渗透加剧,他们有的物色不法分子,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有的以投资经商为掩护,企图建立活动据点,有的为了逃避打击而到内地“避风”……起到了示范诱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4)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的跨境犯罪更加猖獗,有的犯罪团伙在境内预谋策划,在境外实施犯罪,再入境“避风”;有的犯罪团伙快速进出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多点跳跃式作案。(5)在背后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越来越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的权力部门主要是公安、司法系统。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对金钱的无限追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驱动力

市场经济的最根本原则是追求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是一种求利的经济。黑社会在其成立之初,决定与正常社会决裂时就是它以利益为重所作出的必然选择,金钱既是黑社会谋求的目的,又是其生存的手段。当全社会成员都在追求金钱和财富这个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稀缺有价物时,那些处在社会阶梯中低层、处境恶劣的社会成员,他们对财富和金钱的渴望和追求,更为强烈、更为迫切。但他们又缺乏合法的手段或途径来取得金钱和财富,很容易在追求财富和金钱的共同目的下,联合起来,形成有组织的系统的犯罪活动来实现其获取利益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对金钱和财富的追求,不仅作为预先确定的共同目标,促使系统的组成,而且自始至终引导着犯罪组织的系统行为,推动这个系统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犯罪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团伙犯罪取得预期效益的难度日趋加大,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润为目的更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就成为必然选择。

(二)体制真空、控制不力及腐败严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的社会原因

由于我国经济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部分政府机构运转失灵,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号召力和凝聚力在下降,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控制力在下降,社会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也在下降,国家统治力量与公众之间形成一块巨大的权力真空,导致社会秩序失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真空和法律的空白得以维持,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势力的兴起提供了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的形形色色的“讨债公司”、“地下政府”、“地下警察”,就表明了非法权力对合法公共权力的侵害。

随着我国社会转轨,新的管理模式还不可能很快建立和完善,原来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的功能又大为削弱,甚至失去作用,导致国家控制力减弱。首先,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失控,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形成或者从流动人口中寻找到后备力量;其次,是对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失控,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如同国外的黑社会组织一样,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是寄生在特种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的阴暗角落;再次,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的管理也存在失控现象,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条件找到枪支弹药来武装壮大实力。

此外,拥有大量财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为保障其组织的稳定和犯罪的畅通无阻,利用贿赂建立保护伞,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在他们眼里,贿赂开支属于合理的支出,因为它大幅度增加了成功的概率和逍遥法外的可能性,可以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被侦破和整个组织机构败露的危险。同时,“许多公职人员本身也千方百计寻求与黑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以便利用自己的职权换取一定的报酬”。[3]政府部分官员的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温床,危害甚大。其中以司法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

(三)人性的局限性和强烈归属心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心理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获取大量的金钱和物质为目的,因而满足犯罪人恶性膨胀的非法利益欲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与者的追求,是他们人生的全部要义。同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组织牵头,系统分工,利益共享,其为准备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较单个作案成本低。基于这种潜移默化的思想,犯罪人“对其组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接受和认同,都存在自愿的或被控制的强烈归属心理。”[4]在这种扭曲的心理作用下,大大加强了组织的内聚力和严密性。事实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明知自己罪行昭昭,但由于犯罪人所实施行为的高度组织性、行为的习惯性,导致“理性人判断力逐渐减弱,群体的非法活动越来越大。”[5]这种犯罪心理的产生,取决于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以集团凝聚力行为准则为核心的依附关系,在同一刺激作用下,产生了情感、态度、动机、意向的共鸣,形成适合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心理氛围。

(四)国际势力的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壮大的外援

目前,境外的黑社会势力的渗透虽然没有铺天盖地之势,但其以成熟的经验、先进的犯罪手段和“现代化”的组织管理,具有迅速发展的可能性。事实上,自开放初期,境外黑社会势力就加强了对大陆的影响和渗透。尤其是港、澳、台的黑社会势力,多数披着“合法”经济组织的外衣,趁改革开放之机向境内渗透,促使和加快了内地有组织犯罪的“黑化”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深圳,就发现有香港黑帮骨干搞渗透活动,在对该市外籍人员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调查中发现,近半数有境外黑社会插手。从10余年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来看,境外渗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入境联手从事各种犯罪活动,主要有强索保护费;经营赌场、放高利贷;绑架收债、敲诈勒索;黑帮之间为争夺地盘、划分势力范围而发生伙拼;组织、强迫、教唆他人吸毒、贩毒;有组织的诈骗;雇佣他人从事杀人、伤害犯罪;组织偷渡;有组织的盗窃、抢劫犯罪;经营色情业、讨债业等。二是把大陆当作避难所。三是先以投资为名立足,然后发展组织,培植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内勾外联,为境内犯罪集团提供了犯罪的资金、技术装备和作案经验,为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预防和控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

(一)社会控制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社会层面讲,应采取如下控制对策:在大力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切实贯彻、落实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共同致富的思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腐倡廉;加强思想道德和科教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着力提高公民的素质。

2.加强反腐斗争。腐败是黑社会活动的温床,这已成为国际反黑组织的共识,腐败掩护了犯罪,犯罪利用了腐败。一旦政权机关内部与黑社会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政治影响。为此,必须加强反腐蚀斗争,毫不留情地惩戒和清除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内部异己分子。特别是对处于反黑斗争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制定严格的纪律、严密的措施,坚决切断与黑社会成员经营、操纵或插足的娱乐业、餐饮业等场所的非工作来往,以防止被腐蚀、拉拢,维护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3.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黑社会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犯罪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为了加强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力度,促进反黑斗争卓有成效地进行,各地应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常年搜集黑社会活动情况,建立本地反黑情报信息网络,收集、总结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动态、经验,监控黑社会分子;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律、政策和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反黑斗争的策略方案和建设设想。打破地区之间的界限,警种之间的界限,公安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界限,统一协调有关部门,有效地打击黑社会犯罪。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反黑”领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在一般意义上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引渡;二是因外国刑事案件而进行的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移交、检证、搜查和扣押物件,送达文书,传递情报;三是刑事追诉的移管;四是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开展“反黑”国际合作协议或者条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内立法,从立法上反映并确认“反黑”国际合作,促进“反黑”斗争依法顺利进行。

(二)法律控制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大陆有关黑社会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存在五个不足:缺乏超前性、缺乏系统性、缺乏完备性、缺乏针对性、缺乏配套性。针对以上缺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刑法有关惩治黑社会犯罪的规定。(1)增设新罪名,将《刑法》294条内容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使刑法规定有适度的超前性,以防止出现典型黑社会组织而惩治时无法可依。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活动罪”。(2)提高黑社会犯罪的法定刑,将其法定最高刑提升为无期徒刑;增加规定对黑社会犯罪附加适用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3)确立黑社会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可规定凡是曾经犯黑社会犯罪的人,以后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犯罪的,都构成黑社会犯罪累犯,从重处罚。(4)确立针对黑社会犯罪的特殊的自首、坦白、立功、赦免制度,以有效打击和瓦解黑社会组织。

2.完善刑事程序措施。(1)建立独立的“黑社会确认程序”,使其与定罪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在香港,“三合会”就是黑社会的代名词,任何人自称或者声称是其成员,或者以其成员身份出现,或者保管其账薄、旗帜、徽章等都属于黑社会犯罪。可见,这种黑社会确认程序是很有意义的,特别是经过确认公布之后,自然可以孤立黑社会、警醒全社会。(2)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包括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生活安置。实行强制证人作证制度以及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合法化制度。(3)赋予侦查人员特殊的侦查手段及秘密侦查、诱惑侦查措施。对于这些特殊手段的运用,应当注意将其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避免违反宪法和侵犯人权。例如,在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时就必须充分注意其程序与限度问题,以使其限定在合法范围内。(4)实行涉黑部分诉讼行为依法不予公开的特殊制度。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于一些涉黑犯罪,为了方便证人大胆作证和有效保护证人,防止黑社会扰乱法庭,减少社会影响,对这一类型案件也可以不予公开审理。但是,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待于相应立法的完善。

[1]黄昌瑞.黑手党——意大利社会的不治之症[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2]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5]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On Precaution Measures of Crime Prevention of Mafia-style Organizations

DAI Ping ZHAO Jing
(Beibei People’s Procuratorate, Beibei ,400700, Chongqing)

Currently there is a sharp increase of mafia-style organization crimes, and the criminal activity expands unceasingly, and those organizations are tightknit and covert, and well equipped with high technology. It has seriously destroyed our country’s socialist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 corroded large quantiti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cadre, and threatened our country’s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personal safety and property.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of those organizations crimes’ appearance an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s.

mafia-style organization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

DF792.6

A

1009-8135(2010)06-0087-04

2010-08-13

戴 萍(1968-),女,重庆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重庆市首届检察业务专家。

赵 靖(1978-),男,山西人,法学硕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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